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公司同步剝削外傭、僱主 政府何以在旁「食花生」?
周日(6月17日),亞洲家務工工聯會及印尼移工社群發佈調查結果,指逾56%受訪者稱被僱傭中心收取非法費用,雖然現行法例已規管中介人所能徵收的費用上限,但現實情況恰恰反映相關法例未被嚴格執行。事實上,外傭中介業烏煙障氣,不單外傭被剝削,「人不對辦」使僱主受騙的個案也是無日無之,政府卻一直對問題視而不見,絕對是跨國剝削問題的幫兇。
必須首先點明的是,外傭遭到跨國剝削,是一個人道問題,如果論者抱持「市場至上」的想法,一味謂有需求便有供應、外傭能來港工作已比留在家鄉幸運,根本沒有什麼值得討論下去。大眾以打工仔身份思考時,也不會接受政府以「尊重市場機制」為藉口,在勞工議題上卻步不前,否則大眾也不會鍥而不捨地促請立法訂定標準工時、統一銀行假與勞工假;同樣道理,關於外傭面對的問題,也不應單純以市場機制思考。總之,外傭有需要離鄉工作,不等於其他地方的政府便應有恃無恐地給予他們不合理待遇。
根據《僱傭條例》,職業介紹所不得直接或間接向求職者收取任何形式的酬勞,或與開支或其他方面有關的任何付款(例如影印費、簽證手續費);而據《職業介紹所規例》,職業介紹所可收取的佣金,不得多於求職者所獲工作的首月工資一成。若以外傭現時的最低工資月薪4,410元計,外傭中介所能收取的合法佣金,理論上只為441元。然而,據亞洲家務工工聯會及印尼移工社群的調查,有56%受訪者表示遭非法收費,新來港的外傭更平均要付9,000多元中介費,遠超法例所限。按2016年統計數字,勞工處就接獲職業介紹所濫收外傭佣金的投訴而進行的調查個案有529宗,但成功檢控的個案只有5宗,數字之低,與外傭組織揭示的情況成極大落差,當中問題出於何處,政府必須認真看待,而不能以一句「搜證困難」便作了事。
另一個「有法不依」之處是「人不對辦」問題非常嚴重,不少僱主卻是有冤無路訴。兩年前,消費者委員會便已有專文討論女傭實際能力與中介描述不同的情況(例如據稱「烹飪經驗中等」的外傭連切菜也不懂);就此,雖然《職業介紹所實務守則》明言中介公司應盡其責任查核求職者在履歷表上提供的資料是否準確,但這只是勞工處對業界的「期望」,而非法律要求。事實上,《商品說明條例》容許被控人以「倚賴另一人向其提供的資料」作免責辯護,故海關甚少能據之打擊不法介紹所,2015年底,即使有中介公司因此而被定罪,也只須罰款8,000元及向受害僱主賠償11,000元,可謂毫無阻嚇力。為免這類紛爭繼續,當局應該研究如何修法,要求中介有責任提供「對辦」的外傭。
外傭離鄉別井還要被剝削(除遭濫收佣金,他們的工資、工時與留宿環境也是一大問題,詳見另文),僱主又經常因「聘不得其所」而深感自己也是受害人,在這樣的背景下,雙方衝突屢起也是可以想見。要解決問題,政府必須藉修法規管業界。
有外傭中介業界人士透露,菲律賓當地的招聘公司才是萬惡之源,指他們巧立名目,向有意出國工作的傭工收取各式費用(例如培訓費),傭工負擔不來,便由香港的中介公司代支,而香港的中介公司當然會將之轉嫁予僱主及外傭(有些甚至會收取利息),在這層層剝削的體系下,中介公司也是人在江湖,身不由己。然而,這番論述只能解釋介紹所游走於法律灰色地帶的動機,而不能合理化其行為。政府當然也知道這類問題嚴重,但為何長久以來都不正視問題?真的純粹因為技術上難以舉證入罪,抑或是香港對外傭有很大需求,政府已視當中的剝削為必要之惡?須知道公義是社會制度的首要美德,政府絕不應為了功利計算而選擇剝削任何一個群體或個人,這是人道問題,而非經濟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