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民.倡議(二)】外國人可投票、參選、享福利 公平嗎?
在香港生活,持「永久性居民」身分已能享有大部分權利。對於一般人而言,除了旅行之時,甚少考慮自己是什麼地方的「公民」。不過,「公民」與「居民」並非相同的概念,在外國,兩者可享有的權利不盡相同。但基於歷史原因,香港並沒有建立清晰的公民制度;若能確立香港公民身分,當可給予「香港人」一個更清晰和合理的定義,亦可區別「公民」與「居民」該享有的權利和義務。
【香港公民.倡議】專題
一、誰是「香港人」? 永久性居民就是嗎?
二、外國人可投票、參選、享福利 公平嗎?
三、告別雙重國籍 做個真正香港人
公民權爭論已久 時勢早已不同
以外國一般情況為例,通常只有「公民」才享參選、投票等政治權力,「居民」則不然。至於香港的情況若何?按《基本法》,特首、政府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等要職,均必須由「香港永久性居民中沒有外國居留權的中國公民」擔任。然而,除此規限之外,所有非中國籍的香港永久性居民仍享有不少政治權力:他們可以投票,甚至可以參選立法會12個功能組別的議席。
可持外國籍的立法會功能組別議席:
法律界
會計界
工程界
建築、測量及都市規劃界
地產及建造界
旅遊界
商界〈第一)
工業界(第一)
金融界
金融服務界
進出口界
保險界
《基本法》第二十六條指「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而按現時政策,要「依法」登記為地區選民,尚須「通常在香港居住」。
早在1980年代末《基本法》草擬期間,草委討論第二十六條時,就曾為非中國籍的永久性居民能否享有政治權利,展開過一輪辯論。有論者認為,「居住權」與「公民權」並不相同,故此只應讓持中國國籍者(或是「中國人」)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然而,亦有草委提出了幾點反駁,認為所有「永久性居民」皆應享有政治權利:
執行上有困難:有人可能無護照,亦有人有雙重國籍;
懼怕人才進一步流失:當時有不少人專業人士對將來感徬徨,已入籍他國。如果不讓他們投票,恐怕會進一步令人才流失;
香港是國際化都市,應容許不同人參與管治。
然而,這些反對理由不盡合理。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並非國籍,而法律上亦容許永久性居民兼有外國國籍和居住權,直白一點來說,這些人有移居他處的「逃生門」,對香港所須負起的責任,自然與其他只能以香港為家的人不一樣。賦予這些人政治權力,變相就是容許這些已表示效忠其他國家的人,有權影響香港發展和前途,亦是對其他人不公。香港政制改革的最終目標是達至特首和立法會雙普選,可以說,投票權只會變得愈來愈重要,相關問題亦只會愈來愈值得重視。
放眼世界,大部分國家或地區的重要政治選舉,例如總統、國會、市長選舉等,都只容許公民參選和投票,草委以香港是國際化都市作理據,並無說服力。例如美國的紐約市,國際化程度比香港有過之而無不久,但要登記成為紐約市選民,除要是紐約市居民,還必須是美國公民。而其他自治地區,也不見得就會放寬投票權予所有居民。例如英屬直布羅陀,也只有居民中的英國公民、英聯邦其他國家公民或歐盟國家公民才能登記成為選民。再者,香港回歸已逾二十年,當年社會對將來的徬徨不安感早已消失,繼續以「權宜之計」治港,並不合理。
總之,「居住權」與「公民權」兩者不應重疊,有志於參加香港政治選舉、希望行使其權利來影響香港發展的人,理應成為「公民」;而不希望放棄原有國籍的香港居民(必須注意,中國不承認雙重國籍,相關分析詳見下篇),固然可以繼續居住,但不應該擁有投票權這種重要的政治權利。
以「公民」為基礎的制度
香港也不是完全沒有「公民」這種身分。根據《基本法》,所有具中國血統的香港居民,在回歸後都成為中國公民(即擁有中國國籍);儘管如此,香港卻未有建立以「公民」身分為基礎的政治和社會制度。可以說,香港現時的政治社會制度是以「居民」為中心的「居民本位」制度——一個人在香港能享有多大的權利與義務,最大程度取決於他是否「永久性居民」。但如上所述,「居民」與「公民」不盡相同,故此有需要修正「居民本位」制度,改立以「公民為本」的制度,並建構「公民—永久居民—居民」三級的公民制度。
