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美雄|把握舒適堡事件契機 大膽改革保障消費者
來稿作者:張美雄
連鎖健身中心舒適堡的結業事件仍在持續發酵,截至9月17日消委會已接獲超過4400宗投訴,涉及金額達1.46億元,亦有消息指,單是教練欠薪已涉及至少1,500萬元。
事件引發了廣泛關注,事實上,預繳式消費的問題由來已久,不單健身行業,同樣以預繳形式購買的美容院套票也曾多次出事。面對這些情況,為什麼商經局還不推動立法進行相應的規範呢?
難以規管,但是必須管
最近特首在回應預繳式消費時指出,商經局曾在2019年研究就預繳式合約設立冷靜期,但當時因面對本港經濟走下坡和社會狀況,因而保持觀望。及後他再補充,商經局正審視現時經濟狀况小心檢視建議及研究冷靜期。
的而且確,預繳式消費涉及範圍甚廣,包括健身、美容、補習社、瑜伽體育等各行各業。在經濟下行的周期,政府審時度勢,擔心規管後影響部份生意,因此謹慎處理是可以理解的。然而,筆者認為經濟走下坡期間,更應締造健康營商環境。這個問題討論長達超過20年,這些年間因健身、美容中心結業而出現被騙的消費者多不勝數,這些事件令香港的營商環境牢印了負面形象,而每次事件發生後就監管預繳式消費的研究往往最後不了了知。
是次舒適堡事件牽連甚廣,正正是契機從速推動立法,而不是因規管困難就不去處理。事實上,內地早於2014年初開始已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消費者若通過網絡、電視、電話或郵購等方式購買產品,可以在7天內無需提供理由退貨。除了祖國,全球許多地方如澳洲、美國、新加坡等也有針對預繳式消費也實施了加入了冷靜期的指引,以保護消費者的權益。
冷靜期以外還有什麼措施
除了加入冷靜期外,商經局可根據香港的消費特點和情況,為預繳式消費提供其他的針對性保障措施。其中一項是設定「預繳限期」,筆者認為甚為切合香港的獨有營商環境。
在舒適堡事件當中,有大量苦主簽了10年以上的會籍。以涉款最高金額的苦主為例,今年所簽的會籍是2037年才生效,合共購入1900多私人教練課堂,情況令人咋舌。雖說不排除她在威逼利誘下簽約,但該名消費者也有一定責任。然而,針對這些13年後才生效的健身會籍,現時的法例卻沒有任何監管,合理嗎?
不同人士已曾經建議過,應設立法例規範預繳式合約期限不能超過店舖租約期,此舉可杜絕消費者被慫恿下簽訂荒謬年期會籍。事實上,目前《商品說明條例》所涉獵的範圍太廣太闊,未必能就預繳式合約對症下藥,商經局應該多方面思考,包括但不限於設立冷靜期、合約期限、甚至預繳費用暫存信託戶口等手段保護消費者。
如何杜絕「左手交右手」的市場生態
就舒適堡事件,筆者在早前接受傳媒訪問評論前也做了一些市場調查,向業界的私人健身教練了解現時該行業的生態。該名教練指,舒適堡事件其實只屬滄海一粟,「借屍還魂、左手交右手」的操作模式是屢見不鮮,坊間有很多不同中型小型健身室 ,也曾發生過類似件事 。換言之,新投資者也是舊老闆自己人。
對於行業內「借屍還魂」的情況,筆者認為癥結正是預繳式消費的氾濫。這些金額是各消費者的集腋成裘,可謂相當可觀。如預繳式消費沒有制約,當公司的負責人可全權控制其資金運用,利字當前下,你可保證該負責人不會「袋袋平安」後走數,甚至拖欠健身教練佣金和人工嗎?因此,只有就預繳式消費對症下藥,才能把現時借屍還魂的情況迎刃而解。
不可再將改革視若畏途,只說不做
消費者權益的保障,是實現社會和諧與經濟繁榮的重要基礎,更與日常市民的民生需求息息相關。上一屆政府在規管預繳式消費上只說不做,結果舒適堡事件爆煲,數以千計市民受害。
還記得不足一個月前,中央宣講團應特區政府之呈請來港宣講三中全會精神,中央對香港的厚重,對香港各界來說實在是一種很大的鼓舞,《決定》內有關「全面深化改革」中務實擔當、不怕苦、不畏難的精神,筆者時刻銘記心中,早前也在就此在《香港01》撰稿表達深切感受。
是次舒適堡事件,正正是契機從速推動日常民生政策的優化改革。如文章前段所言,改革方向可參考內地於2014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並成立跨部門研究小組,規管現時的預繳式消費,打擊業界害群之馬,還香港健康的營商環境。當特區政府至社會各界以改革為榮,並以積極識變、應變、求變的態度提升自身優勢,這就是香港學習貫徹三中全會精神最好的展現及實踐。
作者張美雄是西貢區議員。文章僅屬作者意見,不代表香港01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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