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大辯論】展現施政決心 林鄭應有膽向商界「說不」
特首林鄭月娥日前(5月3日)出席立法會,回應議員有關土地開發的質詢。她指出在《基本法》的保障下,政府必須在私有產權和公共用途中取得平衡,不可隨意動用《收回土地條例》,否則或面對漫長的司法覆核。特首這番話表面上是對法治的尊重,但本質上只是逃避守護社會公義的責任,漠視資源分配嚴重不均的問題。本屆政府已不只一次對市民宣稱,住房是首要處理的議題,但本港樓價離地的原因,主因就是歷屆政府沒有決心,挑戰現有既得利益分配,令基層市民成為現行利益分配機制的犧牲品。若政府在運用《收回土地條例》的問題上,仍然畏首畏尾,不但令「土地大辯論」淪為政治宣傳,更無助市民達成安居樂業之卑微夢想。
以當前熾熱的樓市和剛性需求而言,政府必須明白普羅大眾對住房需求並非消費或投資品,而是「生活必需品」。政府作為資源分配者,有責任挺身而出去扭轉資源分配不公的問題,為市民解決住房不足的問題。事實上,本港不是無地可覓,而是因發展商囤積過千公頃的農地和棕地,透過申請轉換土地興建豪宅獲利,又或待價而沽,導致在新界覓地困難重重。
《收回土地條例》從來都不是強徵私人業權,而是平衡社會總體利益後,透過既定機制將私人土地改劃成公共用途,同時也是向業主作出合理補償,完全是合乎法規與尊重私有產權的做法。若然私人地產商漠視凌駕性公眾利益,執意與民為敵,政府必將得到全社會的支持。地產商也會平衡利弊,現階段就假設地產商會不惜一切打官司,再假設政府一定沒有能力加快應對,不是負責任的做法。
再者,自回歸以來,特區政府已動用《條例》逾百次,案例遍布香港、九龍和新界,而改劃的用途除了修築排水道外,更包括市區重建及興建公共住房。故要說《條例》是「尚方寶劍」,不易出鞘,實屬言過其實,更似是政府官僚心態作祟,害怕打破現有利益分配後將添煩添亂。
特首雖點明《基本法》第6條和105條保障私有產權,惟條文亦有訂明特別行政區「依法徵用私人和法人財產時被徵用財產的所有人得到補償的權利」。換言之,政府並非不可徵用法人財產,而是需要「依法地徵用」。故此,《條例》不但沒有牴觸《基本法》,更為「依法地徵用」提供了一個法理基礎和參考,以應對潛在的法律挑戰。當務之急,是相關部門須清晰釐定《條例》中「公眾用途」的釋義,多管齊下解決香港住屋貴、細、擠的問題。
政府如何看待和運用《條例》,正正是未來特區政府如何看待土地問題的試金石。雖然特首日前以試舉舊灣仔警署一例,說明運用《條例》可招來漫長的法律程序,拖慢建屋過程。可是,房屋短缺不僅是民生議題,同是政治議題。多年來,姑勿論是主動還是被迫,政府在土地和房屋議題都予人臣服於地產商的觀感。但平情而論,相比冗長的法律程序和公帑耗費,市民更不願接受官方政策向地產商傾斜,令逼切的民生需要得不到滿足。
所以,不論是民生或是政治考量,政府有無決心善用公權力,挑戰既有利益階層,還市民合理的居住權,將成為本屆政府施政的重要試金石。若政府有意將社會整體福祉置於地產商之上,拿出大破大立的決心,即使被拖進冗長的官司,相信市民亦會體諒政府解決房屋短缺問題的初衷和決心。反之,若政府連善用自身的公權力亦顯得左顧右盼,又怎樣叫市民相信房屋問題是本屆政府的重中之重呢?
更重要的是,若然政府勝訴,地產商在未來將難以再謀囤地,政府在規劃新界發展時,也更能有所作為,令政府更具徹底解決土地房屋問題的力量。自稱有膽的林鄭,應該力爭成就這功在社稷的一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