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經濟W股或可上市 「同股不同權」需要完整配套

撰文:評論編輯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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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澤楷旗下的保險公司富衛集團(FWD)屢次傳出上市消息,有外電早前引述消息,指其在過去數月考慮在包括香港在內的多個交易所上市,其中美國容許「同股不同權」(WVR),有利李澤楷通過其投資管理公司盈科拓展保持對富衛集團的控制權。雖然富衛集團最終落戶何處目前未有定案,但應否容許更多新經濟企業以外的「同股不同權」公司上市,已是港交所難以不迴避的問題。

「同股不同權」是指一家上市公司發行最少兩類股份,包括普通股份及特權股份,後者的投票權會不合比例地高於其收益權。自2018年4月開始,港交所已改革並容許「同股不同權」的公司上市,其中如小米、快手等「W股」便是該企業採WVR架構的意思。根據現有規定,以「同股不同權」方式上市的公司僅限於「創新產業」公司,且不同投票權股份的投票權,理論上不可多於普通股投票權的10倍,但亦有部分企業是以「第二身分」來港上市,例如京東,他們便可循《上市規則》19C.12獲得豁免,在一定條件下保留其「1股20票」的特別架構。

這類股權結構常見於科技及創新產業公司,作用是讓這些企業可以釋放更多股權以在市場募集資金,同時不讓管理層因股分減少而失去對公司發展方向的決定權,而美國同股不同權IPO在市場上亦愈趨常見。但這類本來用於新經濟領域的集資方式,在外地資本市場上亦逐步擴展至舊經濟領域,例如新加坡便在容許「同股不同權」架構同時,也不限制上市公司種類,意味即使是同股不同權的舊經濟股,現在也有望能上市集資。

WVR成雙面刃 上市規則要完備

同股不同權的方式方便企業在資本市場上募集資金,而且從港交所的角度看來,吸引WVR架構的舊經濟企業上市,也是一個商機。不過在同股不同權的制度之下,持有小量普通股的散戶也會難以循股東大會投票抗衡管理層的決定。這些企業的監管問題以至WVR的灰色地帶,也要由港交所循上市制度的方向把關,最終甚至可能會有個案訴諸法庭。

例如在特權股及普通股的轉換問題上,擁有特權股的股東,有能力可以讓公司在市場上回購普通股並將其註銷,令已發行的總股本減少,其結果是市場上特權股的比例會變相提高,而特權股東因為需要保持特權股比例,其手上的部分特權股便會同時「被動地」轉成普通股,變相可在市場賣出所得股分。此法變相讓股東可以利用特權股的額外權力,透過公司做出與自己有利益衝突的決定。如此種種WVR的灰色地帶,不論是司法制度上要如何配合,抑或是「舊經濟W股」的制度細節應如何補漏,當局都要多加著墨,保障小股東權益。

財庫局局長許正宇指,正考慮容許第二上市的非科技企業使用同股不同權架構在港上市。(資料圖片/盧翊銘攝)

提供集資方式 亦須保障散戶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許正宇上月尾曾經表示,正考慮容許第二上市的非科技企業使用同股不同權架構在港上市。上市資格的審理由港交所負責進行,當局將如何與港交所商討,有待外界關注。跟隨全球企業集資方式的變遷而調整上市規則本無不可,但是其他對WVR企業監管較寛鬆的一些地方,設有集體訟訴機制保障小股東利益,香港當局也應多加參考。例如在放寛上市規則同時,政府可以研究是否推行集體訴訟制度,而對於本港資本市場上的爭議,政府也應該提供專門的訟費支援。

集體訴訟容許小股民聯合其他遭遇同一問題的投資者,可以就事件攤分相關訟費,而當法庭判決為集體勝訴,則集體一方便會享有同等權利,此法在中國、美國、歐洲多地皆有實行。集體訴訟並非專為WVR而設,但其客觀效果,卻是在「同股同權」的股東投票之外,在法庭上提供保護小股民的另一途徑。隨着SPAC等五花八門的集資方式在全球資本市場湧現,政府除了應就每種集資方法研究完善監管機制,如何透過司法途徑來解決種種無法及早預測的市場糾紛,也是政府的可行應對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