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居民.倡議(三)】生帶丁權 死可永葬 蠶食公共資源的傳統
搬村特惠補償、村屋免差餉、繳交象徵式地租,這些都是新界原居民以「傳統權益」之名享受的經濟利益。假如原居民的特權僅只於此,大概會有論者覺得社會不應以「人有我無,不如大家都無」的魚蛋論心態看待之;不過,這些所謂「傳統權益」的最大問題是,它還會影響公共資源的分配,故倡議取消原居民特權,絕對不是出於「眼紅」。
【原居民.倡議】專題
一、新界村民的父系後裔 機緣造就的世襲特權
二、免差餉、交廉地租 也是新界人傳統權益?
三、生帶丁權 死可永葬 蠶食公共資源的傳統
四、鄉委會與鄉議局 豈止小圈子組織?
「權益」5︰習俗及文物應受保護
說起原居民習俗,通常令人聯想到醮會、神誕等,除了過程中或會放鞭炮,相信大部分人都不覺得有何問題,畢竟文化保育本就是文明政府的職責,而原居民的習俗源與流長,有其文化底蘊,從這角度而言,「習俗及文物應受保護」可說是必然正確的事。
然而,1986年的「新界原居民權益研討會」文件對「習俗」的描述包括「祖嘗、廟產、慈善機構、教育機構、社會團體財產物產,只須辦理登記手續,仍由原日機構管理」,而現行《新界條例》第16條顯然是要保護這種「傳統習俗」︰
任何在1910年10月28日擁有土地的宗族、家族或堂......如該土地經民政事務局局長核證是用作農業、宗教、教育、慈善或其他當地成規習俗認可的相類性類質用途......則即使其成員超過20人,亦無須根據《公司條例》進行註冊。
如此一來,祖堂不用像一般公司般編寫一本具法定效力的成員登記冊,新界祖堂地的業權便成為族內事務,先不論司理(祖堂地管理人)及村長的權力會否因之而過分膨脹,進而在村內作威作福,可以肯定的是,這增加了司理與政府就收地問題的談判籌碼︰儘管《新界條例》列明司理可全權處置土地,但在實際運作中,宗族要變賣祖堂地,必須得到大部分祖堂地擁有人同意,而業權名單是由祖堂一方作實(據稱,某些祖堂的名單只記有名字,連身份證號碼也沒有),故在收地談判過程中,熟悉鄉情、能作協調的豪紳自然較具優勢。早前十八鄉鄉事委員會主席梁福元正是看準了這一點,主動提出以統一新界農地收地賠償為每平方呎1,000元。由此可見,即使是「保存習俗」看似簡單合理的四字,也可被擴充成別的內涵。
政府徵收新界土地時提供的「特惠補償制度」,會視乎農地位置與新發展區的距離,將之分成甲乙丙丁四級,賠償按之遞減;據今年新訂價格,四級農地賠償呎價分別為1,040元、780元、520元和312元。
「權益」6︰丁權
成年男性原居民專享的丁權如何損害公眾利益,「01倡議」和「01觀點」已多番解說,要言之,一是令政府每年少收7億元補地價收益;二是政府須預留丁屋地,有礙新界發展規劃。
按丁屋政策,若申請人擁有私人農地,可免補地價在該幅土地建屋。由於丁屋政策的原意是幫助新界人改善居住環境,所以丁屋批地文件設有轉讓限制條款,假如業主在丁屋獲發完工證後五年內出售丁屋,須補回地價;但在五年轉讓限制期屆滿後,則可免補地價自由買賣。根據地政總署資料,在過去六年(2012-2017),平均每年有462間丁屋獲准撤銷轉讓限制,約佔同期落成丁屋量一半,補地價金額每年為庫房帶來約7億元收益,但反過來說,那些用來自住或建成五年後方轉讓的丁屋,由於不用補地價,也令政府每年少收約7億元。
此外,丁屋必須建在政府劃定的「鄉村式規劃發展區」,根據前發展局局長陳茂波所言,區內土地主要預算供原居民興建丁屋。截至2012年6月(政府以成本高昂為由,未有更新資料),全港有932.9公頃適合發展的官地被劃作「鄉村式規劃發展區」。正因當局須預留土地予原居民興建丁屋,變相降低了新界土地規劃的靈活性。
需要補充的是,新界土地業權人在清代擁有永業權,可自由決定土地用途,而英國接管新界後,土地屬國家(the Crown)所有,加上現代的規劃概念,承租人不能自由建屋;從這個角度來看,原居民無疑看似比以前少了一點權力,故有丁權支持者堅稱丁權有其傳統源流,甚至說諸多限制的丁屋政策反而是一個緊箍咒。然而,「傳統」不等於「合理」,若說原居民以前可以自由建屋,現在便應該至少可免補地價建一幢丁屋、同時政府還得從發展規劃上配合,那顯然不合常理;否則的話,《基本法》中「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一條豈非成了空話?
【01倡議】《基本法》詮釋爭議 丁權是否「合法傳統權益」?
【土地大辯論.對談】 侯志強:新界人無奈接受丁權 歡迎取消
「權益」7︰山邊殯葬權
政府自1983年起,劃定了4,000公頃(約等於半個香港島)的政府土地為「認可殯葬區」,供原居民過身後永久安葬。申訴專員公署曾於2015年批評政府對認可殯葬區的管理不善,報告指出,原居民墓地往往佔地數十至數百平方尺,甚至過千尺者亦有之,對於連骨灰龕位也難找到的一般市民來說,這個政策當然甚為不公。
諷刺的是,多年來關於浩園永久安葬安排的討論,恰見政府的雙重標準。香港警察隊員佐級協會一直爭取殉職公務員可永久安葬浩園,但公務員事務局指,浩園是公眾墳場,而所有公眾墳場都只可土葬六年,若唯獨浩園有特別安排,很可能違反《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即歧視非公務員。
假如政府相信只容讓某類人永久土葬會構成歧視,那麼山邊殯葬政策從官地中劃出半個港島的範圍,專供原居民永久土葬,又豈可能不算歧視?
【01觀點】新公營龕位只能申請用20年 原居民卻可長葬官地?
土地是香港珍貴的公共資源,偏偏新界原居民能以「傳統權益」之名影響公共資源的分配,若說丁權「頂多」降低規劃彈性,山邊殯葬政策卻是直接將官地使用權給予原居民,全港市民當然有權置喙。不過,說到影響公共資源分配的極致,更在於原居民政治權力的膨脹,詳看〈【原居民.倡議(四)】鄉委會與鄉議局 豈止小圈子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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