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條立法・域外效力|涵蓋外國媒介或組織?政府:按罪行輕重釐定
撰文:文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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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今日(6日)公布《基本法》第23條諮詢結果,針對罪行域外效力,有意見認為,維護國家安全的法例有域外效力是相當普遍,可約束來自外國組織及媒介。政府回應時說,制定域外效力完全符合國際慣例,不過鑑於罪行輕重不一,政府會考慮到罪行性質、對國家和香港可能造成的影響等,在有需要的情況下訂定相稱、合理的域外效力。
有意見支持訂立域外效力 約束外國組織及媒介
根據政府公布的23條諮詢結果,大部分人支持針對某些罪行訂立相稱的域外效力,有意見表示:「政府可據此控告外國境外發表反中亂港言論者」,又認為這可加強法律的適用範圍及執法力度,甚至有團體認為可透過域外效力約束外國組織及媒介。
政府:按各情境釐定相稱的域外效力範圍
政府表示,就危害國家安全罪行制定域外效力,完全符合國際法原則、國際慣例和各國各地通行做法,實屬必要和正當,並與世界其他國家和地區一致。不過政府指,立法涉及的罪行輕重不一,涉及不同性質和情境,釐定域外效力時,會考慮到每項罪行的性質,對國家和香港可能造成的影響,並旨在處理國家安全威脅,以及不同的人士或組織可能在境外的行為。為確保每項罪類的效力範圍與罪類性質相稱,政府會逐項詳細審視,釐定效力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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