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倡議】影響香港發展45年 丁屋政策關鍵概念全解讀
《香港01》去年以大篇幅報道新界原居民如何套丁獲利,揭露政協家族的19億元丁屋王國,使港人關注丁權議題。早在林鄭月娥仍然是發展局局長之時,便曾表示要終止丁屋政策,而鄉議局則力言建造丁屋是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必須得到保障。但話說回來,到底何謂丁屋?要了解這政策,還有什麼相關概念需要知道?
什麼是「丁屋」?
丁屋政策的正式名稱是「新界小型屋宇政策」,源於港英政府在1972年實行的措施。按此政策,每名年滿18歲的男性新界原居民(包括僑居海外者),可向地政總署申請在其所屬鄉村之內建造一幢不高於三層、每層面積不多於700平方呎的房屋,俗稱丁屋。若申請人本身擁有私人農地,可不補地價在該幅土地上興建丁屋,或以折讓或免補價方式與政府換地,在該處建屋;若申請人本身沒有私人土地,可要求政府以優惠價(一般為十足市值的三分之二)經私人協約方式批出政府土地。
什麼地方可以興建丁屋?
在一般情況下,可獲批興建丁屋的地段必須同時符合兩個條件,一是位處「鄉村式規劃發展區」(又稱「鄉村式發展地帶」),二是位處「認可鄉村範圍」或「鄉村擴展區」。
什麼是「永業權」?
在英國接管新界前,土地業權人享有「永業權」,他們不單擁有土地,而且可自行決定土地用途。然而,政府在1900年實施《新界田土法庭條例》(New Territories (Land Court) Ordinance),其中第17條訂明新界所有土地均是英國(the Crown)的財產,政府才是土地主人(九七後亦然),任何人要佔用土地,須先得到批准,土地業權人自此不再享有永業權。1902年,政府完成了新界田地屋宇的測量圖,聲稱一直擁有土地業權的新界居民,可以憑地契向田土廳進行登記。村民所持的地契中,有的蓋有清政府官員的紅色印章,稱之為「紅契」,有的沒有官府印章,則是「白契」,這些專有名詞到了今天依然為原居民所用。無論如何,由於土地已非村民擁有,他們不再能自行決定土地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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