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梁君彥親解內會風波來龍去脈——議會是這樣停擺半年的

撰文:黃雲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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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從頭來過,我10月已經介入了。」立法會內務委員會因泛民「拉布」停擺近七個月,被指對亂局視而不見的立法會主席梁君彥,日前接受《香港01》專訪時如是說;而他今日(5月15日)終於出大招,宣布接納英國御用大律師彭力克的法律意見,引用《議事規則》第92條的主席權力,直接委任財委會主席陳健波主持內會主席選舉。如果有如果,如果特區政府和建制泛民及早展現從政承擔,香港當然可以免於蹉跎——可惜世上從來都沒「如果」。

「我去年10月就知道他們(泛民)會搞這些事(「拉布」)了。」回首內會停擺這大半年,梁君彥一副「瞭如指掌」的樣子,有點出乎我們的預料,接連引發了不少疑問——既然早有所料,何不防患未然?既然洞若觀火,何不當機立斷?他慢條斯理地說:「政治問題需要政治空間去解決,政治解決不了的話,再用《議事規則》去解決……我是一步一步地做。」

然而,在梁君彥「一步一步地做」的半年內,特區政府多少有點置身事外,建制也只是耍耍花拳繡腿,泛民自然大模廝樣地「一拉不可收拾」,一眨眼,內委會就蹉跎了六個月。

梁君彥指「政治解決不了的話,再用《議事規則》去解決……我是一步一步地做。」(高仲明攝)

有人「一步一步地做」,有人「一拉不可收拾」

這一場「內會停擺風波」,始於一場「選不到」的正副主席選舉。去年10月16日展開新一立法年度前,作為立法會大會「會前會」的內委會,率先於10月11日召開會議,除了為大會作準備,還計劃提早在會期開始前選舉正副主席;不過,當日時間不足以處理選舉事項,至10月15日再召開特別會議時,鑑於原主席民聯建李慧琼競逐連任,遂交由副主席公民黨郭榮鏗主持選舉,但長達六小時的會議裏,除了用不少時間處理22名泛民議員的參選提名,由於他以內會主席是負責立法會保安事宜的行政管理委員會當然副主席為由,裁定立法會保安議題與主席選舉相關,故可於選舉前進行充分討論,泛民就此集中火力侃侃而談,最終卻連選舉論壇方案都未能拍板;到10月18日內會舉行新會期首次會議,至今年1月3日期間再舉行九次特別會議,泛民持續猛攻保安事宜,結果歷時17.5小時也未能進入選舉程序。

問題是,選不到正副主席,內會就不能進入其他議程、無法處理議會事務嗎?很不幸地,當內委會10月25日就此尋求立法會秘書處的法律意見時,法律顧問馮秀娟根據一般情況而給出的說法,正正為泛民打開「拉布」缺口,而這一切源於《議事規則》第75條和《內務守則》第20條的兩大「留白」——首先,條文只列明內會主席任期直至新主席誕生為止,卻沒有明確原主席在新主席選出之前是否具備原有職權;其次,條文也只列明每屆立法會後續會期的正副主席選舉可在該會期開始前舉行,但並沒有明確規定「主席選舉」是首個議程——法律顧問最終參考以往慣例及海外議會,認為「主席選舉」是委員會首要任務,此前不能處理其他事項,原主席的職權也只能召開選舉會議而不能調動議程;所以,當郭榮鏗拒絕就議員發言設限,只要泛民不斷藉討論拖延選舉,內會自然無法審議已提交大會的法案、決議是否成立法案委員會、以及在大會上提交待省覽或獲批准的附屬法例等等,陷入停擺困局。

這樣一場「內會停擺風波」,始於一場「選不到」的正副主席選舉。(資料圖片/羅君豪攝)

截至4月29日,已有14項法案及80多項附屬法例未能獲得內會審議和跟進,它們或將隨現屆立法會任期完結而失效。在此期間,很多人問「梁君彥去咗邊」,因為根據《議事規則》第92條,對於未有規範的議會事宜,立法會主席絕對有權決定議會所應遵循的方式及程序,正如前立法局主席黃宏發就提出,立法會大會作為「母體」而內委會作為「子體」,當「子體」不能正常運作,「母體」絕對可以作出干預,包括直接任命某人出任內會主席。可是,即使政務司司長張建宗先於去年12月8日就內會僵局撰寫網誌,後來更正式去信梁君彥表達關注,但梁君彥僅循例回覆指已將有關信件轉交全體議員,而未有採取任何實際行動。

為了守護程序公義,只能犧牲議會運作?

