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農地起公屋 社會不應反對
近日有傳政府對使用《收回土地條例》(下稱條例)態度軟化,加上民建聯高調「爭取」以之收購新界農地,解決房屋問題,令動用「尚方寶劍」的說法甚囂塵上。但社會亦不乏聲音認為以此收購農地、興建公屋的弊端不少,部分言論的本質有如歧視及污名化公屋租戶,嘗試將他們對立於不同社會群體,難言有理。
一、公屋只屬少數人利益,不符「公共用途」?
有論者認為,收農地建公屋或不符「條例」又要求的「公共用途」。「條例」規定,「每當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決定須收回任何土地作公共用途時,行政長官可根據本條例命令收回該土地」。而香港的公共房屋只供入息、資產較低的階層申請,故有一定排他性,並非所有市民均能租住,被視為不是真正「公共」。
但「條例」所指收回作公共用途,定義並非如此狹窄。除了可為改善物業的衛生情況、阻止建築物嚴重干擾空氣流通或導致其他建築物不宜居住、及為香港駐軍任何有關用途之外,只要「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決定為公共用途的任何類別用途」,亦可作收地。1997至2017年間169宗政府動用「條例」的收地案例中,正有11宗為收地興建公屋及居屋,可見收地建公屋絕對能符合「公共用途」的法律意義。
而且目前房屋問題嚴峻,公屋輪候情況只有惡化而無改善,無數基層家庭須蝸居不適切的居住環境中,社會的共識是須覓地建公屋,故以「條例」收地建屋絕對符合公眾利益,與公屋是否只為少數人福利無關。相反,這說法甚有將公屋戶對立於其他市民之意味。
再者,按此邏輯,政府過去素常利用「條例」收地重建,惟重建項目往往為奢華豪宅,絕非普羅市民所能負擔,論者理應同樣反對政府動用「條例」協助重建,但卻不見論者有曾對此一視同仁。究其根本,興建房屋是重要的「公共用途」,只是眾多房屋種類之中,當前社會急切需要公共房屋,故不能以此論證公屋不符公共用途。即使退一步說,收回農地建屋也要照顧其他階層市民的住屋需要,政府也可建居屋助更多夾心階層安居。
二、收農地建公屋會減少私樓供應?
土地有限,有論者認為收地多起公屋,便會減少興建私樓,這不但將財富由不合公屋申請資格的私樓租戶轉至公屋租戶上,更會造成私樓業主財富增加,質疑這並非「公共用途」。但如前述,只要在收購農地上興建居屋,甚至如首置上車盤般的夾心房屋,即可平衡所謂的財富再分配,又可協助居民購買資助房屋,減低對私樓的需求。即使私樓未來供應有限,亦不見得樓價會因而暴升。
再者,收購農地發展公營房屋,並不代表會「少起」私樓,因為發展商本來就無意改劃農地,收地與否不會顯著影響未來私樓供應。當然,政府可以公私合營方法發展新界農地,令土地用作興建更多私樓,但社會向來認為公私合營有官商勾結之嫌,加上目前政治氣氛緊張,此舉相信會造成更大社會張力,政府實無必要為之。
三、不作租置公屋,便是浪費?
反對收地建公屋的人,甚至再次祭出租置公屋的所謂好處,試圖論證出租公屋的缺失,主張政府應重推租置計劃而非大力興建公屋。所謂租置計劃的好處,主要是經濟學者王于漸曾指出的數項:(一)與出租公屋相比,租置公屋的勞動人口參與率較高、失業率較低;(二)住戶離婚率較低;(三)與及租置計劃的住戶人數平均較高。論者藉此指出只租不賣的公屋制度,只會扭曲勞動市場、破壞家庭的穩定性及降低公屋資源的使用效率。
但以租置屋邨的特徵來論證公屋出租不買的壞處,問題不少。「01觀點」已解釋,租置屋邨對提高勞動參與率、家庭穩定性等的功效成疑,因為能夠負擔租置單位的家庭社經條件較佳,難言論證他們的就業、婚姻等較穩定,乃出於租置計劃的「幫助」。再者,租置計劃當初將一些入伙多年的公營屋邨出售,租置單位業主戶多為於屋邨居住多年後,社經條件已有改善的住戶,相反一般出租公屋住戶除了包括少量富戶,更有大量低收入住戶,特別是不少剛剛上樓的基層家庭,故以租置屋邨與公共屋邨對比本就不公平,後者的勞動參與率較差、失業率較高並不出奇。以此論證出租公屋扭曲勞動市場,更是毫無根據。
另外,論者對租置計劃的效率讚譽有嘉,因為租置單位的住戶人數較多,既不會衍生額外居住需求,更能善用房屋資源。但如此論點,無非與視租戶為貨物無疑,無視其居住需要。即使認同租置單位或提高住戶家庭穩定性,如夫婦會因置業資產不敢易於離婚,但如家庭關係已出現決裂,強行以置業捆綁其關係,只會造成更多家庭問題。而強調資源效率,亦會忽視適居問題。公屋住戶的人均居住面積本已低於全港標準,以2016年數據為例,每名公屋戶平均的居住面積中位數則為124平方呎,遠低於全港的161平方呎。如公屋租戶的住戶人數有變動,如子女長大遷出,其實亦有助舒緩擠逼的居住環境,實無必要強行將公屋單位「塞滿」住戶。
再言,有指租置計劃較只租不賣的公屋制度優勝,因為前者為家庭資產,可由子女繼承,而後者子女或會因入息增加,最後因富戶政策而被逼遷出,被迫須另行覓居。這言論其實忽略了問題核心:本地居住成本過高。所謂的「富戶」子女之所以是被迫而非自願搬出,乃因為私人市場風高浪急,正如有些人會挺而走險,偷偷「屈蛇」原居之中。因此,政府更應透過廣建公屋等糾正錯誤的房屋政策,從根本解決問題。
四、現行公屋政策只「益」新移民嗎?
亦有論者認為公屋申請的居港年期要求,在1997年由「家庭成員一半以上居港七年」放寬至「家庭成員至少一半居港七年」,便利新移民上樓,批評不符公義,甚至以此形容公屋實為新移民而設。但第一,申請戶明顯仍須有一半為港人,明顯公屋並非只為新移民而設;第二,即使公屋單位的住戶中最多一半為新移民,他們始終為同住港人的親屬,有其家庭需要;第三,只要政府須興建足夠公屋,悉數照顧有居住需要的基層家庭,保障合資格香港人均可入住,便不會衍生出非此即彼的資源矛盾。
當然,不能否認放寬居港要求加速了新移民家庭上樓,但必須指出,當年政府檢討公屋申請的居港要求,正因為預視公屋供應逐步增加,提供機會放寬新移民家庭申請資格,以加快照顧所有具居住需要的家庭。新規定之所以造成後來「為新移民而設」的印象,乃因為政府房屋政策嚴重出錯,整體公屋供應不足問題。我們若只針對既有供應下的分配次序,無疑錯置了問題重心,甚至造成不必要的對立。如今政府可以「條例」購買農地,已為興建足量公屋提供必要條件,實無謂糾纏於公屋分配次序般的偽命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