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援署限指派律師 李家超:可揀法援安排或自聘律師 沒違基本法

撰文:鄭寶生
出版:更新:

政務司司長李家超撰寫網誌,指法律援助署指派律師的規定,仍符合《基本法》第35條,因市民可以選擇法援服務或者自行請律師。

李家超又表示,會盡快落實措施,預計在年底前全面執行。

政府修改法律援助署制度,法援署會為刑事案件直接委派大律師或事務律師,而受助人不能再自行選擇代表律師。另外在民事案件,大律師及事務律師每年能接的案件數目均下調。

李家超在網誌稱,刑事案件新措施符合《基本法》第35條「香港居民有權選擇律師」的規定。他說,有關人士可以選擇法援提供的律師或選擇自行聘請律師。

強調法援安排稱職律師 保障公平審訊

他表示,法援署委派律師時會根據案件性質、律師的專業範疇和經驗作考慮,確保有關人士獲派稱職的律師,以保障受助人得到公平審訊。另外,法援涉及公帑,政府必須確保用得其所。

李家超說,裁判法院已運作多年的當值律師服務,亦是由公帑資助的委派律師代表被告人,被告人可選擇這公帑提供的委派律師,亦有權自聘律師。李家超形容這已是悠久以來的做法,同樣道理符合《基本法》第35條。

李家超說,今天(26日)下午法援署署長及行政署長向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作出匯報,獲得委員會一致支持,令他感到鼓舞。而在會議之前已諮詢法律援助服務局,並獲得支持。

李指修改法援制度既保障法援受助人的合法利益,又防止濫用法援和少數人士「壟斷」案件等問題,政府會盡快落實措施,在年底前全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