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例不保障實習生 部分實習成變相剝削 應推廣基本津貼
《最低工資條例》(第608章)自2011年5月起生效。條例訂立法定最低工資制度,設定工資下限,以防止工資過低,保障基層僱員。現行的最低工資為每小時34.5元,若僱主支付員工的薪酬低於34.5元,即屬違法。但是,最低工資已實施了七年,但是每年均有一群人不受到條例的保障,亦不會獲得像殘疾人士一樣能就工作能力進行評估而獲得的薪酬機會,他們就是——實習生。
部分院校、學系要求強制「實習」 長時間「實習」無保障!
據勞工處編制的〈法定最低工資:學生僱員及僱主須知〉明確指出「法定最低工資不適用於《最低工資條例》(第608章)指定的下列學生僱員:實習學員;及正處於獲豁免學生僱用期的工作經驗學員。」但是,原來獲條例豁免的學生僱員定義廣泛,涵蓋正在修讀本地教育機構或學位或以上的非本地學術資格的全日制教育課程。而其中對實習學員的定義更沒有年齡和工作實習期的時期限制。換言之,部分院校和機構或可透過合作的方式,把任何年齡的學生安排長時間的無薪或只獲少量津貼的「實習」,令他們變相成為廉價勞工。
據知,各大院校的專業學系傳統上就有把實習作為課程的必修部分的要求,例如社工、醫學和護理等等。而相關要求基本上是為了滿足相關專業的註冊要求。但是,近年部分院校或為了提升畢業生的就業率,而把實習視為「畢業要求」,用以「整靚張CV」。
《香港01》早前曾報道理工大學自2005年起已把實習作為必修科目(「校企協作教育」),是全港首間要全部學科的學生都需完成實習才能畢業的大學。記者早前到了理大進行隨機調查,得悉有學生會經學校或學系安排下找到實習,亦有學生會選擇在校外自行尋覓機會,不過獲得的薪酬就非常懸殊。其中一名副學士女學生曾任職一份「零人工」的文職實習達半年,「自己諗返都覺得畀人搵笨,又無特別學到嘢,日後在CV都唔會寫」;不過亦有同學指今年已找到一份約2萬元月薪的實習工作,令人羨慕!換言之,部分院校的規定或變相幫助了部分私人公司以「零人工」或低薪聘請在學學生成為廉價勞工,但實習生必須接受以滿足畢業要求。
事實上,學生僱員不止在薪酬上被動,甚至連其他勞工應有的權益亦沒有話語權。勞工處指,《僱傭條例》沒有規定機構聘用實習生的模式。該處進一步指出,實習生能否享有一般打工仔的保障和福利(例如休息日、病假甚至工傷),則要視乎該學生和機構是否存在僱主及僱傭關係。所以,若學生僱員不幸在實習期間受傷或遇上意外,如機構否認他們存在僱傭關係,學生僱員隨時不獲任何賠償。
實習性質界線模糊 長遠應制訂實習條例或指引 保障學生僱員權益
目前勞工處界定的學生僱員分為兩類:第一類「實習學員」必須「由提供課程的教育機構安排或認可;及屬課程的必修或選修部分」;第二類「工作經驗學員」涵蓋面較廣「不論是否由提供課程的教育機構安排或認可;及可以與課程無關」。對於後者,目前規定學生僱員必須在開始受僱時未滿26周歲,而且只可以在為期最長59天的連續期間以「獲豁免學生僱用期」僱用。但是,若像理工大學般要求學生必須通過實習才能滿足畢業條件,到底像副學士女學生任職一份「零人工」的文職實習達半年,是否屬於課程要求,還是與課程無關,值得懷疑。因為,若屬於後者,該公司要求女生實習半年本身便可能違法。
事實上,香港社會普遍對於「實習」(學生僱員)和相關法例的認識不足。而且,政府亦有需要與各大院校及機構定期檢討及介紹關於「實習學員」和「工作經驗學員」的分別。以避免有不良機構藉詞為學生提供實習機會,而進行剝削或聘請廉價勞工。
另外,政府亦可以制訂指引或立法規管院校或機構必須向學生僱員提供合理的津貼。而非讓「津貼,彷彿被定性為恩賜」。雖然,各院校回覆《香港01》指,由於各系實習情況不一,津貼情況亦不一樣,因此院校未有統一機制、專門為學生實習而設的援助金額。若實習同學如遇上經濟困難,可個別向院校申請為經濟有困難的學生提供的助學金、或向在職家庭及學生資助事務處提出貸款。而部分學系的老師更會為個別學生私下提供津貼。但是,這些津貼應該規範化,而非待學生僱員要求或投訴時才作出,因為作為受僱的一方,他們的基本勞工權益亦應該得到應有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