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韓關係再陷低谷 反人權罪行應追究到底

撰文:評論編輯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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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大戰的傷痕,本該是上世紀的歷史烙印,惟當下的日韓關係起伏不定,或多或少仍是受歷史事件左右。日前(1/7),日本政府宣布將對半導體業實行出口管制,回應韓國最高法院對戰時強制徵工的判決,使兩國關係再次惡化。
現時,兩國在戰爭相關的賠償仍爭議不斷,實非韓國民眾貪得無厭,反是日本一直未能勇敢、坦然面對歷史責任和判斷之果,把紛爭拖到本世紀。如今日本因鄰國法院的判決提出反制措施,不論其因由是為托詞與否,也非是解決歷史問題的上策。

日韓關係自「徹底解決」慰安婦問題的進程擱淺後,進一步陷入谷底。(Getty Images)

2005年,四名曾遭強迫勞動的民眾,對新日鐵(Nippon Steel)和住友金屬工業(Sumitomo Metal Corp.)提出訴訟。經過長達13年的法律鬥爭,終在去年十月獲韓國的最高法院獲判勝訴。可是,日本不但沒有尊重鄰國的判決,以法律解決爭端,反過來卻要求總統文在寅干預法院判決,以及威脅撤回大使。本周一,安倍政府更宣布將對韓國實施的半導體出口限制,將三種化學原料(氟聚醯亞胺、光阻劑及蝕刻氣體)的出口審查從嚴處理,並計劃將韓國從友好國家的「白色名單」中剔除,做法值得商榷。

不過,欲了解逾半世紀的糾結為何餘波未了,就須重新審視兩國重新建交的歷程。二戰結束後,美國為打造以日本為中心的亞洲冷戰佈局,積極調解兩個亞洲盟友的關係。經歷長達近14年的談判,日韓兩國終在1965年6月簽定《韓日基本關係條約》(下稱《條約》),將1910年前(即韓國被殖民前)由大日本帝國和大韓帝國簽訂的條約廢除,重新建交。

韓國最高法院就日本二戰期間強徵勞工案作出裁決,要求日企賠償。(視覺中國)

問題是,《條約》只是將日本侵略的責任含混帶過,即使兩國政治領袖因現實需要而接受,民間的受害者也會因個人對公義的追求,拒絕妥協。按《條約》訂明,日本向韓國支付3億美元(相當於今天約22.8億美元),並借出5億美元,用以終止對日本的殖民主義和戰爭罪行的賠償責任,而雙方在補償款項的「名稱」更有嚴重分歧——韓方希望使用「索賠權」一詞,日方則堅持「經濟合作資金」。結果在大多民眾反對下,從政變掌權的總統朴正熙敲定條款,接受日方「經濟合作」的表述,惟該政府卻沒有將全數賠償金發放予受害者,令《條約》的認受性成疑。

當然,韓國自身混亂的內政不能視作重提賠償的理由,而是日方簽定《條約》的考量。據2005年的解密檔案顯示,日方在談判時堅持從政府層面解決爭議,並拒絕向個人支付賠償金。一如時任外相椎名悦三郎(Etsusaburo Shiina)形容,這筆款項不是賠償錯誤,而是對韓國獨立的祝賀,故戰爭罪行的責任未明。

部分被強徵勞工及遺屬。(共同社)

再者,由於違反基本人權的罪行不能通過條約免除,使日本政府的立場亦難有立足之處。就像聯合國1996年的報告所言,即使韓國和日本打算就「慰安婦」問題討價還價,這類協議也是無效的。因為,根據國際法的強制性規範原則(Jus cogens),國家不能通過條約放棄其人民的權利,而《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53條亦列明(日韓同為簽署國),「條約在締結時與一般國際法強制規律抵觸者無效」,而現代的國際法中,禁止奴役、禁止酷刑和屠殺平民乃是最早獲得承認的強制性規範之一。

所以,不論是聯合國還是韓國法院的立場,皆是引伸自上述的法理基礎。換句話,日本的主張沒有說明的是,一個國家如何可借簽定條約放棄本國人民的基本人權;以及一個國家如何能聲稱解決了錯誤,卻同時否認存在任何錯誤。這又是尊重歷史和國際法的應有之義嗎?

除開幕的握手外,安倍與文在寅並無在G20峰會上互動,外界擔心日韓關係將持續惡化。(路透社)

平情而論,二戰受日軍蹂躪的受害者至今為數不多,其潛在的申索亦是有限數目,按理亦不會構成沉重的財務負擔。可是,日本過去雖有就歷史問題表示「痛切的反省和道歉」,惟實際上國家的面子,永遠比正視歷史公義來得重要、優先,使至上世紀的創傷仍左右着當下的日韓關係。然而,只有坦然面對歷史責任和判斷的政權,才能把過去留在過去,還原真相,重新出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