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一國兩制」 鞏固司法獨立

撰文:評論編輯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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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府上月底建議國務院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香港國安法》條文,據傳終審法院退休法官烈顯倫(Henry Litton)撰文贊同法院裁決已符合《法律執業者條例》規定且顧及程序公義,憂慮北京一旦透過釋法推翻判決,可能粉碎本港司法獨立、破壞高度自治以至香港法治,引致「法律格局徹底改變(radical change in the legal landscape)」。

首先,以往《基本法》釋法其實都具有追溯力。譬如1999年吳嘉玲案引發居港權釋法後,終審法院在同年12月劉港榕案判決裏,便引用英國上議院案例支持釋法「申明有關條款一直以來的涵義」、「可追溯至1997年7月1日,即《基本法》開始生效之日」。但港府在釋法後利用行政手段推出「寬免政策」,讓釋法沒有影響包括吳嘉玲案事主在內此前相關人士,將釋法與原有裁決作出較明確的區分,緩減了對《基本法》所保障的獨立司法權和終審權的衝擊。

釋法衝擊並非不可緩減

人大常委會會否就《國安法》的律師聘用規定作出解釋,目前尚未可知;即使釋法,解釋的範圍和具體程度也難以預估。但港府以至律政司仍然可以作出預案,例如參考居港權案般設法保障「一事不再理(res judicata)」的法律原則,又或者參考1977年警廉衝突後,《廉政公署條例》第18A條豁免追究對指定日期前的貪污罪行,今次《法律執業者條例》也可考慮加入相仿條文,容許特定日期前的外聘處理毋須推翻。

甚至長遠而言,當局亦可檢視須否制定類似政策,令日後的人大釋法也以首宗案件的終局判決作為界線,以行政措施避免對已完成案件事主產生扭轉判決的效果。

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與黎智英的律師團隊到終院旁聽。(歐嘉樂攝)

律政司汲取教訓 避免矛盾再發生

即使退一步說,一旦釋法改變了黎智英外聘Timothy Owen的權益,當局也應避免一次特殊情況擴大成為常態,以至會動搖到外界對本港司法獨立或法治的信心。

在政府眼中,高等法院這次審批海外律師的過程中,並未充份考慮國家安全的問題,以致作出了與《國安法》不盡相乎的決定。但正如烈顯倫、前律政司司長梁愛詩、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陳弘毅等人所肯定,法院的決定乃依照相關法例及案例。問題在於律政司在一開始沒有在高等法院提出相關的論據,又或是沒有在兩年前《國安法》通過後盡速修改《法律執業者條例》,當局此後應全面檢討相關工作,避免在敗訴後才尋求釋法的同類事件再次發生,損害香港司法體系的權威及公信力。

未必兩全其美 但要建構未來

事已至此,或許已如烈顯倫所形容,已經沒有大團圓結局:若然沿用特區法院的裁決,在政府眼中那將會是錯誤地容許一名英國大律師來港參與涉及國家安全的訴訟;若要改變已經作出的裁決,那無可避免將動搖香港獨立的司法權和審判權的形象。

但個別事件不必被過份放大,說成是足以令國安崩塌或者摧毀法治的洪水猛獸。反而,這一次若成為汲取經驗的教訓,港府以後完善該完善的做法,維護國家安全以及捍衛司法獨立將不是魚與熊掌,而是相輔相成。「一國兩制」愈有效落實,其實也愈有利令本港的司法獨立以及法治牢固。政府與法院,甚至香港與內地,不是站在對立面的零和博弈,而是要互相了解、促進互信的社會共同成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