遲來的申報:蔣麗芸曾就查鉛水發言、沙中線投票 夫為受薪董事!

撰文:評論編輯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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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周四(7月5日),立法會就議員鄭松泰在6月28日提出是否引用《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382章),動議成立專責委員會調查港鐵沙中線紅磡站擴建月台,在建制派反對下,議案未能獲分組點票過半數支持被否決。會上另一焦點是作為沙中線紅磡站的工程分判商中科興業董事總經理潘焯鴻曾上電台及接受媒體訪問時「對答如流」。但立法會議員蔣麗芸在辯論期間,批評潘焯鴻是政治中人,曾與民建聯在區議會選舉中打對台;最後蔣在表決中投下反對票,有份否決運用特權法調查事件。

蔣麗芸丈夫梁海明是中國建築非執董兼股東,早前沙中線會展站被揭有工程問題,中國建築是聯營承建商。(蔣麗芸facebook圖片)

查鉛水「護夫」最著名 歸咎於水喉匠做法如出一轍

不過,蔣麗芸丈夫梁海明擔任獨立非執行董事的「中國建築國際集團」,實與禮頓聯營承辦了沙中線58.7億元會展站工程,蔣在事件中的角色敏感,而蔣在辯論及投票表決特權法過程中均無申報。《香港01》在周五(7月5日)訪問蔣時否認有涉利益衝突,指丈夫只擔任中建非執董,毋需申報。但其說法隨即被社會各方批評,指其夫既為受薪非執董就應避席或投棄權票。而蔣麗芸亦在報道「出街」後一小時,「主動申報『屋企有親威』在中建任非執董。」

蔣麗芸今次獲頒銀紫荊星章。(資料圖片/歐嘉樂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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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對不少港人來說,2015年7月啟晴邨食水含鉛的事件仍記憶猶新,特別是時任政務司司長的行政長官林鄭月娥指不應迫水務署和房屋署官員「試水」,因為是一種「屈辱」,並指自己已「官到無求膽自大」。「01觀點」翻查資料,原來在當年的啟晴邨「鉛水風波」中,該邨的總承建商就是蔣夫當時已任職的「中國建築」,但蔣當年在沒有申報的情況下,明智地選擇缺席「鉛水事件」的投票。

但是,一如今次蔣麗芸被外界指「護夫」而質疑對方的政治立場:「經常攻擊我們建制派,甚至曾經參選我們九龍西,還和我們民建聯大打對台,所以他是我們支持者,或他是誰人的支持者,我相信反對派深知肚明!」當年在「鉛水事件」上,蔣麗芸和丈夫口徑一指指梁海明的「職責範圍不包括公司實際運作」。而兩人其後更質疑是水喉匠的責任。

現任房屋署署長應耀康任內,發生鉛水及海麗工潮事件。(資料圖片)

蔣麗芸事件若無罰則 恐申報制度成「良心測試」

雖然當年蔣麗芸在「鉛水事件」發生後,選擇「避席」不參與投票。但是,蔣在今次「沙中線」事件上的確有不可推卸的責任。特別是其「親戚」並非首日任職於涉事公司,而在「鉛水事件」後已歷立法會換屆,當時社會已有聲音對蔣不為其夫不任職於「中國建築」進行申報而口誅筆伐。蔣根本不可能以「不知情」來迴避,並以自己的邏輯指「否認有涉利益衝突,指丈夫只擔任中建非執董,毋需申報」作辯解,因為她應該明白公眾的期望。

但是,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事規則第83A條「在立法會或任何委員會或小組委員會會議上,議員不得就其有直接或間接金錢利益的事宜動議任何議案或修正案,或就該事宜發言,除非該議員披露有關利益的性質。」而據立法會的申報制度。按目前的利益申報,就包括「公司或其他團體的名稱,如據議員所知,其本人,或連同其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或代表其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持有該公司或團體的股份的實益權益,而該等股份的數目超過該公司或團體已發行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一者。 (2014年第1號法律公告) 」所以,按蔣麗芸明知其夫向「中國建築」收取董事袍金的情況下,根本不可能以沒有關係及自己感覺不用申報來開脫。

香港持牌水喉匠總會稽核張志強表示,倘修例成功,生計將受到極大影響。(陳晶琦攝)

然而,按照現行的罰則「任何議員如不遵從本議事規則第83條(個人利益的登記)、 第83A條(個人金錢利益的披露)、第83AA條(申請發還工作開支或申 請預支營運資金)或第84(1)或(1A)條(在有直接金錢利益的情況下表 決或退席),可由立法會藉訓誡或譴責,或暫停職務或權利的議案加 以處分。 (2002年第126號法律公告;2006年第174號法律公告)」。但是,按立法會的現行法例,議員除非因嚴重如觸犯刑法外,根本不太可能因某議員不遵守個人利益的登記 ,而啟動訴訟情況。

而現行的利益申報制度極可能只涉及「良心問題」,本年(2月),時任通訊事務局主席王桂壎於2月12日公布,因自己上任通訊局職務2年前,持有中移動股票而未有向政府匯報,在自己發現違規後,於2月9日向特首林鄭月娥請辭。但是,我們不能假設在位者都是「王桂壎」,會負起道德責任而辭職。所以為確保大眾的利益,政府應修例引入更嚴格的利益申報制度,並制訂「漏報」的刑罰,而非「補報」就不了了之,以保障公眾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