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民.倡議(三)】告別雙重國籍 做個真正香港人!
建立香港公民制度,可以令「香港人」的定義更為清晰,也可區分「公民」與「居民」的義務權利。不過,要創立「香港公民」身分,有一些法律問題與概念需要處理、釐清,其中最常見的問題是,香港不是國家,只是中國的一個地區,能否擁有自己的「公民」身分?然而,正如上篇文章所言,公民身分與國籍並非綁定,「香港公民」可以同時是中國籍,亦即「中國香港公民」。只要能處理好法律上的問題,創立香港公民身分、訂立「公民—永久居民—居民」三級制的公民制度,並非不可能。
【香港公民.倡議】專題
一、誰是「香港人」? 永久性居民就是嗎?
二、外國人可投票、參選、享福利 公平嗎?
三、告別雙重國籍 做個真正香港人
既是香港公民、亦是中國公民
誠如基本法草委所言,「公民」身分常與「國籍」掛勾,因此很多論者從根本上否定香港可以擁有自身的公民身分。然而放眼國際,有不少例子說明地方的「公民」與其本國「國籍」之間並無衝突。例如美屬波多黎各,便有「一個國籍,兩個公民身份」的情況——波多黎各人擁美國國籍,同時是美國公民和波多黎各公民。即使在美國聯邦之內,國籍與公民身分也非完全相等︰美國人除了是擁有「美國國籍」的「美國公民」,他們同時也是其所屬州份的公民(如「加州公民」)。不同州份公民可能有着不同的權利與義務,但這與他們作為「美國公民」或擁有「美國國籍」並沒有衝突。
由是觀之,雖然國籍與公民身分有着非常密切的關係,但我們不必將兩者完全等同,「香港公民」一樣可以同時具中國國籍,與「中國公民」此身分重疊。原則上,「香港公民」可以開放予所有在港定居的中國籍居民申請,成為「中國公民」以外的附加身分,故香港公民並非新的國籍,反之,那是一種在中國籍框架下的身分。
當然,要創立「香港公民」身分,必須修改《基本法》的結構,加入公民定義的部分,並重新界定公民與居民各自擁有的權利與義務,其中第三章「居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更是首當其衝:
例子一:第二十四條
原文︰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簡稱香港居民,包括永久性居民和非永久性居民。
須新增「香港公民」的定義,並闡明「公民」與「居民」的區別和關係。
例子二:第二十六條
原文: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要改變香港投票制度不以「公民」而以「居民」為本的做法,必須修改此條文。
例子三:第三十六條
原文:香港居民有依法享受社會福利的權利。勞工的福利待遇和退休保障受法律保護。
2013年「綜援司法覆核案」,終院裁定居港滿七年方可申領綜援的條件違反《基本法》,其中第三十六條便是法官的其中一條考慮條文。故此,要區分公民與居民可享的福利,便須處理此條文。
檢討是否繼續縱容「雙重國籍」
建立公民身分的同時,尚有另一個敏感的議題應該一併討論,那就是「雙重國籍」問題。《中國國籍法》第三條列明,「中華人民共和國不承認中國公民具有雙重國籍」,而《國籍法》作為全國性法律,亦經《基本法》附件三應用於香港。不過,雖然《中國國籍法》在香港適用,但兩地在處理雙重國籍的問題上,具體措施卻非常不同。
在內地,當局只容許「一人一國籍」。《國籍法》第九條列明,「定居外國的中國公民 ,自願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的,即自動喪失中國國籍」;至於第九條以外的情況,例如有外國國籍但並非定居外國,原則上持有雙重國籍者,必須在中國籍與他國籍之間作選擇,是以內地間或有新聞報道政府嚴打雙重國籍,公安局一旦查出個人持有雙重國籍(例如移居、持有外國護照出入境等),而當事人不主動放棄外國國籍,政府便會註銷其中國國籍和戶口。
但在香港,雙重國籍卻有相當多灰色地帶。《基本法》文件十五第二項指,香港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即使通過「居英權計劃」而擁有「英國公民」身分,在香港內亦不被承認;第四項又指擁有其他國家居留權的人,亦不能於香港享有領事保護權。但文件十五並沒有列明「不承認雙重國籍」是否就如《國籍法》第九條所言,會令持雙重國籍兼定居於外國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自動喪失中國國籍。在現實中,中國裔香港居民在九七後自動成為中國公民,這些人當中不少原本已擁有外國國籍;而由於外國國籍是自願申報,故除非該人有意參選立法會或是擔任政府要職,否則政府很少檢查;即便得知,亦不會註銷其中國國籍,這等同默許了中國裔香港居民擁有雙重國籍。
《基本法》沒有直接言及雙重國籍問題,文件十五第四項中也只提及香港居民中擁有「外國居留權」的中國公民,而沒有直接提到「外國國籍」。坊間一直知道雙重國籍是灰色地帶,但卻沒有任何有說服力的統計數字,故到底有多少人持雙重國籍,實在無從論斷。
假如要建立香港公民制度,香港政府必須重新檢視對待雙重國籍的態度。擁有雙重國籍者存在雙重效忠問題,亦有「逃生門」,讓他們參與投票選舉,的確有利益衝突。雖然有人認為在全球化時代,持有雙重甚至多重國籍能方便他們於世界各地發展,然而,這說法並不足以合理化雙重國籍的現象。不少國家都設有非公民的居民身分,故此,若只是為了方便工作或交流,可以選擇成為當地居民,而不一定要成為公民。如果基於個人考慮而不願意放棄外國籍,則可以放棄申請成為香港公民。
此外,默認雙重國籍,亦造成制度上的不公。前文指出,中國裔香港居民有擁有雙重國籍的灰色地帶;然而,非中國裔居民想申領特區護照時,卻又必須根據《中國國籍法》先放棄其本來國籍。這種歧視非中國裔的情況,必須檢討。
當然,在現實中,除了依靠個人申報外,政府難以清查個人是否有多國國籍。假如逐一核對每個「香港公民」申請者是否擁有雙重國籍,行政成本顯然甚高,難以執行。但即使如此,立法時亦應該從嚴,例如訂明擁有雙重國籍者或會失去香港公民的身分,「香港公民」申請人亦須簽署法定聲明,表明只有中國籍,違者等同「發假誓」,屬刑事罪行;政府亦可定期抽選一些長期離港人士,跟進他們是否已入籍他國。
總括而言,建立香港公民並非不可能,而是是否有決心重整公民制度的問題。「香港公民」身分其實與國籍並沒有衝突,不涉及主權問題。而且,當初在草擬《基本法》過程中考慮將「市民」取代「公民」的因素已不再,修改《基本法》只是為了填補制度上的盲點。建立公民制度並非排外思想,而是為了重新釐定與區分「公民」與「居民」各自的權利與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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