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隊四面受敵 監警會應介入解圍
再一次,警隊在社會衝突中被推上風尖浪口;再一次,示威者與警方各執一詞,互相指摘對方的不是。
日益撕裂的警民關係,已非香港所能承受。為了社會復和,當局應介入事件,考慮由監警會就6月12日的清場行動提交檢討報告;長遠而言,必須完善警察投訴及監察制度。
6月12日立法會外的示威涉及暴力,這點是毋庸置疑的。警務處處長盧偉聰在周四(6月13日)表示,當天下午三時半,警隊將衝突定性為「暴動」,而當時他口稱「騷亂」只是英語轉換中文的問題。
暴動屬嚴重指控 定義嚴謹
香港法例中的暴動罪,是殖民地政府設立、屬於非常嚴重的罪行;在2016年旺角騷亂案前,已多年沒有使用。比起較常見的非法集結罪,暴動罪的刑期亦嚴重得多,最高可判監10年。根據旺角騷亂案的定義,參與暴動的人必須是威脅或故意使用暴力,令社會安寧實質上受到破壞。
回看6月12日下午的情況,當時示威者搬動鐵馬、向警方拋擲雜物等,試圖突破防線及闖進立法會示威區。此等衝擊是否仍然是示威或非法集結,抑或已經到了暴動的程度?這非任何人能簡單下判斷,須以事論事,以當時的影片、照片、供詞等來判斷。而警方已經展開行動,四出搜證和拘捕多名示威者,更以暴動罪起訴部分人。
各界批評警方過度武力
但眾所周知,在衝突中不只一方用了暴力,執勤的警務人員亦使用了武力。除了處長盧偉聰公布的150枚催淚彈、20發布袋彈等,大量新聞畫面及網上片段可見,警方多次平射示威者,甚至毆打沒有攻擊警方的示威者。凡此種種,在社會上引來極大爭議,而且爭議聲不只來自示威者或網民,還包括其他專業組織。例如大律師公會發聲明表示,「警方似乎已遠超其行使維持公共秩序的合法權力」;30名法律界選委亦促請警方調查清場行動是否過度使用武力。
警方武力的三個制度問題
警方在衝突中涉嫌濫用武力的爭議並非首次出現,2014年佔領運動期間便發生惡名昭彰的「七警案」。這個現象一再發生,可見這並非個別警員的問題,而是制度上出了問題。
第一,《警察通例》第29章規範武力使用,但指引現時並不公開,令市民難以考究警方使用武力時是否恰如其分;速龍小隊的制服更沒有警員編號,無從投訴。第二,投訴警察課屬於「警察查警察」的制度設計,連警司朱經緯以警棍毆打途人這種證據確鑿的案件,投訴課也判斷為「未能完全證明屬實」,公信力盡失。第三,負責監察警察投訴課的監警會,只能審核警方的報告,若不接納可要求警方重新調查,但它本身沒有調查權,實屬「無牙老虎」。
示威者及警方俱不利
此等制度,衍生三個問題。首先,示威者有如投訴無門;即使投訴,他們亦沒有如警方般的搜證和調查能力,根本難以成功。其次,示威者覺得投訴無門,於是嘗試以自己的方式「尋求公義」,包括在網上「起底」,令警民撕裂由衝突現場延續到網上世界。第三,如果警員相信毆打示威者、濫用武力後,也未必會有後果的話,他們執法清場時,或會較少克制和顧忌。
特別是第三點,警務處處長盧偉聰必須清楚。這不是他作為「一哥」,自上而下地訓示前線警員「保持克制」,就能夠有效。警員會否克制,涉及的是制度和結構原因,這可謂管理學的入門課。
事到如今,網上已瘋傳警方執法惹爭議的畫面,令警員四面受敵,甚至有市民打電話上電台表示,警員家人被杯葛。故此,不只是為了回應示威者的訴求,也是為了還原真相、讓警員不再受到狙擊,當局實應介入事件。其中一個可考慮的是,在警務處處長盧偉聰的同意下,讓監警會就6月12日的清場行動,展開全面的檢討,並向政府提交報告。檢討報告的方式相對溫和,以展望為主,改善警方在大型衝突中的執法質素;若有嚴重違規,亦可跟進處理。這樣既能平息民怨,亦可為警隊重拾公信力,為警察解圍,對各方都有好處。
長遠而言,政府必須完善警察投訴及監察制度,讓監警會有調查權力,成為真正能夠制衡警權的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