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倡議】預留丁屋用地妨礙土地規劃 政府應終止丁屋政策
有丁權支持者認為,丁屋政策只是讓原居民在他們自己的土地上建屋,不會妨礙公眾,不應將丁屋視為土地及房屋問題的代罪羔羊。然而,政府為了保證原居民有地建屋,預留了900多公頃丁屋用地,絕對有礙香港整體土地規劃,政府應盡快改變現制,終止丁屋政策。
依照現行政策,原居民可用優惠價向政府購買官地興建丁屋,而根據地政總署資料,自1972年至2017年6月底,有26%的丁屋申請是以這類形式批出,即使近年數字稍降,仍超過一成,若說丁屋不會佔用「大量」公用土地,尚可謂見仁見智,但絕不能指對公共資源毫無影響。
此外,即使丁屋建於私人土地,也不是對公眾毫無影響。丁屋的建造地點須符合兩個條件,一是「鄉村式規劃發展區」(又稱「鄉村式發展地帶」),二是「認可鄉村範圍」或「鄉村擴展區」。「鄉村式規劃發展區」是一種土地發展意向,多數只准作農業用途,或是興建小型建築物,而根據前發展局局長陳茂波的說法,區內土地主要預算供原居民興建丁屋。
截至2012年6月(政府以成本高昂為由,至今仍未更新資料),在全港法定圖則上劃作「鄉村式規劃發展區」的官地面積達1,201.2公頃,扣除不適合發展的268.3公頃(例如道路、斜坡),仍有932.9公頃。雖然這些土地散布在全港各區,未必能簡單地說可以將這900公頃直接用作發展大型社區、解決樓宇供應問題,但若然政府無須預留這批土地作興建丁屋之用,必定可以更靈活地規劃土地用途及鄉郊發展方向。
「認可鄉村範圍」是指環繞某認可鄉村周圍300呎的地方,然而,在全港642條認可鄉村中,有73條鄉村基於各種原因(如地形限制、村民異議等)尚未劃定村界,結果地政總署竟容許這些鄉村的原居民在村外的「鄉村式規劃發展區」興建丁屋,稱為「飛丁」,使丁屋範圍向外擴展,顯然有礙土地規劃。
建「鄉村擴展區」 公帑補貼丁屋區
更甚者,在「認可鄉村範圍」內興建丁屋,一般不會動用官地,但「鄉村擴展區」這概念則使法定建屋範圍進佔至官地。鄉村擴展區計劃始於1981年,用來照顧有丁權但無土地的原居民需要,至今完成開發了36個區段、共70公頃的官地,並以私人協約方式批地予原居民,可興建2,000多幢丁屋。2002年,政府認為此計劃牽連太大、成本過高,曾宣布暫緩發展計劃,至於已達後期規劃階段的區段,會按個別情況考慮,研究能否繼續推行。結果,「和宜合鄉村擴展區」在2008年完成開發,「排頭和上禾輋鄉村擴展區」及「蝦尾新村鄉村擴展區」亦已完成收地,預計可在2019年之前完成基建,用來興建丁屋。
簡言之,「鄉村擴展區計劃」就是政府動用公帑收地並作開發,然後以優惠價批地予原居民興建丁屋。根據立法會文件,排頭和上禾輋、蝦尾新村,以及其餘八個尚待開發的鄉村擴展區涉地共18.5公頃,原居民絕不能指丁權不影響公共資源分配。
地有限而丁無限 必須取消原居民特權
不論是政府文件乃至前鄉議局主席劉皇發的言論,均表明丁屋政策的原意是為了改善新界原居民的居住環境。現時新界已得到妥善發展,若說所有原居民均有賴丁屋政策才能住得舒適,顯然站不住腳。丁屋政策使香港居民分為兩類,一是普通居民,二是新界原居民,他們先天擁有與別不同的權益,包括以折扣價格買地,以及免補地價建屋,成為特權階層,明顯有違現代社會重視的平等價值,更製造了灰色地帶予發展商謀利。
此外,為確保有合適土地讓原居民興建丁屋,政府需要預留土地,在規劃土地用途時多了一重制肘。如此一來,不管是為了取締特權階層,抑或為了善用土地資源,政府均應思考怎樣在不違反《基本法》的情況下終止丁屋政策。在港人原有生活方式保持50年不變的前提下,林鄭月娥曾提出以2029年為界線,此後出生的原居民不再享有丁權,這無疑是一個可供原居民以至全港市民商議的方案。誠然,此議題會觸動原居民的既得利益,倡議時必定遇上極大阻力,但一個負責任的政府必須擇善固執,展示改革決心,才算盡其應有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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