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漢被指「姦殺妻子堂妹」18歲坐冤獄到39歲 創紀錄獲賠580萬
35年前,兩名女子慘死草場,這宗命案打破了內蒙古赤峰巴罕寶力格村原本的沉寂,是年18歲的周永剛以涉嫌故意殺人罪、強姦罪等罪名入獄。2023年12月20日,內蒙古高院採納了自治區檢察機關依法改判出庭意見,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當庭撤銷原審判決,改判周永剛無罪,結束了這起發生在35年前的冤案。周永剛出獄時已39歲,在牢裏度過整個青春。近日,他獲得580萬元(人民幣.下同)的國家賠償金,成為國內冤錯案件最高賠償金額。
據周永剛的辯護律師孫闊周四(19日)確認,這一賠償金額由內蒙古自治區高院於12月達成的調解意見所決定。周永剛於1988年因涉嫌故意殺人和強姦被捕,經過21年4個月的服刑後於2009年出獄,期間不斷申訴自己無辜。
案件要由1988年7月1日傍晚說起,在內蒙古自治區赤峰市大板鎮西北方的巴罕寶力格村,兩名十八九歲的女孩各自騎了一架單車,準備到村子東邊的草場挖草藥,但時至晚上兩人都沒有回家。隨後,女孩家人及同村村民開始尋找,一個多小時後,他們在公路東側的乾河溝發現了其中一名女孩的自行車,自行車前輪沾有血跡,他們將自行車擡至拖拉機車鬥中,之後繼續尋人。直到次日淩晨1時許,周永剛等人加入後,尋人才有了眉目。
從村子前來幫助尋人的周永剛,同女孩父親一同前往距離發現自行車點550米的一處空曠草場上,周永剛和女孩父親看到一個反光的東西,走近發現另一輛自行車,且在距離自行車近50米的位置,周永剛發現了兩名女子的屍體,血肉模糊,衣衫不整。兩位受害人均是周永剛妻子的堂妹。
發現屍體時,女孩父親曾試圖接近躺在草場上的女兒屍體,不過被周永剛阻攔了,提醒其不要破壞現場,隨後前往巴林右旗公安局報案。
案發後一個月,即1988年8月2日,周永剛因重大殺人嫌疑、走私文物被巴林右旗公安局收容審查,案由中的走私文物,與案發當天周永剛外出打聽古錢價格有關。同年12月底,周永剛被巴林右旗公安局逮捕。
1989年5月底,巴林右旗公安局將此案移送至巴林右旗檢察院起訴;1991年2月初,案件移送至赤峰市檢察院起訴;1991年4月,該案在赤峰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1992年12月底,周永剛因故意殺人罪、強姦罪被判處死緩;1993年1月,周永剛遞交上訴書;1993年7月,內蒙古高院終審裁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周永剛多次供述的犯罪經過、情節與公安機關現場勘查相一致,提取女子身上遺留的精斑,經法醫檢驗與上訴人的血型一致及對其作案時間經查證多人的證言予以證實。」在周永剛被判死緩的判決書中,警方提供的唯一有力物證,是從受害人身上提取的遺留分泌物精斑的血型,與周永剛的血型一致。
不過周永剛的妻子、父親及岳父等家人始終不相信這一結果。家人表示,兩位受害人均是周永剛妻子的堂妹,為了給周永剛洗清冤屈,家人開始四處奔波申訴。可是家人長年的申訴可謂孤掌難鳴。
儘管周永剛已出獄多年,但一直堅持為自己申訴,他有空就前往各地檢察院和法院,反映自己的冤屈,希望能夠得到公正的處理。2018年,他委託孫闊律師向高院申請再審。經過多方努力,內蒙古自治區檢察院於2021年成立專案組重新調查此案,最終於2023年做出無罪判決。
在獲得無罪判決後,今年5月,周永剛向內蒙古自治區高院國賠委遞交《國家刑事賠償申請書》,除經濟賠償外,周永剛還要求賠償義務機關在內蒙古自治區範圍內公開為其消除影響、賠禮道歉,恢復名譽。
孫闊分析了賠償金額高的原因,指出周永剛的服刑時間長達21年4個月零4天,僅這一項按照每日賠償金的標準,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462.44元計算,就達360多萬元。此外,賠償金額的提高也反映了當前的賠償標準和對周的適當照顧。
周永剛在出獄後年已39歲,經歷了漫長的青春時光被奪走。孫闊還呼籲周現時應將精力放在農牧業生產上,並表示周仍有追求責任追究的計劃,「他下一步要申請啟動對國家有關機關人員進行追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