「立法會主席不屬於任何委員會」、「一般來說,立法會主席不會插手委員會事宜」、「立法會主席要守護立法會,如果樣樣插手,會失去公正性」、「立法會主席好像有很大權力,但不能有權用盡,要參考慣例,要權衡利弊,要考慮法律挑戰」——當我們一再追問梁君彥為何沒有「該出手時就出手」,他反覆強調作為立法會主席要保持「中立」,但否認為了維護「中立」而在一定程度上犧牲了立法會的正常運作,他甚至自言「只是一個過客,只負責守護這裡,守護完我就pass給第二個……(我守護的)是程序公義,不是主席說了就算。」

無可否認,「程序」的制訂是為了維護「公義」,然而,當負責執行「程序」的人,為了政治目的而鑽程序的空子,導致公義未能彰顯,那麼「中立」的梁君彥所應該守護的,到底是硬邦邦的「程序」,還是活生生的「公義」?例如,根據立法會法律顧問去年10月15日就保安議題是否與內會主席選舉相關所提供的意見,明明指「如果在一會兒的選舉論壇,委員有意問候選人對保安安排有何看法,在此基礎上,我認為可以說是與選舉相關,也只是基於此關係才相關」;然而,郭榮鏗卻容許議員在選舉前就此進行無止境的討論,已從根本上違反了應該令「主席選舉有序、有效舉行」的主持職責。又如,工聯會麥美娟曾於12月6日動議立即表決內會主席選舉論壇的方式,並隨即進行選舉論壇及投票程序,不過,當時代替郭榮鏗主持的民主黨涂謹申並沒有即時處理有關動議,而是決定優先處理大量由泛民提出的無約束力動議;然而,根據《事務委員會主席手冊》,這項「程序議案」理應被優先處理。

當郭榮鏗拒絕就議員發言設限,只要泛民不斷藉討論拖延選舉,內會自然陷入停擺困局。 (資料圖片/盧翊銘攝)

「這個問題你們應該去問郭榮鏗(當日是涂謹申主持),不要問我……每個主席(主持)都有權作出裁決,他有否聽取法律意見、會否受到法律挑戰,都是他的問題。」梁君彥再次展現他的「中立」,不願評論郭榮鏗等人的主持手法是否合理、有否越權,而是一再強調仍然寄望內會能夠「自我解決」的良好意願:「我原本想給內會一些時間『自我搞掂』,但到今年一月都『搞唔掂』,我就希望(農曆新年休假後)二月回來可以解決,但很不幸那幾個會議因為疫情取消了,到三月一開會,還是選不了主席,期間積壓了很多法案,也已經影響到《基本法》第73條所賦予立法會的立法職能,我明顯有了一個『切入點』去『介入』。」

是按部就班執行程序,還是畏首畏尾縱容拉布?

從一月打後的會議裏,泛民除了繼續糾纏立法會保安事宜,甚至促請立法會秘書長陳維安出席答覆議員提問之外,也用了數場會議處理工聯會何啟明要求將延長產假至14周的《僱傭條例修訂草案》繞過內會的信件;到3月13日重啟內會,由於公民黨楊岳橋、陳淑莊、郭家麒及譚文豪共同去信要求取消該次會議以免增加感染「武漢肺炎」的風險,而建制派議員則提出應該以「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命名,所以在長達兩個小時的會議中,兩大陣營也只爭論了這兩個不知道和主席選舉有何直接相關的問題,同樣未能進入選舉程序。

「那天(3月13日)一開完會,我就知道他們不打算停手(拉布)了,所以我就馬上採取行動。」梁君彥堅持,他是「秉持公正」又「按部就班」地守護程序公義,嚴謹地根據《議事規則》辦事,同時參考過往慣例和海外經驗,無論如何都要打好足夠的法律基礎,深怕貿然出手會開壞先例;然而,在不少憂心議會虛耗光陰的香港人看來,他或許是「畏首畏尾」又「非常教條」地縱容內會停擺,沒有考慮「慣例」和「經驗」是否適用於香港現實,未能實事求是地在非常時期採取非常手段解決非常問題。值得一提的是,雖然大家不約而同地提到2014年時任立法會議員梁國雄司法覆核敗訴主席曾鈺成根據《基本法》第72(6)條及《議事規則》第92條「剪布」的案例,但《香港01》認為這反映「主席用權」有先例可循,梁君彥則強調這顯示「這項主席權力回歸以來只用過一次,並不是日日用、月月用、年年用」。

梁君彥曾於3月20日指示立法會秘書處整理當下的內會困局,並就此向外聘資深大律師余若海(圖)及孫靖乾尋求方法破局。(資料圖片)

所以,當我們質疑梁君彥給予內會「自我解決」的時間太長、空間太闊、代價太大,他並不以為然,而是重申自己處事公道、裁決公開、「致力守護香港人的議會不被破壞」。他也沒有透露相關底線,僅強調「要給予時間和空間,不能夠說一個月後選不到主席我就介入」。

梁君彥所指的「介入」,是於3月20日指示立法會秘書處整理當下的內會困局,並就此向外聘資深大律師余若海及孫靖乾尋求方法破局(梁君彥於5月15日見記者時再透露,同時也向英國御用大律師彭力克尋求法律意見)。秘書處於4月27日收到法律意見後,馬不停蹄地翻譯和整理,梁君彥最終在5月4日對外公布有關內容,並引述兩人的說法,認為內會新任主席懸空期間,原任主席李慧琼應該具有內會主席可行使的所有一般權力,以處理內會的一般事務,但她應該謹慎使用有關權力,更不應故意拖延主席選舉令繼續可以原主席的身份在新會期擔任主席。梁君彥沒有表明是否認同余、孫兩人的法律意見,而是轉交李慧琼定奪,李慧琼接納後隨即宣布於5月8日舉行主席選舉和內會事務兩個會議,為困局帶來轉機。

法律意見是為了化解紛爭,還是挑起爭論?

