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版國安法|梁美芬促盡早完成23條 不排除藉此移除「人大版」

撰文:吳東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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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日前(5月28日)決議通過授權人大常委制訂直接在港實施的「港版國安法」,以制止及懲治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組織實施恐怖活動、外部勢力干預等四大罪行。消息傳出後,社會出現一些恐慌,但本身是基本法委員會委員的經民聯立法會議員梁美芬認為,「港版國安法」並不等同《基本法》第23條,而香港更應珍惜中央授權香港自行立法的機會,盡早履行憲制責任。對於《香港01》倡議人大常委可在「港版國安法」中訂立「日落條款」,待香港完成23條立法工作後再將該法移除出《基本法》附件三,梁美芬回應指,不排除屆時可以展開相關討論。

「香港應珍惜尚能自行立法的機會」

全國人大決議授權人大常委「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並將納入《基本法》附件三以直接在港實施而無須再經本地立法。梁美芬認為,中央是次強硬而直接的舉措,除了要堵塞香港的國安漏洞,也是在督促特區政府盡快完成就《基本法》第23條自行立法的憲制責任。

梁美芬指出,「港版國安法」能夠納入《基本法》附件三,即屬「全國性法律」,其地位凌駕於一切地區性法律;由於港府未就《基本法》第23條自行立法,即有關國安的罪行仍然未有詳細解釋,倘若有人涉嫌干犯「顛覆國家罪」,執法機關難免只能透過「港版國安法」來處理,如果審訊過程中出現爭議,法庭也只能請求熟悉內地刑法的專家提供援助——因此,特區政府更有迫切需要,盡快完成《基本法》所列明的憲制責任,屆時這套更詳細也更符合普通法原則的「港府版國安法」,或可修補「港版國安法」的模糊地帶,甚至成為執法及司法機關的主要依據,而無須動輒就向內地刑法專家求助,令「國安法」完成本地法律適應化。

梁美芬指出,港府有迫切需要,盡快完成《基本法》所列明的憲制責任,屆時這套更詳細也更符合普通法原則的「港府版國安法」,或可修補「港版國安法」的模糊地帶。(資料圖片/羅國輝攝)

不過,梁美芬也不否認,以香港社會當前的狀況,的確難以在短期內自行落實《基本法》第23條,所以她明白中央不得不將「港版國安法」納入《基本法》而直接在港公布實施的舉動,其實是為國家安全設下一道保障。但她也提醒,港人不應將「港版國安法」視作23條,甚至要珍惜尚能自行立法的機會,一旦社會動盪持續下去,「這條草案(港版國安法)只會變得更辣。」

「附件三具可加可減機制,待第23立法後或可再傾」

《香港01》日前倡議人大常委可在制訂「港版國安法」時加入一項「日落條款」,訂明當特區政府就《基本法》第23條自行立法後,會將「港版國安法」將移除出《基本法》附件三。因為按照《基本法》第18條(3)所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可對列於附件三的法律作出增減,而所謂「增減」,即代表人大常委的決議並非一項不可逆的操作,例如在1997年,全國人大常委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增列於《基本法》附件三時,便曾同步刪去《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的命令》。

《香港01》相信,這不但能夠增加香港社會對人大立法的信心,亦有助特區政府盡快履行完成立法的憲制責任。對此,梁美芬也認為,港府若能就《基本法》第23條自行立法,不排除屆時中央願意展開相關討論,畢竟過往曾有先例可作借鑒。

由2014年佔領行動開始,中央政府便質疑特區政府欠缺足夠能力處理反對勢力的擴張。圖為2014年警方於夏𢡱道發射催淚彈,一名示威者高舉雨傘。(Tyrone Siu/路透社)

不過,梁美芬也指出,香港正經歷史無前例的「內憂外患」,如果情況持續,相關操作的可能性只會變得愈漸渺茫。

所謂內憂,是指由2014年佔領行動開始,中央政府便質疑特區政府欠缺足夠能力處理反對勢力的擴張,例如2016年立法會選舉後,議會開始出現自決及港獨思想,而近年形勢更進一步惡化,中央只能透過「港版國安法」以填補香港面臨的國安漏洞。

至於外患,則與近年中美對峙有關。梁美芬提到,近年有泛民議員前往歐美地區,促請當地政府制裁香港,此舉無疑為香港帶來沉重打擊,「香港的議員居然跑到外國唱衰香港,更請求美國政府制裁」,「都不清楚目前國際形狀有多凶險」,才導致中央對港府自行立法失去耐性。

2016年立法會選舉後,議會開始出現自決思想。(資料圖片)

「『港版國安法』會顧及『法律相稱性』原則」

然而,鑑於陸港兩地的法制不一,而內地以往又傳出不少冤假錯案,港人難免對內地刑法制度充滿疑惑,甚至因而擔心「港版國安法」全面實施後,香港原有的人權保障會因而受損,例如有文藝界代表反映,「港版國安法」或會限制他們的文創空間,另有律師團體質疑,它將成為侵蝕香港民主自由的工具。

對於坊間各種擔憂,梁美芬呼籲社會應先冷靜下來,她又重申,「港版國安法」並不會與《基本法》相抵觸或相衝擊,因為全國人大立法時必然顧及「法律相稱性」。換言之,《基本法》第27條所賦予香港居民所享有的言論、新聞、出版自由等權利,都能依法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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