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條立法・國家秘密|公職人員爆料或勾結外力重罰 豁免門檻很高

撰文:潘耀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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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23條立法諮詢結果今天(6日)出爐,當中有關國家秘密的罪行,因應不少意見建議加入公眾利益豁免,政府表示會考慮加入公眾利益免責辯護,未有詳細列出擬豁免情況,不過表明「門檻應該是很高」,形容大部分情況未必符合門檻。政府又說,若公職人員或政府承辦商「爆料」應罪加一等,如涉及勾結境外勢力更會有較高罰則。

基本法23條立法公眾諮詢文件1月30日出爐。(潘耀昇攝)

不少意見倡國家秘密罪加公衆利益豁免

根據政府向立法會提交的23條立法諮詢結果文件,有不少意見針對國家秘密罪行辯護理由提出建議,認為法律界定模糊,傳媒不能確定哪些報導可能被視為違法。有人認為「國家安全必定淩駕公衆知情權」,亦有人認為涉及公職人員瀆職、以權謀私、人命及重大財産損失等情況,應該獲得豁免。

政府:公眾利益豁免門檻很高 大部分情況未必符合

政府回應說,所謂的公眾利益必須很重大的公眾利益,而有關公眾利益會大於國家安全風險,形容門檻應該是很高,而不是為了單純滿足公眾的好奇心,表明大部分情況下未必符合門檻,政府會考慮加入相關免責辯護。

基本法23條立法公眾諮詢文件1月30日出爐。(潘耀昇攝)

公職人員「爆料」或勾結境外勢力擬重罰

政府亦考慮若公職人員或政府承辦商,在沒有合法權限下披露憑藉其身分獲取或管有,而明知屬國家秘密的資料、文件或其他物品,應罪加一等。同時,亦考慮如果干犯「非法披露看來屬機密事項的資料」罪時,涉及勾結境外勢力,都應罪加一等。政府亦考慮就涉及勾結境外勢力的「某些建議罪行」,適用較高罰則,換言之即是重罰。

政府考慮就保護國家秘密,仿效《官方機密條例》第 22 條,引入類似「資料的保障」的條文,翻查《官方機密條例》第22條,公務人員或政府承辦商若憑藉身分管有或控制沒有合法權限的資料,並披露即屬犯罪。

條例草案將會詳細定義「國家秘密」,在決定罪行細節時,會充份考慮保障個人權利和自由,特別是言論和發表自由的權利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