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援改革︱大律師公會憂委派律師資歷不對等 或影響法庭正確判決
政府提出改革法援制度,加強管理由法援支付的各類案件,包括規定刑事案須由法援署委派律師,不再容許申請人自由選擇。民事案則收緊律師每年的接辦案件上限,其中司法覆核案新設限額,大律師每年只可處理3宗,事務律師則以5宗為上限。
大律師公會認同公平分配法援案件及增加透明度等原則,惟擔心對法援申請人就司法覆核案件委聘大律師施加限制,而代表政府一方的外聘大律師卻不受限,或會導致資歷不對等,最終難以保證訟方的論據及論點的質素,繼而影響法院作出正確判決。大律師公會及律師會均批評今次改革過於倉卒,有關文件上周五(22日)才對外公布,未能詳細研究。
大律師公會:接辦司法覆核案設限額或致判決不公
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今(26日)召開特別會議,討論政府就「完善香港法律援助制度的擬議措施」。大律師公會憲法及人權事務委員會主席馬嘉駿關注,倘若為每名大律師接辦司法覆核案件設限,而申請人「覺得案件涉及好重大的法律議題,想搵一個具資深經歷的大律師處理。但那個大律師年頭已接3單,爆了限額接唔到」,結果除了影響申請人利益,更重要是可能造成訟辯雙方大律師資歷差異,繼而產生判決不公。
夏博義:原則上認同公平分配法援工作
馬同時留意到,改革後如果法援申請人同時就案件尋找額外的義務律師,須事前得到法援署同意,否則署方會撤銷批出的法援。他要求政府清楚交代批准的條件,認為義助一直是年輕從業者的學習渠道,在資深大律師帶領下吸收經驗,而公會現時也有獎學金計劃,與法援署協調,令年輕大律師可藉此吸收經驗。
大律師公會主席夏博義表示,將仔細研究改革建議,並配合政府時間表,在今年內提交詳細報告回應;強調任何改動包括律師的指派安排,均必須依循《基本法》第35條,保障市民選擇律師的權利。
謝偉俊:基本法第35條不能過分解讀
本身是律師的立法會議員謝偉俊認為,《基本法》第35條不能過分解讀,「(大律師接辦司法覆核案件不設限)唔應該咁離譜,我要搵譬如(資深大律師)李柱銘,每一次(都係),得唔得?梗係唔得啦。」他認為《基本法》保障市民接受公平審訊的權利,特別在刑事案件方面,因為面對的是檢控機關,惟「法援唔係養律師」,更不應該淪為部分人的「長年飯票」,法援作為社會服務,適度改革是無可厚非。
不過,謝偉都要求政府解釋為何建議如此倉卒,政務司司長辦公室轄下行政署署長鄭鍾偉解釋,改革是內部行政變動,不涉及修例,而且根據法例,委派律師的權力一直在法援署署長手上,認為社會表達了對改革的迫切訴求,坦承「我哋係心急做,我係贊成加。」他又稱,即使刑事案未來由法援署委派律師,仍會秉持以受助人利益為前提委任合適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