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發「抵制、撤資和制裁」以色列 群眾力量解放巴人?

撰文:評論編輯室
出版:更新:

以色列逾半世紀的歧視和種族隔離政策,不但使巴勒斯坦人的生存空間漸漸縮窄,就連抗爭手段也虛耗得所剩無幾。過去,巴勒斯坦由正式的軍事衝突,到援助非政府組織的發動恐襲,再到上書聯合國控訴以色列的霸凌行為,都不見得可迫使以色列遵守國際法的規範,還巴人應有的基本人權;反而,以色列對國際社會的壓力更以「拖字訣」,以換取更多時間吞併更多土地,好讓終極談判時能拿出最佳籌碼,迫使巴人接受失去大片領土的現實。
在國力極不對等的局限下,巴人叫天不應,叫地不聞,已難奢望國內法和國際治理機構能夠解決。但與此同時,以暴力來喚醒國際社會的關注並非良策。既然常規的政治手段已無力扭轉不公義,那麼由民間自發對以色列的「抵制、撤資和制裁」(Boycott, Divestment and Sanctions),又可否以合理、合義的抗爭手段,解放巴人?

巴勒斯坦人雖然名義上享有自治權利,但其居住地一直以來被以色列殖民侵占。(Getty Images)

絕處求生的民間政治力量

由戰爭、恐襲再到談判,這半世紀以來的以巴衡突,幾乎可都說是按這邏輯運行。但以色列以大欺小,巴勒斯坦國的現況可謂人間煉獄。由700公里長的種族「隔離牆」(以分隔西岸和以色列)、到以色列國會(Knesset)去年正式界定以色列為「猶太民族國家」(Jewish Nation-state),把阿拉伯裔族群打作次等公民、再到強搶土地的定居點政策,巴勒斯坦人長期所受的屈辱,絕非能夠無視的人道災難。

可是,上世紀的經驗早已證明,針對以色列人所發動的恐襲不但無助巴人喚醒世界的關注,更會令以色列用更橫蠻的武力回應,最終也只激發兩國民眾的敵對仇恨,惟仰賴聯合國的介入和國際法卻又不見得有何實際作用。事實上,以色列多年來無視聯合國的決議和遣責,當中的違法行為可分為四大方面:一是巴勒斯坦分治決議、二是巴人的回鄉權(Right to Return)、三是巴人的基本人權、四是聖城耶路撒冷(和戈蘭高地)的法律地位。

耶路撒冷舊城區。(Ahmad Gharablii/法新社)

然而,以色列對聯合國威權的鄙視,可見於去年以色列成為聯合國中,受譴責次數最多的國家——當中有侵犯人權、在非法佔領的土地上定居、繼續佔領東耶路撒冷,惟以色列卻置若罔聞,冷待外間的批評。既然暴力解決不了問題,聯合國又因其大國政治的運作邏輯處處受制,巴人還可靠什麼力量來尋求公義呢?2005年,英國有社會運動組織開始倡議一項全球民間政治運動,目的是要透過抵制、撤資和制裁,向以色列施壓,迫使當局停止佔領巴勒斯坦國的領土、尊重各族群的平等權利,並落實巴勒斯坦難民的歸鄉權。

那麼,由下而上、發自民間的政治運動,其成效又如何呢?雖然以色列國會的報告曾指出,BDS運動對該國的經濟並無實質打擊,但也別忘記,整場運動的本質不僅是依靠民間經濟力量,改變以色列的國策,而是把難以伸張正義的議題推向全球,提升關注度,集結民間力量,從底層影響一國對以色列的外交立場。就此,不論是美國研究協會(American Studies Association)支持對以色列學術活動的抵制,或是荷蘭養老基金巨頭PGGM撤回了對以色列五大銀行的投資,雖然這些自發行為短期內難以立竿見影,但亦能影響民心,爭取國際輿論對巴人的支持,由下至上迫使不作為的國家有所回應。

以色列在1967年中東戰爭中從敘利亞手中奪下戈蘭高地,並予以吞併,但國際社會並不承認。(路透社)

BDS是暴民政治 還是最後吶喊?

撇除上世紀南非的成功例子,現在實在難有一場民間的政治運動可予比較,但這種新興的全球草根政治運動,其實也不乏反對者。例如,小說《哈利波特》的作者羅琳(J. K. Rowling)就表明,她希望「看到以色列政府為其不公和野蠻行為負責⋯⋯惟讓我感到不安的是與以色列的文化和學術界斷絕聯繫」,影響學術和文化自由交流;而歷史學家利普斯塔特(Deborah Lipstadt)則認為,BDS運動的核心是反猶主義,試圖毀滅以色列,針對的不單是政權,而是每一位以色列的公民。

不論是國內法還是國際法,要是以巴衝突的問題能按法律解決,相信BDS這類全球公民運動也難成氣候,而以色列的殖民大計也會在「法律允許」下暢通無阻,故BDS的「合理性」才是判斷是非的面向。總體而言,BDS運動的合理性首先是建基於170個巴勒斯坦民間社會組織對行動的明確呼籲,絕非武斷,而是有廣泛的民意共識;其次,運動倡議以非暴力的抗爭來維護公義;再者,BDS以恪守國際法為目標,即當以色列重回正軌,結束不公義政策之時,BDS運動也會隨之結束。

以色列的國力在區內屬超班,眾阿拉伯國家對以色列的霸凌行為一直以來都是愛莫能助。(Getty Images)

雖然上述BDS的合理性不能解答羅琳和利普斯塔特的質疑,但以巴衝突早非政治問題,而是滲透到文化、經貿、宗教等泛籌的全方位社會對立。如同上文提及,不論是現行的國內法或是聯合國決議案,兩者皆無法阻止以色列的暴政,故BDS運動應可視為最後抗爭手段,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否則所有政治亦只會是一場無視公義和原則權力遊戲。

另外,雖然BDS運動的「傷害」對象是為以色列舉國民眾,而國際法上他們絕不需要為該國的行為付上責任,但對巴人來說,他們在非法吞併的土地展開經濟活動,即使沒有違反法律,所賺的收入也是不義之財,故對他們施以抵制、撤資和制裁,也是按照非暴力和比例原則落實,務求在追尋公義時,將潛在的傷害局限在經濟損失,而非兵戎相見的性命損失。理論上,政治問題就應以政治解決,但當所有撥亂反正的渠道都失效,巴人除了屈辱地接受現況,也只能靠着微弱的BDS運動為他們平反、發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