流水式集會.終極上訴|被告爭議行使和平集會權利 官押後裁決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等人涉於2019年8月18日,參與民陣在維園舉行的「流水式集會」。他們原被裁定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兩罪成。上訴庭則裁定他們組織的控罪上訴得直,參與罪維持原判。7名被告就參與罪提終極上訴,案件今(24日)在終審法院審理。被告質疑,各被告當時是行使其和平集會的權利,原審法官未有考慮定罪是否相稱,認為應撤銷。法官聽取陳詞後,押後裁決。
上訴的7名被告:黎智英、李卓人、吳靄儀、梁國雄、何秀蘭、何俊仁和李柱銘。上訴庭裁定他們就組織集結罪上訴得直,參與集結控罪則維持原判。其中由於組織的控罪上訴得直,相關刑期亦被撤銷,黎智英、李卓人、梁國雄和何秀蘭的判刑由原本判囚8至18個月,減至5至12個月。至於餘下3人吳靄儀、何俊仁及李柱銘,在原審時獲緩刑,未就刑期提出上訴。
另2名被告梁耀忠和區諾軒認罪,未有提出上訴。
是次上訴的爭議為,案中應否考慮《公安條例》的執行層面(包括被捕、檢控和定罪),有否違反相稱性測試。
律師爭議被告在行使和平集會權利
代表黎智英的資深大律師余若薇指,法庭處理本案時,應考慮該相稱性測試。余若薇指,定罪本身屬一種限制,因此法庭定罪時應考慮是否相稱。她續指,各被告當時行使其和平集會的權利,惟原審法官未有考慮定罪是否相稱,認為應撤銷定罪。
代表梁國雄的資深大律師潘熙陳詞指,法庭有責任保障市民的基本權利,定罪無疑會限制被告的權利,因此法庭應根據案件本身的獨特情況,考慮定罪是否違反相稱性測試。
當日警未拘捕任何人
代表李柱銘的代表大律師彭耀則指,警方在案發日未有拘捕被告,而是其後才展開拘捕,質疑是否有此需要。終審首席法官張舉能則指,檢控工作由律政司負責,不受干預,惟根據被告方的說法,即使控罪本身合憲,控方亦在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控罪,但法庭仍可考慮該相稱性測試,不裁定被告罪成。彭耀鴻回應指,若檢控屬無理,便應脫罪,強調法庭有把關的責任。
律政司指警方評估相關風險高
律政司回應指,當時多場示威演變為暴力衝突,警方評估相關風險高,因此未有就遊行發出不反對通知書。律政司一方指,被告可在刑事審訊中排戰警方的決定合法性,但被告在原審時都未有提出此爭議。律政司一方又指,各被告知悉是次遊行是不合法,但仍然參與,沒有合理辯論。
案件編號:FACC2-6/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