「外界不明白法律意見的用意,有人說我要推翻自己(立法會秘書處法律顧問)、DQ自己的法律意見,有個曾任立法會議員的資深大律師(公民黨主席梁家傑),甚至說我(利用公帑)去買一份合我心意的法律意見,這對資深大狀而言是否一種貶義呢?」梁君彥說,自己是以「中立」的身份尋求解決方法,所以只是提供法律意見而不是作出裁決,「你信不信全憑你自己的判決,你也可以提供其他意見,接不接受是個人選擇,整個內會也可以決議是否接納。現在內會主席接納了,如果你有不滿,大可提出司法覆核。」有趣的是,泛民隨即也透過眾酬集資36萬元,索取資深大律師戴啟思及名譽資深大律師陳文敏的法律意見,並趕及於「雙胞內會」舉行前夕對外公布,認為李慧琼無權主持,只是有關意見不獲對方接納。

根據同一本《議事規則》和《內務守則》,為什麼會出現兩種截然不同的法律意見?(資料圖片)

面對同一個議會困局,根據同一本《議事規則》和《內務守則》,為什麼會出現兩種截然不同的法律意見?而立法會尋求及接納法律意見的準則到底是什麼?是否尋求了數量越多、排名越資深的法律意見,就代表其觀點越值得被應用?梁君彥強調,「法律意見的意義在於幫助議會解決紛爭」,他也不認為立法會法律顧問去年10月所提供的法律意見有何不妥。

然而,該意見除了成為泛民「拉布」的「好牌」,本身也引發不少爭議——立法會前秘書長吳文華指出,《議事規則》之所以將內會主席任期訂明直到新主席當選為止,就是為了配合立法會大會的不斷運作,因此李慧琼絕對有權在選舉期間制訂議程,讓內會處理其他事務;曾任多年內會主席的自由黨榮譽主席劉健儀也認為,《議事規則》的精神是為確保議員履行職責,絕非要讓內會職能出現真空,而只要李慧琼仍然在任,就有權有責處理紛爭。

如果有如果,香港大可免於蹉跎

立法會秘書處法律顧問馮秀娟其後於上周五(5月8日)由李慧琼主持的特別內會上解釋,去年之所以認為應該由新主席決定新會期的議程,是基於「正常情況下」作出的判斷,但內會經過六個月仍然未能選出主席,「這明顯不是正常的情況,亦是去年10月秘書處擬備文件時未有出現的問題。正常的情況只得一個,但不正常的情況可以無限,秘書處在解釋條文時,只會解釋正常情況,不會亦不能預計選舉會出現這麼長的延誤或出現其他不正常的情況」;她又強調,「選舉出現延誤是一個新的問題,要解決的是問題本身,而不是回頭去否定或改變對《議事規則》條文的正常解讀及應用」,而當產生了與選舉有關的問題時,現任內會主席就應該有責任出來解決,至於用什麼方法、幾時解決,則由主席個人判斷和決定。

5月15日,梁君彥宣布接納御用大律師彭力克及大律師陳浩棋的法律意見,引用《議事規則》第92條,委任財委會主席陳健波主持內會主席選舉。(梁鵬威攝)

於是,內會上周五舉行第19次會議,經過三個多小時的「混戰」,最終由李慧琼主持處理緊急事項的會議,而泛民拉隊離場後揚言會「抗爭到底」。被問及在什麼情況下會採取進一步行動,梁君彥始終三緘其口,並反問「幾時先是時候」,又重申自己並非在國務院港澳辦和香港中聯辦「出聲」後才出手。直到今天(5月15日),他終於「放大招」,宣布接納御用大律師彭力克及大律師陳浩棋的法律意見,引用《議事規則》第92條所賦予的主席權力,委任財委會主席陳健波擔任內會主席選舉主持,並於下周一(5月18日)直接進行投票。

梁君彥履行了維護議會正常運作的基本責任,令歷時七個月的內會停擺風波有望告一段落。他日前在專訪中對我們說,「如果從頭來過,我10月已經介入了」——如果有如果,如果泛民適可而止,如果建制積極應戰,如果李慧琼及梁君彥該做就做,如果他們及早展現從政承擔,相信香港大可免於蹉跎;然而,當香港已經遍體鱗傷,似乎沒有時間等待「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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