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由司法、立法、行政共同捍衛
律政司司長林定國星期一(1月16日)於法律年度開啟典禮致辭時,提到去年年底的人大《國安法》釋法。他不同意今次釋法是擴大特首與國安委權力,又引述英國案例說明行政機關就國安事宜作最終決定符合既有普通法原則。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雖未直接提及釋法,但也強調法院責任主要在於詮釋、應用法律判案,而不包括制訂政策或政治決定等越權之事。
同一場合,律師會會長陳澤銘表示中國憲法下的「立法釋法」,對普通法制度來說屬於嶄新概念,故此容易產生誤解、引起困惑,並指今次釋法無礙司法範疇內的案件裁決程序。大律師公會主席杜淦堃則「促請和期望行政長官和國安委,行使相關權力時務必謹慎和克制」,以及「密切關注刑事審訊中的被告人獲憲法保障的權利」。
遵守基本法、國安法乃法治一部份
香港「法治」近年屢次被指陷入崩潰危機,而「法治」素來有狹義、廣義的兩種。狹義「法治」專指單純依從法定程序進行治理,廣義「法治」則進一步追求保障人權、民主、自由、公義等價值。惟即使是廣義「法治」,亦係建立在狹義「法治」奠下的基礎之上,亦即要在遵守法律、用好法律制度的情況下追求實現價值。
而就着今次《國安法》釋法,這部成文法明確規定了釋法權在中央,國安委作出的決定亦不受司法覆核。這既是法律所規定,不論是釋法抑或國安委行使權力,照理也不應該與「法治」有所衝突。誠然,在現實中,個別法律難以臻善致美,內容未必可能照顧到所有人。假若有人不認同現行《國安法》的個別內容,他們更應該支持香港本地早日就《基本法》第23條自行立法。除了法院要守護法治,立法會作為立法機關,本身也是對法治有責。
事實上,《國安法》第7條亦寫明「應當儘早完成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的維護國家安全立法」。只是港府去年先將其立法進程延後,現在又說最遲可能要到2024年才完成立法。更有建制中人竟說香港不用急於立法,實在叫人訝異。
法院須盡忠職守 特首對法治有責
另一方面,今次釋法內容引起個別意見對擴充行政機關權力的質疑。然而法庭本身有其職權範圍,原本應該由議會、政府或整個社會討論決定的問題,即使以司法覆核名義帶到法庭,法庭也很可能無法處理。司法獨立是「法治」一項重要的元素,但它並不等同司法獨大。司法就是三權的其中之一,而非全部。
當然,正如張舉能所說的,法院可因應情況「給予成文法律與時並進或『更新』的詮釋」,但其背後兩大前提是符合立法原意與不做強行曲解,所以「不可以此作為立法機會」、「不可藉此彌補法律中被視為不足之處」。就算是普通法下所謂的「法官創法」,也只會限於透過判決創設案例產生約束力,但不能超越以至否定在其之上的成文法。
這樣說,並非矮化司法機關。事實上,捍衛法治既是法院的職責,也是立法和行政機關的責任。就以國安事務為例,行政長官領導的國安委不但可以作出不受司法覆核的決定,而且特首本人亦獲人大釋法確認,對於國安案件中是否涉及國家安全的認定問題可發出證明書,他以及國安委如何運用這些權力,就將直接關乎香港的法治。其作出的決定愈法理可持,愈能夠同時保障市民的權利和自由,法治就愈得到彰顯。
國安委近日表示會全力落實釋法內容中所說明的責任,並支持香港政府盡快就《法律執業者條例》提出修訂,適當處理沒有本地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參與處理涉及國家安全案件的問題。特首接下來會怎樣做,社會將有目共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