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天琦擬申假釋|監管令條件多 須每月見監管人員 禁足涉案地點
目前「監管下釋囚委員會」有兩項提早釋放計劃,分別是「監管下釋放計劃」及「釋前就業計劃」,一旦獲批,申請人在獲釋出獄後須受監管令規管,而監管令一直有效,直至有關人士的最遲釋放日期,即全部刑期(不計算獲扣減刑期)屆滿當日為止。換言之,即使梁天琦假釋獲批,亦須遵守監管令至6年刑期屆滿。
監管令會列出多項條件,包括必須在指定時間與監管人員會面、只准從事認可工作、若離港必須在7日前通知尋求指示等,部分申請人可能須入住中途宿舍。
須避免與罪名相關人士聯絡
根據保安局資料,梁天琦有意申請的「監管下釋放計劃」,監管令共有13條標準條件,例如必須服從指定監管人員的所有指示;必須在釋放日後30日內聯絡監管人員,並親自與其首次會面,其後每月至少一次會面。在監管期內,獲釋的人士必須居住在監管人員認可的地址,只准從事監管人員認可的工作。
監管令亦列明,若打算離開香港或在外地定居,必須至少在離港前7日通知監管人員,監管人員會向發出他認為合適的進一步指示;若因緊急情況而未能在7日前通知,必須在離港前取得監管人員的事先批准;返港後必須通知監管人員。
此外,除非獲得監管人員同意,受監管人必須避免與某類人士交往,包括有刑事記錄的人,或與申請人被定罪、被判服刑的罪名有任何關係的人。同時,必須避免探訪(visiting)與罪名有關的任何地方,換句話說,涉及旺角騷亂案的申請人,可能要禁足旺角某處。
另一計劃須入住中途宿舍 每日指定時間「返歸」
「釋前就業計劃」的監管令條件與「監管下釋放計劃」相似,但附加一項規定,即受監管人必須在懲教署管理的宿舍居住,入住位於九龍大窩坪龍欣道的百勤樓,每日工作完畢後須盡速返回該樓,不得遲過主管規定的時間;除非要外出工作或獲批假,否則要留在該樓。
除了兩份監管令樣本載列條件外,委員會可按個別情況建議附加其他條件,例如訂明受監管人必須接受心理、精神治療及輔導。
暴動罪假釋男涉違令被告
2016年旺角騷亂案中,多人被控暴動、刑事毀壞及襲警等罪,其中一名男子吳挺愷承認暴動罪,前年被判囚28個月。他去年獲假釋出獄,但涉於同年11月三度超過門禁時間,即深夜才返回中途宿舍百勤樓而未有合理辯解,被控3項違反監管令,但被告否認控罪,案件今年11月開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