政治方面,應該只有公民才能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而不是讓所有永久性居民皆能投票和參選立法會某些議席。至於服務地區的區議會,其決策影響範圍有限,是否可以開放予所有永久性居民參選與投票,則有商討空間。事實上,某些國家也會讓非公民的居民參與地區事務和投票,例如英國、北歐國家的地區議會便開放予歐盟公民投票。
另外,現時《基本法》只規定主要官員必須由「香港永久性居民中沒有外國居留權的中國公民」擔任,但政府中不少高級人員(例如副局長),在政策決策過程中亦扮演重要角色,但現時並無明文規定他們必須是中國籍(梁振英任特首時要求副局長沒有外國國籍,但僅是「個人要求」,法無明文)。確立香港公民身分後,便可將國籍限制擴充至較高級的政府人員。
福利方面,基本社會保障,如失業救濟、長者生活津貼、公共醫療服務等應該開放予所有永久性居民。然而,完整而全面的社會保障則並不一定讓所有永久性居民享有,例如新加坡的公民便享有比永久性居民更多的福利,包括可以購買公營資助房屋、醫療和教育的費用更低等。香港近年社會正熱烈討論的退休保障議題,便值得放在公民制度的框架下討論。
區分公民與居民的權利與義務,或許會讓人感到是歧視和製造隔閡。然而,兩種身分負起的責任本來就不一樣,自然應享有不同權利。非公民者可能有其他地方的國籍,他們不單有「逃生門」,而且也理應效忠他國,容易產生利益衝突;假若他們與公民擁有相等的權力,反而對公民不公。要避免「歧視」,只須做到一點即可,就是設立合理而公正的標準(例如須遵守《中國國籍法》,放棄外國國籍),讓有意且合乎資格者順利取得香港公民身分。屆時,「公民—永久居民—居民」的三層架構便告成立。
只要合乎《中國國籍法》所列明條件(三者其中之一),香港居民想加入中國籍:
中國人的近親屬;
定居在中國(包括香港);
或有其他正當理由
入境事務處所列考慮因素:
申請人是否為享有香港居留權的中國公民的近親屬
申請人是否享有香港居留權
申請人是否在香港有慣常住所
申請人家庭的主要成員(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是否在香港
申請人是否有合理的收入以維持自己及其家人的生活
申請人是否已按照法律繳稅
申請人是否有良好品行及精神健全
申請人是否有足夠的中文程度
申請人是否會在獲得批准加入中國國籍後繼續在香港居住
申請人是否有其他正當理由支持其申請加入中國國籍
或許有人覺得,如果只是想避免雙重國籍者投票,其實只須修訂法例,列明只有「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居民」才可有投票權便可,無須大廢周章去創立一個新的「香港公民」概念。這樣看似比較簡單,但其實並沒有解決「公民」與「居民」不分的問題。建立「香港公民」身分,可以從憲制上區分出「公民」與「居民」,為兩者的待遇差別提供憲政基礎。政府現時一些福利政策,會設有一些額外條件,如長生津要求申請人成為居民至少七年;2013年的「綜援司法覆核案」,終院的裁決便說明這類要求有可能違反《基本法》三十六條「香港居民有依法享受社會福利的權利」。由此看來,單純修改選民登記或參選資格,無法從根本處修正憲制缺陷。考慮到將來社會尚可能在不同範圍(選舉權與被選舉權以外者)劃分兩者不同的義務和權利(如前文提及的全民退休保障)立「香港公民」便是必須創造的新身分,以免遭司法覆核。
創立「香港公民」雖然重要,但不少人覺得「香港不是國家」,進而懷疑香港人是否可以擁有「香港公民」身分。「香港公民」身分具體應該如何建立,請參考下一篇文章,〈【香港公民.倡議(三)】告別雙重國籍 做個真正香港人〉。
其他倡議專題
港鐵上蓋不建豪宅 股民還有興趣嗎?
居屋應按成本定價 保障港人基本住屋權
巴士問題無限輪迴 欲破困局 還靠競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