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觀點】孝順女捐肝被拒 輪候器官只能「等運到」?
43歲媽媽鄧桂思因急性肝衰竭急命危,女兒因未足18歲而未能合法捐肝,正當命懸一線之際,得一素未謀面之年輕女士捐贈活肝,手術亦順利完成,是次義舉令人動容。感動過後,值得社會反思的,是為何人口超過700萬的香港,竟須由一名未成年女孩站出來聲淚俱下地懇求「法外開恩」,讓自己捐肝救母?苦候器官續命的患者,又是否只寄望每每於危急關頭出現奇蹟?
政府縱有「Plan B」 不宜輕率修例
對於今次「捐肝救母」事件,社會的焦點在於應否對未成年者捐出器官法外開恩,甚至有消息指,政府和立法會已有一個「Plan B」,即就今次事件緊急立法,將活體捐出器官的合法年齡降至17歲,但結果有另一名女士願意捐出合適肝臟,才未有實施這個「Plan B」。
不過,活體捐贈器官始終涉及不低的手術風險,必須顧及捐贈者的健康狀況,以至他是否有能力自行判斷手術的危險性,有清晰的法律界線保障未成年者,實屬必需。就算上述「Plan B」將年齡界線降至17歲,若日後再有不幸案例,合適的捐贈者是一個16歲11個月的青少年,是否又要再立法降低捐贈年齡?若如此,豈非沒完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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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非年齡門檻太高 實為捐贈率太低
其實今次事件,再次道出香港器官捐贈率偏低的現實。據了解,現時本港公立醫院每天都有約100人離世,鄧女士患病的這段期間,真的沒有任何一個肝臟適合她?
對於這個問題,現時香港沿用英國的「自願捐贈」(opt-in)機制,有意捐贈者須生前在衛生署名冊登記或簽署捐贈證以表達意願,但華人「保留全屍」的觀念始終根深柢固。再者,華人社會普遍對談論死亡有所避忌,縱使思想愈趨開明,不介意於死後捐出器官,但目前制度無疑是迫使市民於生前主動表態、提早面對死亡,難免令人卻步。故此,香港的器官捐贈一直供不應求,以腎臟為例,2016年由遺體及活體捐出的只有合共78個,輪候人數卻高達2047人(見下表)。
2016年器官捐贈數字
器官 / 組織 |
2016年 |
等候人數 (截至31.12.2016) |
|
腎臟 |
遺體 |
60 |
2047 |
活體 |
18 |
||
肝臟 |
遺體 |
37 |
89 |
活體 |
36 |
||
心臟 |
12 |
50 |
|
肺部 |
雙肺 |
8 |
19 |
單肺 |
1 |
||
眼角膜(片數) |
276 |
298 |
|
皮膚 |
10 |
不穩定 |
|
長骨 |
1 |
不穩定 |
資料來源 : 醫院管理局 |
是次鄧女士得以重獲新生,全賴一名熱心市民於最後關頭作出的無私奉獻,但一個健全的醫療體系不應對此有所倚賴。一方面,器官捐贈者與病人素未謀面,儘管先進的醫學技術能大幅減低捐贈者身體所受之影響、病人的境況也著實值得同情,但捐贈者終究須「捱一刀」,鮮有人會有此勇氣與決心,捐出身體部分成全一位陌生人。這無關愛心之大小,病人亦難以要求他人平白為自己犧牲,只能說「幫係人情,唔幫係道理」。
「自願捐贈」應改 「預設默許」成新希望
另一方面,縱然有親屬或其他人願作活體捐贈,也往往因未能符合多種條件,空歡喜一場,例如這次病人的女兒便因法律對年齡的限制不能捐肝救母。此外,46歲男病人郭樹強去年肝病復發,現時肝功能只餘10%,其40多名親戚因血型、脂肪肝等種種原因不適合捐肝。現時輪候器官捐贈的病人眾多,唯有改革現有制度,方有助紓緩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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歸根究底,問題的根源在於現有的制度令器官捐贈率長年偏低、供不應求。環顧其他國家,法國的器官捐贈法已於年初生效,為「預設默許」(presumed consent/ opt-out)機制加入法律效力,如死者生前未有表明反對捐贈,法律上將認定其願意將器官捐出。而英聯邦成員威爾斯,亦早於2015年改行此機制,預計器官捐贈率上升25%。
反觀香港,「預設默許」機制仍在研究階段,如果這項新的器官捐贈機制能夠實施,相信將有助大大改善現時器官捐贈個案嚴重偏低的情況,造福數以千計的器官輪候者。盼這次事件能引起社會對器官捐贈的關注,畢竟香港不能寄望每一宗悲劇,都如今次般出現「奇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