難民的範本定義——羅興亞族
周日(8月25日),約有20萬名羅興亞難民和聯合國救援人員,一同在孟加拉的庫圖帕龍難民營(Kutupalong Camp)出席集會,紀念兩年前在緬甸若開邦(Rakhine)爆發的種族衝突,以及後來引爆的人道危機。羅興亞族有如「難民」的範本教材,不單是多年來被鎮壓、迫害之果,更是源於他們一直都不被緬甸視為「公民」,其基本人權無法保障,淪為「無國籍人球」,遭緬甸和孟加拉兩國遺棄。
羅興亞族被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OHCHR)形容為「世界最受迫害的少數民族」,過去一直活在以佛教徒為主體民族的緬甸,而現時東南亞諸國共有約110萬羅興亞人。在英國統治印度次大陸的一百多年(1824年至1948年),大量羅興亞勞工從印度和孟加拉遷移至緬甸,形成當下族群分布的雛型。當英國撤出殖民地後,原屬印度的地方紛紛按多數民族的概念建國,惟緬甸自獨立後卻一直視羅興亞族群為「非法的內部移民」。
1982年,緬甸政府頒布「緬甸公民法」,區分出公民、準公民(Associate Citizenship)和歸化公民(Naturalized Citizenship),雖說緬甸境內已有135個官方認可的少數族群,但羅興亞族卻不在此列。即使他們在區內活動的歷史可追溯至12世紀,當下仍是一群被剝奪公民身份和政治權利的無國籍人士。同時,這種由上而下、按族群、宗教和文化而強加的社會區隔,不僅導致不少緬甸佛教徒視羅興亞人為異端,更視他們為「孟加拉的羅興亞人」,種族衝突由此而生。
剛過去的集會中,好些難民帶着標語和橫幅,上面寫著「不再發生!羅興亞種族滅絕紀念日」和「恢復我們的公民身份」等訴求,再次提醒國際社會,羅興亞人的處境仍是跟兩年前不遑多讓。兩年前,羅興亞武裝分子襲擊多所警署後,緬甸軍隊隨即派遣大批軍隊進駐。在止暴制亂的過程中,多達74萬名羅興亞人被迫逃離若開邦,遷到孟加拉東南部的克斯巴扎爾(Cox's Bazar)。時任OHCHR高級專員扎伊德侯賽因(Zeid Ra'ad Al Hussein)批評緬甸軍方的行動是「課本範例的種族清洗」,必須立即停止放火燒村等暴行。
與敘利亞、利比亞等戰亂難民相比,羅興亞族「無國籍」的窘境使他們即使衝突過後可重返家園,也不會享有法律保障。自「民族國家」於17世紀開始漸成為社會的組織形式,「難民」就成是次歷史轉向的共生產物。誠如曾為難民的政治學者鄂蘭(Hannah Arendt)所言:「普遍人權被宣稱乃是全體人類共同的傳承,是各個民族的遺產;另一方面,各個民族被要求服從人權以及國家主權的法律——亦即最高的法權。這種矛盾性帶來的結果是,自此之後人權必須由主權國家所保護,而且被視之為一個民族的權利」。換句話,雖然羅興亞族的人權,理論上是建立於個體性的原則,可是在實踐上仍必須依賴國家。
這種兩面不是人的慘況,可見於羅興亞族的遣返過程。2017年,接過燙手山芋的孟加拉與緬甸達成遣返協議,計劃於兩年內逐步遣返難民。不過,即使孟加拉在聯合國協助下,嘗試執行協議,全數3,450名羅興亞人卻無一接受自願遣返,而箇中的憂慮,就如一位難民所言,「如果不知道安全與否,我們又怎能回去?」
事實上,不少現代主權國家的治理,對其內部的少數族裔和移民常常存有差別待遇和歧視,情況一如活在土耳其、伊朗、伊拉克和敘利亞四國邊境的庫爾德族,或者斯里蘭卡穆斯林等。不少因為歷史原因而無法建立單一民族為主的國家,其憲法和管治基礎必先消弭種族差異,才能構建跨種族、和平共處,但緬甸就做不到,惹起弱勢族群不滿、反撲。當地法律不僅剝弱了羅興亞族的公民資格,更把他們視為多餘、無用的賤民(pariah),實在是當代難民的範本定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