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18歲涉「姦殺妻子堂妹」坐牢 35年後終等來無罪判決

撰文:許祺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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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年前,兩名女子慘死草場,這宗命案打破了內蒙古赤峰巴罕寶力格村原本的沉寂,是年18歲的周永剛以涉嫌故意殺人罪、強姦罪等罪名入獄。近日,內蒙古高院採納了自治區檢察機關依法改判出庭意見,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當庭撤銷原審判決,改判周永剛無罪。委任律師透露,周永剛將在兩年內申請國家賠償。

巴罕寶力格村,坐落在內蒙古自治區赤峰市大板鎮西北方。1988年7月1日傍晚,村裡兩名十八九歲的女孩各自騎了一輛自行車,準備到村子東邊的草場挖草藥,但時至晚上兩人都沒有回家。隨後,女孩家人及同村村民開始尋找,一個多小時後,他們在公路東側的乾河溝發現了其中一名女孩的自行車,自行車前輪沾有血跡,他們將自行車抬至拖拉機車鬥中,之後繼續尋人。直到次日凌晨1時許,周永剛等人加入後,尋人才有了眉目。

從村子前來幫助尋人的周永剛,同女孩父親一同前往距離發現自行車點550米的一處空曠草場上,周永剛和女孩父親看到一個反光的東西,走近發現另一輛自行車,且在距離自行車近50米的位置,周永剛發現了兩名女子的屍體,血肉模糊,衣衫不整。兩位受害人均是周永剛妻子的堂妹。

發現屍體時,女孩父親曾試圖接近躺在草場上的女兒屍體,不過被周永剛阻攔了,提醒其不要破壞現場,隨後前往巴林右旗公安局報案。

案發後一個月,即1988年8月2日,員警到村裡將周永剛帶走。

圖為如今的巴罕寶力格村。( 極目新聞)

周永剛的三哥向內媒《極目新聞》透露,案發後,村裡的成年男性很多被員警詢問過。1988年8月2日,弟弟周永剛被員警帶走當天,他正在大板鎮上辦事,回家後得知弟弟被員警帶走,「說實話,我當時覺得奇怪,但也沒有太擔心弟弟,以為他過去配合調查,沒啥事過一兩天就放回來了。」讓三哥沒想到的是,隨著時間一天天流逝,弟弟還是沒能回家,他預感到事情變得越來越複雜。

「那時候眼看著弟妹就像變了個人似的,精神垮掉了,話也變少了。」周軍說,時任村支書的父親也四處托人打聽關於弟弟的消息,可打聽來的消息卻是時好時壞,「後來一個跟弟弟同監號出來的人給我們帶信,大概意思就是他被逼認罪了。」

據悉,周永剛被員警帶走,實際是因重大殺人嫌疑、走私文物被巴林右旗公安局收容審查,案由中的走私文物,與案發當天周永剛外出打聽古錢價格有關。一個月後,赤峰市公安局延長了收容審查的期限,延長期限的原因是案情複雜暫不能結案。同年12月底,周永剛被巴林右旗公安局逮捕。

1989年5月底,巴林右旗公安局將此案移送至巴林右旗檢察院起訴;1991年2月初,案件移送至赤峰市檢察院起訴;1991年4月,該案在赤峰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1992年12月底,周永剛因故意殺人罪、強姦罪被判處死緩;1993年1月,周永剛遞交上訴書;1993年7月,內蒙古高院終審裁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周永剛多次供述的犯罪經過、情節與公安機關現場勘查相一致,提取女子身上遺留的精斑,經法醫檢驗與上訴人的血型一致及對其作案時間經查證多人的證言予以證實。」在周永剛被判死緩的判決書中,警方提供的唯一有力物證,是從受害人身上提取的遺留分泌物精斑的血型,與周永剛的血型一致。

不過周永剛的妻子、父親及岳父等家人始終不相信這一結果。家人表示,兩位受害人均是周永剛妻子的堂妹,為了給周永剛洗清冤屈,家人開始四處奔波申訴。

圖為曾經發生命案的查幹喜熱草原。( 極目新聞)

此外,周永剛的岳父也一直堅持為女婿申訴。期間,岳父同周永剛的父親一起,多次向各地相關部門寫過申訴書。他們曾將翻案的希望寄託在DNA鑒定上。周永剛的父親曾多次找到警方,申請進行DNA鑒定,得知鑒定需要費用後,他毫不猶豫地表示願意自行承擔費用。然而,警方卻稱「不是想做就能做的」。之後警方還曾表示,提取的死者分泌物證據因為搬家而丟失。

家人長年的申訴可謂孤掌難鳴。周永剛在監獄度過了21年4個月零4天,經數次減刑後,終於2009年12月5日獲釋出獄。

後來,儘管周永剛已出獄多年,但一直堅持為自己申訴,他有空就前往各地檢察院和法院,反映自己的冤屈,希望能夠得到公正的處理。

2021年4月中旬,周永剛及其家人收到來自內蒙古高院的再審決定書,再審決定書中寫道,原審被告人周永剛故意殺人、強姦一案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確有錯誤,應當予以再審。

12月20日,拿到無罪判決書後,周永剛(右)和辯護律師孫闊(中)合影。( 大風新聞)

內蒙古高院採納了自治區檢察機關依法改判的出庭意見,審理後,法院評判首先是案件的證據不足,形不成完整的證據鏈條。法院認為,從被害人陰部提取的精斑雖然與周永剛血型一致,但血型鑒定結論具有概然性,不具有唯一性、排他性,不能就此得出是周永剛所留的唯一結論。此外,案件中缺乏其他客觀證據的支持,該案證據中沒有兩個被害人手指甲、手掌等處生物物質,作案工具鐵鍬上的指紋、周永剛歸案後所穿衣物血跡等檢驗鑒定材料。

其次,周永剛有罪供述的真實性存疑。法院認為周永剛的有罪供述都是在偵查階段所作出,而在檢察機關批准逮捕、審查起訴和法院審判階段周永剛均否認自己作案。而且周永剛的有罪供述不穩定,在各個階段均存在變化,且與現場勘查情況存在多處不符,如作為兇器的鐵鍬頭的朝向、被害人屍體方位、於敏褲帶斷裂、衣服撕壞等細節均與現場勘查的實際情況不符。

最後,原審法院對周永剛作案動機的認定不合乎常理。案發時周永剛剛結婚三個月,處在新婚期。兩個被害人是周永剛妻子的堂妹,周永剛與她們三個人自幼都在同村居住,彼此非常熟悉。選擇在兩個堂妹一同出現的開闊公共地帶,公然實施強姦殺人的行為,實施難度大、暴露風險高,不符合一般犯罪常理。周永剛積極參與尋找被害人,並且提出保護現場等情節,更不符合一個犯罪分子作案後的正常表現。

內蒙古高院審理認為,原審法院認定周永剛犯故意殺人罪、強姦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當庭撤銷原審判決,改判周永剛無罪。委任律師透露,周永剛將在兩年內申請國家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