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外國人永久居管理條例》掀爭議 公民、居民身分須完善

撰文:評論編輯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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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周四(2月27日),中國司法部就《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永久居管理條例》(下稱《永居條例》)徵集意見,引起不少民眾擔憂,認為中國人與外國人的權力和義務不對等。這次爭議對於「居民本位」、缺乏「公民權」與「居民權」區分的香港,也不無啟示。

早在2004年,中國司法部便已出台《外國人在中國永久居留審批管理辦法》。2014年,國務院總理李克強更表示將繼續營造公開、透明的制度環境,按市場規律和國際通行規則辦事,讓外國人在中國拿「綠卡」更容易。所以,從政府的角度來看,如今的《永居條例》正是在規範外國人引入制度上,進一步擴大及優化對外開放,吸引人才和外資。

然而民眾的視角卻並非如此。截至周一(3月2日),《永居條例》意見徵集稿的閲讀量已經超過27億。反對的聲音更是鋪天蓋地,不少網民甚至表示:「若通過,必上街,五四也不遠了!」

針對中國官方發佈的外國人永久居留徵求意見,中國民眾甚至以「民族自救」來進行反對。(微博@清寧日月v)

外籍居住者的優待

反對的聲音認為過去不少外國人獲得「超國民待遇」,享受「洋大人」待遇。比如。當2月初大部分武漢市民一「罩」難求時,一名武漢留學生在接受央視訪問時提到學校每天為留學生發放8個口罩,引起中國網民強烈不滿。又比如在去年7月曝光的山東大學留學生學伴制度,「1個留學生配3個學伴,學伴以女生為主」,更令民眾義憤填膺。多個城市被指對外國人報案「特事特辦」,迅速解決案件。地方機構不能一碗水端平,差異對待中國人和外國人的自然讓國人「積怨已久」,也害怕《永居條例》變成為「洋大人」保駕護航的法例。

另一方面,反對者也質疑制度和法例本身,認為《永居條例》給予外國人高於中國公民的保障和權利。比如,《永居條例》將規定居華外國人享有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和社會保險,也令人認為這種作法厚此薄彼,因為中國不少農村尚未完全覆蓋此類保險。再如買房條件上《永居條例》多體現的本國人與外國人的不平等,條例明確外國人買房不受戶籍、社保限制,而中國多個城市對本地居民均有買方限制,比如深圳規定持深圳戶籍的單身認識限購1套,家庭限購2套,又或者需滿足連續5年在深圳繳納個人所得稅或社會保險的條件。

無論基於過往的管理經驗,亦或條例本身,問題的核心都是社會能否合理區分了公民與居民的權利與義務。通常來說,「居民」相對於「公民」,在該國或地區享有的權利和須履行的義務應該較少。在中國這個語境下,也即中國公民的權利和義務應該比外國居民多。然而,根據過往經驗和此次條例,這種關係似乎顛倒了過來。因此,一則中國基層單位需謹慎對待,解開國人心結,紓解這種極端排外的情緒;二則政府也應釐清新法例下中國公民與外國居民的權利和義務,為完善法例奠定民眾基礎。

內地有不少外國人居留,如何處理好他們與本國人的權利和義務的分配,是政府需要面對的問題。(中新社)

香港所缺的公民身份

在香港,我們的法律沒有賦予外國人「超國民待遇」,但對於定居者的權利與義務釐定,顯然也未完善。以最近的財政預算案派錢一萬元為例,移居海外多年的香港人可獲發一萬元,但在香港居住和工作的新移民反而沒有,便反映了香港永久居民的制度不足。由於歷史和主權原因,香港採用「居民本位」制度,即不論國籍,只要持「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就已能享有大部分權利。比如非中國籍的香港永久性居民亦有投票、參選立法會12個功能組別等政治權利,而這些政治權利,在其他國家通常是只屬於公民的權利。所以我們很容易以為,香港永久居民就等如香港公民,即使制度上根本不存在「香港公民」。

香港缺乏「公民」與「居民」權利和義務的區分,也讓部分持有外國護照的永久居民可以「食兩家茶禮」,即使已移居「逃生門」也擁有香港的政治權利,決定在香港居住的人的社會安排和前途,這樣是否合適?我們曾倡議建構「公民—永久居民—居民」三級公民制度,區分公民權和居民權,讓有志於參加香港政治選舉、希望行使其權利來影響香港發展的人,得到更公正對待。這個問題在社會上向來較少人討論,但派錢一事可能成為契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