聆聽業界意見有助「起底」修例

撰文:評論編輯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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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林鄭月娥今年初表示將研究修訂《個人資料(私隱)條例》處理「起底」問題,到6月25日「亞洲互聯網聯盟」(AIC)總經理佩因(Jeff Paine)致函本港私隱專員鍾麗玲表達了業界的關注,日前政制及內地事務局發表聲明稱信件內容並非如某些傳媒所述是國際科企有意撤出香港。姑勿論AIC及其成員有否相關計劃,其信函原則上並不反對「起底」刑事化,業界提到有關「起底」立法的意見亦值得我們注意。

從涉事信件中提到立法會政制事務委員會可知,AIC起初其實是接受該委員會的邀請就相關議題發表意見,而且這也是第一次發生。早在去年4月即前任私隱專員黃繼兒任內,該團體亦曾經應委員會邀請向私隱專員公署提交過建議,而當時佩因就表示認同修訂《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下稱《條例》)是切合時宜,但對於「起底」刑事化則仍然抱持着保留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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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業界團體建議合理

相比之下,今次AIC信件不再堅持對「起底」刑事化的反對態度,更加開宗明義認同「起底」屬於一個嚴重問題,又就相關立法提出許多具體建議,包括「起底」罪行必須明確涵蓋現行《條例》第8部對司法職能、家居用途、職工策劃、新聞活動等的豁免規定,並且要注意平衡公眾搜尋、整理、合併或重發已進入公共領域個人信息的權利。

關於「起底」定義,AIC指出當局現時就相關罪行給出的釋義比較含糊,尤其所謂對受害人造成「心理傷害」一說極難作出具體界定;如果未來法例定義「起底」都是如此廣泛,AIC憂慮很可能連網上分享資訊都會誤墮法網,而事實上AIC去年的信件亦一早說過「起底行為的定義要明確,和要清楚它尋求減輕的危害」。這類意見都有其合理性,應該值得當局正視。

不應牽連平台在港員工

另外,儘管AIC不反對「起底」刑事化,但它還指出《條例》與公署的設立本意,應該限於穩定香港國際貿易中心地位和遵守《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7條的規定,亦即透過法律保護「任何人之私生活、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得無理或非法侵擾,其名譽及信用,亦不得非法破壞」,然而對於相關行為超越「保護」上的執法取締,未必需要直接透過《條例》與公署來執行。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曾國衞指,刑事恐嚇與起底法例無從比較;又指新聞活動合符公眾利益有免責條款。(盧翊銘攝)

當然,作為業界代表的AIC,它最關心的還是包括Google、Facebook、Twitter在內等成員的利益,所以其建議亦表達了希望修訂後的《條例》能撇除中介發表平台責任,避免有使用者透過平台進行「起底」後令其在港分支機構及員工受到牽連,尤其他們對相關內容往往都毫不知情。同時AIC又重申各中介平台現存機制已能及時處理撤下「起底」內容申請,按理沒有需要讓它們再負上更多法律責任。

總而言之,AIC信件內容絕對不像一些人所解讀那樣,是某些企業要合力威脅特區政府撤回整個關於「起底」刑事化的《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修訂。相反AIC的建議多次承認「起底」問題應該加以處理,只是出於業界利益考慮擔憂自身可能無辜受到牽連,所以才會提出上述各種建議。外間實在不應該放大信件裏的個別語句,卻對正文不反對修例的意見視若無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