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仔涼粉阻街、無牌經營罰款當交租 食環署應多申請封閉令
上周六(6月30日),食物環境衛生署宣布基於位於元朗又新街56號置富中心地下3、4及7號鋪以「B仔涼粉」馳名的「佳記甜品」因屢次違反《食物業規例》(第132X章)關於非法擴展營業範圍的條款,根據違例記分制記下持牌人180分,署長按規定取消其食肆牌照。當不少網民對消息感到嘩然,並指日後只能到「佳記甜品」的總店光顧的時候。截至昨天(7月2日),位於又新街的「佳記甜品」分店卻是連續第3天無牌經營。
根據本年(2018年)1月,食物及衛生局回覆立法會議員關於「食肆無牌經營」的提問,原來在2017年食環署曾對無牌經營的食肆提出1,604次檢控,但始終未能徹底根治食肆無牌經營的問題。原來,按照現行的《食物業規例》,若任何人涉無牌經營食肆,可經簡易程序定罪,最高刑罰為罰款50,000元及監禁半年,若持續違例者則每天另加罰款900元。換言之,對於已違例的人士而言,每多經營一天的機會成本僅900元。雖然,現行的《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的第128B條賦予食環署向法庭申請封閉令,封閉無牌經營的食物業處所,但基於法律程序需時及複雜,署方甚少動用此「尚方寶劍」。然而,無牌食肆直接關係到市民的健康,政府應盡快透過修例提高原有的罰則,並在短期內多對無視檢控的食肆動用「尚方寶劍」,以收殺雞儆猴之效。
「B仔涼粉」無牌經營屬冰山一角 曾有食肆被檢控21次再走灰色地帶
今次「佳記甜品」涉無牌經營的起因在於早前該食肆自上周六(6月30日)起,即被食環署署長以違例記分制扣滿180分為由吊銷牌照。據食環署資料,按現行的「持牌食物業處所的違例記分制」,任何食肆若觸犯《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及其附屬法例中有關食物安全及環境衛生的違例事項而被定罪,便會被扣分,在一段時間內扣滿一定分數,便會被暫時停牌或吊銷牌照。
根據違例記分制,持牌人如因觸犯《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及其附屬法例中有關食物安全及環境衞生的違例事項而被定罪,會被食環署記下預定的違例分數,由5分至15分不等(視乎違例事項的性質及嚴重程度而定)。持牌人如在12 個月內被記滿15 分,其牌照會被暫時吊銷7天( 第一次暫時吊銷牌照)。持牌人如在導致第一次暫時吊銷牌照的最後違例日期起計12個月內再被記滿15 分,其牌照會被暫時吊銷14 天( 第二次暫時吊銷牌照)。持牌人如在導致第二次暫時吊銷牌照的最後違例日期起計12個月內再被記滿15分,其牌照會被取消。(資料來源:立法會CB(2)531/16-17(07)號文件)
在今次的事件中,食環署指「佳記甜品」因「有關食肆持牌人因上述違例事項,今年二月八次被法庭定罪,共罰款三萬二千元。本署亦根據違例記分制記下持牌人一百八十分,食肆因此被取消牌照。」當消息傳出後,不少FB專頁和網民均分享有關消息,不少網民更指以後若想吃「B仔涼粉」,只好去「佳記甜品」位於教育路的總店。但是,市民對於「佳記甜品」位於又新街的分店會依法結業是一回事,「佳記甜品」又是否遵守相關決定是另一回事。
截至昨晚(7月2日),「佳記甜品」位於又新街的分店仍繼續在沒有牌照的情況下繼續營業。《香港01》的記者曾向該店店員查詢,對方指已換了老闆,正在試業。就此情況,《香港01》亦曾向食環署查詢,而食環署發言人表示,在6月30日已派員巡查「佳記甜品」又新街分店,其間發現有人無牌經營食物業,已向有關負責人提出檢控,署方會繼續密切監察該處所情況及採取適當跟進行動。
原來,食肆持續無牌經營已屬司空見慣。本年初,有傳媒揭發位於西環的西餐廳Butcher & Baker Café。兩年前開業至今被食環署檢控無牌經營近21次,去年11月更嘗試申請酒牌。署方代表則指已向法庭申請封閉令,惟被餐廳以行政手段成功逃避。食環署代表解釋涉事餐廳因消防問題一直未獲發食牌,該署已就此每月作出檢控,早前亦已向法庭申請封閉令,惟餐廳突然取消原來的食肆牌照申請,更換持牌人後再重提申請,成功逃避封閉令。當時,有酒牌局委員質疑食牌申請程序有漏洞,容許餐廳透過更換持牌人持續違規經營。而據「佳記甜品」又新街分店的說法,他們已更換持牌人及重新申請牌照。換言之,他們採取與Butcher & Baker Café的同一方法,利用「灰色地帶」繼續經營。
持續無牌經營每天罰款900元 法例過時應盡速修訂
至於為何像「佳記甜品」又新街分店和Butcher & Baker Café一類的食肆敢於以無牌食肆的形式繼續經營,當與現行的法例罰則過輕不無關係。原來據《食物業規例》(第132X章)第36條的規定,違反包括無牌經營的罪行,目前最高刑罰為第5級罰款(即港幣5萬元)及監禁6個月。另外,「如該罪行屬持續的罪行,則可按法庭就所提出的證明而信納屬該罪行持續期間內的每一天」,另加罰款900元。換言之,每無牌經營多一天的機會成本僅900元,過去甚至有租戶指該筆罰款如同交租。對涉嫌無牌經營的人毫無阻嚇力。
雖然,食環署在1月回覆議員提問時強調署方並非「無牙老虎」,例如「對一些持續無牌經營的食物業處所,食環署會加強執法,包括增加檢控密度,採取拘控違例者及撿取涉案物品等。此外,食環署亦可根據《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28B條向法庭申請封閉令,封閉無牌經營的食物業處所。若法庭頒布封閉令,食環署會執行封閉有關處所的命令,並會透過傳媒公布被封閉處所的資料。」但是,從Butcher & Baker Café的事件上,可見食肆只要更換持牌人或牌照申請人,便可以拖延有關封閉令的執行。
所以,為確保市民不會因光顧無牌食肆而影響健康。政府有責任盡快提出修訂現行的《食物業規例》(第132X章)第35條,該條最後一次修改已是2006年,大幅提高罰則,以收阻嚇之效。而短期內,食環署亦應對屢次無視檢控的無牌食肆向法庭申請封閉令,而非檢控20多次後才行動。這樣才是確保公眾健康和持牌、守法食肆有公平的營商環境的應有之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