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天琦上訴|上訴庭指保護本土文化非減刑理由 量刑非過重

撰文:李慧娜 李耀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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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土民主前線前發言人梁天琦因2016年旺角衝突事件,就暴動和襲警被判囚6年,他雖然就刑期提出上訴,但上訴庭今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同案被囚7年及3年半的盧建民及黃家駒亦上訴失敗。上訴庭在判詞強調,法治為香港的核心價值和基石,暴動涉以暴力集體破壞或威脅公共秩序,對法治構成即時威脅,以6年為量刑起點並非過重。雖然梁天琦本意為保護本土文化,但不構成減刑理由。

上訴庭在判詞中強調,暴動涉以暴力集體破壞或威脅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寧,對法治構成即時、極其嚴重及惡劣的影響。上訴庭稱,法治是香港的核心價值及成功的基石,若要維持香港的文明自由、持續進步及發展,法治必不可少,而法治其中一個不可或缺的元素是市民必須守法。

梁天琦今未有到高等法院聽取上訴結果,由大律師陳偉彥代表。(羅君豪攝)

需向公眾說明  不容公共秩序被人破壞

上訴庭續指,法律亦必須確保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寧受到保障,不受暴力衝擊,若不維持公共秩序,市民的各種自由和權利也會消失。暴動罪的判刑必須反映法律對維持公共秩序的決心,並向公眾說明不容公共秩序被人破壞及擾亂,判刑必須具懲罰性及阻嚇性,而在暴動罪的案件中,個人理念非求情理由。

就梁天琦的刑期上訴,上訴庭指亞皆老街暴動為較早前砵蘭街暴動的延續,認同原審法官稱亞皆老街暴動屬有預謀犯案,梁自砵蘭街暴動開始便在場,目睹事件如何發展,他既在亞皆老街參與暴動及向警員施襲,便不能辯稱警員出現及之後的衝突屬預期之外,原審法官可以砵蘭街暴動作為事實背景考慮。

指砵蘭街暴動在鬧市發生 必對公眾構成危險

上訴庭續指,雖然梁的本意為保護本土文化,但這不構成減刑理由,而縱使原審法官不應將梁被捕後才發生的快富街縱火事件納入量刑考慮,但以亞皆老街的暴動情況、使用暴力的嚴重程度而言,6年為量刑起點並非明顯過重。

就盧建民的定罪及刑期上訴,上訴庭認為原審法庭已就控罪中的共同目的正確地引導陪審團,沒有法律上的錯誤。至於刑期方面,上訴庭考慮到砵蘭街暴動規模大、時間長、有一定程度預謀,而案發地點屬鬧市,人流較多,必然對公眾構成很大的危險,但暴動者卻以警員為施襲目標,恃人多勢眾,無故對警員施襲,使用的暴力極嚴重,認為7年監禁為起點非過重。上訴庭亦認為黃家駒的量刑起點合適,原審法官已充分考慮所有求情因素。

案件編號:CACC164/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