極右觀點遭封殺 言論自由非絕對權利

撰文:評論編輯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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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周(7/8),科技公司蘋果和社交網站Facebook已經從各自的平台上,移除由美國極右翼暨陰謀論者瓊斯(Alex Jones)主理和傳播的內容。聲明中,Facebook認為這些言論「美化了暴力,違反我們(公司)的『圖象暴力政策』(Graphic Violence Policy),並使用非人性化語言(Dehumanising language),描繪跨性別人士、穆斯林及移民,違反我們的仇恨言論政策」。事件及後引起不少回響,而瓊斯亦在另一社交網站反擊,反問「下一個(被禁)的保守新聞媒體是甚麼?」,另外又呼籲支持者「協助Infowars打擊審查」。
多年來,美國以保障各地的言論自由及其他人權自居,為何美企又會主動作出新聞審查,封殺極右言論呢?這正正說明,不論是在美國還是其他國家,言論自由都是相對的權利概念,而非絕對的。

圖片來源:視覺中國。

言論自由是相對概念 不能毫無約束

在日常生活中,我們不時聽到,當有意見領袖或團體的言論遭禁後,會有人搬出「言論自由」四字,作為最強的理論後盾。的確,言論自由作為基本人權,在不少本地法和國際法亦有明文保障。在國際法上,例如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第19條寫道,「人人有權享有主張和發表意見的自由;此項權利包括持有主張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過任何媒介和不論國界尋求、接受和傳遞消息和思想的自由。」

在國內憲法中,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也明確指出,「國會不得制定有關下列事項的法律;確立一種宗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剝奪言論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剝奪人民和平集會及向政府要求伸冤的權利。」雖然,不論在國內和國際法裡,發表意見的權利皆有法律保障,但必須強調,言論自由並非「不可減損的權利」(Non-derogable Rights)。換言之,言論自由並非如生命權或免遭酷刑和其他不人道待遇或處罰的權利一樣(註二),在任何情況都不能限制或暫停。故此,要評價科網公司封殺極右言論一事,套上絕對權利的思考邏輯絕非客觀公允。

事實上,美國最高法院過去亦解釋了言論和新聞自由的保障,例明不受保護或僅提供有限保護的例子。例如,《修正案》不對淫穢、兒童色情或挑釁字眼(fighting words),提供任何保護。在1942年的Chaplinsky v. New Hampshire案件中,法院認為挑釁字眼是那些通過激怒別人而「煽動即刻的破壞和平行為」的言論,很可能會引發「暴力反應」。誠如一世紀前,美國法官Oliver Wendell Holmes Jr.所言:「即使是最嚴格的言論自由,也不能保護一個人在劇院裏大喊大叫,並引起恐慌⋯⋯每個案例的問題,都在於所運用的詞匯,是否會產生明顯的危險。」(註三)

圖片來源:視覺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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極右觀點煽動仇恨 言論自由紅線在哪?   

觀乎瓊斯過去的言論,除了可反映出他是堅定的特朗普支持者外,其言論亦不乏虛假信息、種族歧視和煽動仇恨之言。按CNN統計,瓊斯曾錯誤地指聯邦調查局(FBI)在胡克校園槍擊案(Sandy Hook Elementary School shooting)中「沒有人被殺」,並暗示受害者父親在新聞發布會上「閱讀劇本」;去年11月,瓊斯所主理的InfoWars發布視頻,聲稱十字軍東征是一種「防禦性」措施,暗示穆斯林信仰正在入侵歐洲, 並喊道「我們要再阻止你了!你明白了嗎?!」。

在其他視頻或言論中,瓊斯也曾抨擊「西方國家將穆斯林的戀童癖合法化」,又指慈善家索羅斯(George Soros)計劃「利用穆斯林移民來摧毀西方」。由此可見,瓊斯所主理和發布的言論,不僅帶有虛假陳述,亦有煽動、敵視他者(特別是穆斯林)的言論。不論是從憲法,或是Facebook的政策(註四)來看,瓊斯及其傳播平台被禁,並非出於政治正確之舉,而是有合理的社會安全考慮。

誠然,在美國今時今日的政治氣候,將極右言論封殺,也有其情理。儘管美國有關種族主義的歧視和爭議已有逾百年歷史,但自特朗普上任後,社會撕裂、二元對立更趨嚴重。雖然不盡是特朗普一手造成,但他的民粹作風和言論亦有煽風點火之效。特別是在去年八月,在維珍尼亞州夏洛茲維爾市,有團體發起「聯合右派」(Unite the Right)的示威活動,把白人種族主義者、親邦聯團體及另類右派分子聚集一起,最終演變成大衝突,釀成一死十九傷。故此,從政治和社會角度而言,禁止像瓊斯所主張的極右言論,並非「反民主」之舉,而是申明民主(言論自由)的限度,保障民主制度(相信沒有人忘記二戰的經歷)。

不過,此事亦衍生出另一值得探討的角度。言論自由非絕對權利,其相對限度亦有可供商榷之處。長久以來,美國和西方國家不斷批評他國沒有保障國民的言論自由。但如果他們也將種族歧視、仇恨言論禁絕,視之為保護國民免受煽動之策,換言之,他們同時亦察覺到,毫無節制的言論自由,將對國家安全和穩定帶來挑戰。問題是,在批評他國時,紅線該畫在哪裡,才不會有「雙重標準」呢?

註一:原文:Congress shall make no law respecting an establishment of religion, or prohibiting the free exercise thereof; or abridging the freedom of speech, or of the press; or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peaceably to assemble, and to petition the government for a redress of grievances.
註二:在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第四條列明,即使在緊急情況下,某國也不能減損某些指定人權,但當中不包括言論自由的權利。
註三:Ruane, Kathleen Ann. "Freedom of speech and press: Exceptions to the First Amendment." Available [online] also at: https://www. fas. org/sgp/crs/misc/95-815. pdf [accessed in Cianjur, Indonesia: September 25, 2014] (2014).
註四:Facebook介定仇恨言論為"a direct attack on people based on what we call protected characteristics — race, ethnicity, national origin, religious affiliation, sexual orientation, caste, sex, gender, gender identity, and serious disease or disability. We also provide some protections for immigration status. We define attack as violent or dehumanizing speech, statements of inferiority, or calls for exclusion or segregation." Youtube has a similar definition. Apple does not define hate, but writes that content may be removed or rejected if it could be construed as racist, misogynist, or homophobic, or depicts hate them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