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色列:21世紀的種族隔離暨殖民大國
以色列大選結果塵埃落定,現任總理內塔尼亞胡(Benjamin Netanyahu)領導的保守利庫德(Likud)集團,成功擊敗由甘茨(Benny Gantz)領導的「藍與白」聯盟。一如選前所料,幾乎所有右翼政黨,包括Shas、UTJ,以及Yisrael Beiteinu等,都已表達支持內塔尼亞胡,使他將超越開國總理本古利安(David Ben-Gurion),成為在位時間最長的總理。
儘管內塔尼亞胡現有三宗貪腐案纏身,但是次選舉亦清楚反映出大眾的意願——選民不僅支持他續任總理,更表現出對現行種族歧視和殖民政策的肯定和「再授權」。選前內塔尼亞胡為爭取右翼選民及政團支持,表明若再次連任,以色列將吞併約旦河西岸的猶太殖民區。如今連任已成定局,可以預料未來以色列將會變本加厲,橫蠻地加快擴大定居點,以趕絕原居的巴勒斯坦人。
行政、立法當作殖民工具 巴人還尚餘多少生存空間?
自1967年「六日戰爭」後,以色列就在強佔得來的土地,陸續建立猶太人定居點。事實上,以色列歷屆政府都以各種法律和行政手段,擴大殖民地的據點,還提供補貼、稅務減免及各項電水費優惠,鼓勵以色列的猶太人在沒有國際社會認可的定居點,建立永久居住地及經濟中心。儘管以色列當局偶爾會用上國家安全作藉口,合理化其殖民活動,但背後的政治盤算昭然若揭——即在強佔的土地上製造「地面證據」(facts on the ground),以確保巴勒斯坦在任何形式的最終協議上,可獲的領土將愈來愈少。
過去多年,以色列已有「層出不窮」的手段,來強佔巴人的土地和財產,其中一條就是《缺席者財產法》(Absentees’ Property Law)。該法訂明,所有在1947年11月29日後被驅逐、逃離或離開該國的人,其財產會交由以色列當局控制作為「保管」。不過,當「缺席者」的財產被充公後,很多時當局都把土地移交到半官方機構猶太民族基金(Jewish National Fund),繼而管理並轉讓至猶太人手中(注一),用以配合官方拓展殖民政策。據聯合國的資料顯示,單在去年12月,西岸已有460個原屬巴人的建築物被拆除或充公,與2017年同期相比上升10%,當中更有一所新建的學校被希伯倫社區佔領並拆除。
據國際特赦組織(Amnesty International)的報告指出,現時當局已有大概250個定居點,遍布整個約旦河西岸,而大多數的定居者都住在西岸C區(Area C),但亦有約三分之一居住在東耶路撒冷。更甚是,以色列不僅有意開墾住宅用地,也控制了C區60%土地(超過53,000公頃),當中包括20個工業區和估計9,300公頃的農業用地。更有甚者,在「國家安全」的考量下,以色列軍方對巴人實施了嚴格的行動自由限制,超過400多公里的道路不容巴人使用,連帶正在興建的700公里的「隔離牆」(用以分隔西岸和以色列)等等舉措,均證明踏入21世紀後,種族隔離和殖民主義仍在文明社會陰魂不散。
以色列罪行罄竹難書 巴人基本人權蕩然無存
對於長達半世紀的高壓政策,國際社會實非全無回應,惟以色列素來就是以蔑視國際共識自居。例如,2016年12月,聯合國第2334號決議已明確寫道,「以色列有義務嚴格遵守1949年8月12日《關於戰時保護平民之日内瓦公約》規定的法律義務和責任⋯⋯(聯合國)譴責所有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和相關決議,旨在改變1967年以來被佔領的巴勒斯坦領土⋯⋯包括修建和擴大定居點、遷移以色列定居者、沒收土地、拆毀房屋和導致巴勒斯坦平民流離失所」,惟以色列早已「習慣」了國際社會的譴責。
不過,定居點政策僅屬以色列視人權如無物的一例,以色列還有不少罪行值得一記。由於在以色列眼中,容許巴人回歸到原居地將會改變該國的人口結構,削弱猶太人的地位。所以,不論是國際法院(ICJ)裁定「六日戰爭」所奪取的定居點是非法擴張,或是聯合國在超過135個場合多次重申巴人的「歸鄉權」(Right to Return),以色列都因為決議並無強制性,繼續無視「歸鄉權」是不可剝奪的權利(Inalienable Rights)的基本權利,壓榨巴人的生存空間,實為近代國際治理的一大敗仗。
除此之外,去年巴人發起的「回歸大遊行」(Great March of Return)中,以色列軍隊亦有犯上戰爭罪之嫌。聯合國一個調查委員會的文件寫道,「委員會有充分理由相信,在大回歸日期間,以色列士兵違反了國際人權法和人道主義法,其中一些違法行為更可能構成戰爭罪或危害人類罪」⋯⋯「委員會亦有合理理由相信以軍狙擊手向記者、救援人員、兒童和殘疾人士開槍⋯⋯」這還是一個以民主自居的國家應有之義嗎?
諷刺的是,1994年曼德拉(Nelson Mandela)贏得南非大選,象徵着南非的種族隔離政權走向終結;今天,內塔尼亞胡贏得大選,卻標誌着種族隔離和殖民主義在以色列仍是大有市場。平情而論,現時巴人的困窘,或多或少都可反映聯合國的根本缺陷所在,故短期仍難有作為,但仍須強調,二戰後確立的國際法已對基本人權早有共識,以色列絕無半點理由(包括國家安全),可以奪去巴人手中具有凌駕性和不容談判(Non-negotiable)的基本人權。
注一:White, Ben, and Haneen Zoabi. Palestinians in Israel: Segregation, discrimination and democracy. London: Pluto Press, 2012. P.22–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