慎對憂慮以完善反制裁法納港安排

撰文:評論編輯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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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星期五(8月2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閉幕,結果未如外界預料將國家《反外國制裁法》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裏。有份出席的常委委員譚耀宗指出這是「委員長會議決定暫不表決,對有關問題繼續進行研究……相信這會令《反外國制裁法》更有效果」,而主要評論意見都認為事件反映北京顧及在港外資公司憂慮,故此臨時叫停原有計劃以便收集更多意見,並且可能會設計一個豁免特定跨國企業遵守規定的方案。

《反外國制裁法》在本年6月由上一次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通過,它容許國務院有關部門對向中國作出「歧視性限制措施」的個人、組織採取反制措施,包括有拒發簽證、不准入境、註銷簽證、驅逐出境、查封資產、扣押財產、禁止活動等,另外該法律的第14條又規定了「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執行、不配合實施反制措施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可是卻未明言此等法律責任會以何種形式執行。

懲處具體罰則未明

和中國以往的其他反制法規一樣,《反外國制裁法》未對違反行為罰則作出具體規定,這是其中一個讓企業憂慮的原因。就以罰款為例,中國商務部在去年9月、今年1月分別推出了《不可靠實體清單規定》和《阻斷外國法律與措施不當域外運用辦法》,前者第10條規定可以「對列入不可靠實體清單的外國實體……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相應數額的罰款」,後者第13條規定「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未按照規定如實報告有關情況或者不遵守禁令的……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罰款」,兩者都沒交代數額上限。

8月2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閉幕,當中並未表決《反外國制裁法》納入港澳《基本法》附件三的草案。(新華社)

反觀美國方面雖然與制裁相關的法規五花八門,但對違反制裁措施結果基本還是會有一個較明確的說法。像是美國以往先後通過《香港人權與民主法》、《香港自治法》、《維吾爾人權政策法》以制裁一些中港官員及企業,其內容全都參照《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第206條規定對違反者罰款數項作出封頂——民事懲處以25萬美元或違反制裁交易費用的兩倍為上限,刑事懲處則以100萬美元為上限。因此在同一個違反制裁措施的場景下,企業對違反美方措施風險的掌控程度自然要較違反中方措施為高。

靠邊站隊左右兩難

況且《反外國制裁法》的使用本身就意味外國已經針對香港實施制裁,在港外資企業於遵從、違反美方對華「歧視性限制措施」中需要二擇其一。由於美元現時仍在國際市場交易佔據主要地位,大多數國際銀行與在港企業估計都會會想盡辦法遵守美國的制裁措施。過去香港的監管機構和相關法律未有特別關注金融主權問題,然而這種環境隨着國際局勢變遷已經一去不返。

監管機構可如何維護投資者的利益,積極捍衛金融主權?(資料圖片)

當然,外資企業不可能輕易放棄香港以至中國大陸的龐大市場,而它們如果願意的話,其實也並非沒有辦法繼續尋找生存空間,譬如年初道富環球投資一度宣布盈富基金暫停投資部分中國公司,藉此執行美國總統行政命令,而事件最終以基金繼續投資華資企業但更改章程限制美國人士購買收場。

香港商界——尤其外資——屢表憂慮,而此時全國人大常委會亦未將《反外國制裁法》納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相信也反映了相關部門已顧及香港商界聲音,處理他們的需要。在過程中,律政司司長等特區政府官員應當扮演重要角色,充分溝通,避免《反外國制裁法》的落實產生不必要的負面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