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援改革︱禁自選律師 大律師公會指或與基本法條文不一致

撰文:吳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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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提出改革法援制度,加強管理由法援支付的各類案件,包括規定刑事案須由法援署委派律師,不再容許申請人自由選擇。民事案則收緊律師每年的接辦案件上限,其中司法覆核案新設限額,大律師每年只可處理3宗,事務律師則以5宗為上限。
大律師公會向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提交意見書,指申請人不能選擇律師,或影響司法公正,同時指出《基本法》35條保障市民選擇律師權利,質疑做法或與《基本法》條文不一致。

大律師公會指出,《基本法》35條有條文保障市民選擇律師權利,質疑新法援制度或與《基本法》條文不一致,又指《基本法》25條指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若有錢人可有權選擇律師,但因無法承擔高昂律師費用的市民,則無權選擇律師,公會認為做法帶歧視性質。

公會又認為,律師及被告人須高度互信,惟被告面對不熟悉的律師,或未必全面透露案情,最終或影響司法公正。

刑事案件將由法援署指派律師

政府早前在文件中表示,《刑事案件法律援助規則》並無指明委派律師的做法,但過往慣例令人誤以為申請人可自行挑選。政府舉例去年的刑事法援案件,408名律師接辦了共2,695宗,另312名大律師接辦共2,738宗。當中接辦最多案件的20名律師和20名大律師,分別處理了504宗和549宗案件,佔比分別達19%及20%。

為了加強管理法援申請及個案,防範濫用,以及增加接辦律師人數,防止獲委派案件過度集中,當局建議日後除特殊情況外,例如指明律師曾在下級法院代表申請人,否則將不容許他們在刑事案件方面自行選擇代表律師,改由法援署指派,署方會按不同案件類型制定律師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