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官媒批「參與構陷」 滙豐必須回答一系列問題
上周四(7月23日),加拿大卑詩省最高法院披露一系列與孟晚舟引渡案相關的材料。人們隨即意識到,原來此案在現階段除了「加拿大執法機構是否在逮捕過程中侵犯孟晚舟權益」和「白宮是否政治干預引渡案」以外,還有第三條主線,也即辯方認為控方「孟晚舟金融欺詐匯豐」的控訴不實。
翌日,以《人民日報》為代表的官方媒體相繼發表題為「孟晚舟案證據公開!滙豐銀行構陷,美國一手炮製」的文章,批滙豐銀行參與設局構陷華為首席財務官孟晚舟。
承接上文:孟晚舟案的第三條線:郵件、PPT披露 滙豐是何角色?
這是非常嚴重的指控。對此,滙豐發文回應稱「沒有參與美國司法部關於對華為展開調查的決定,也沒有鼓動美國司法部這樣做」,「沒有介入美國司法部關於逮捕華為首席財務官或起訴華為的決定」,「滙豐對華為沒有任何惡意,也沒有構陷華為」,「向美國司法部提供的材料是應其官方正式要求而提供」,又指出在回應美國司法部信息時,該行僅是提供事實性信息,並無編造證據或隱瞞事實,亦不會歪曲事實或為了該行利益而傷害客戶。
可是,滙豐這份回覆依舊顯得模棱兩可。沒有參與展開調查的「決定」和沒有介入逮捕孟晚舟或起訴華為的「決定」,這是何意?滙豐是否在默認自己參與了這些調查和起訴的過程?滙豐在「僅是提供事實性信息」之餘,是否認可美方對孟晚舟「欺詐匯豐」的指控?更重要的是,滙豐為何要「應美國官方正式要求而提供」客戶資料?一個在香港註冊、總部在英國的銀行,為何要向美國政府提交隱私資料?
《人民日報》的指控是很嚴重的,「構陷」一說能否成立,有待卑詩省最高法院進一步披露相關證據及材料,也有待探明滙豐這個「非當事方」在此案中究竟扮演怎樣的角色。就01現掌握的材料而言,滙豐至少必須對一系列問題予以誠懇答覆。
滙豐是否認為自身被「欺詐」?
孟晚舟一案與匯豐相關之處有二。
其一,匯豐曾向華為索要一份PowerPoint文件,並在數年後將之轉遞美國司法部;
其二,美國司法部以該份PowerPoint為證據,稱華為及孟晚舟在該份PowerPoint中所陳述的情況與現實不符,致使滙豐成為金融欺詐的受害者,且面臨違反美國對伊朗制裁的風險。
7月23日,卑詩省最高法院披露孟案重要文件,包括當年滙豐向孟晚舟索要的PowerPoint文件英文版。以下為PowerPoint節錄 ↓↓↓↓↓
對伊朗制裁方面,因為加拿大在這方面僅僅是「價值觀」與美國接近,並沒有對伊朗實施制裁,所以就孟案而言,關鍵點便在於金融欺詐。
就法理而言,商業欺詐是指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以牟利為目的,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給經營者或消費者帶來損失。也即有四個關鍵要素:欺詐行為、主觀故意、給利益方帶來實際損失或是風險、欺詐行為和損失或風險間存在因果關係。
在上一篇文章中,01就現掌握的材料做出評估,認為美國「孟晚舟欺詐滙豐」的指控,恐怕有頗多邏輯不清之處,尚待控方解釋。
首先,「欺詐行為」和「主觀故意」恐怕很難成立。控方關鍵證據是孟晚舟在2013年8月22日於香港向滙豐亞太區全球銀行業務負責人Alan Thomas展示的PowerPoint文件,這份名為《信任、合規、合作》的文件詳盡介紹了華為在伊朗的業務情況,包括與Skycom之相關夥伴關係,介紹了聯合國、歐盟及美國對伊朗的制裁,以及華為本身未違反制裁的情況。另外,據法院披露的辯方證據,Skycom、滙豐和華為之間在2009年至2012年間有大量三方往來郵件,說明滙豐知曉華為與Skycom的關係,知道其相關伊朗業務。
再者,滙豐是否遭受實際損失或風險?控方稱,由於華為「隱瞞」了與Skycom的關係,導致滙豐為華為提供了9億美元的貸款額度,經濟利益遭遇風險,另外滙豐為Skycom辦理了逾一億美元的結算,可能違反美國制裁。
不過實際上,該「9億美元貸款額度」乃由多個銀行為華為共同提供的、共16億美元授信貸款額度的一部分,滙豐在其中的貸款額度只有8,000萬美元;且華為從未使用過該信用額度,並在2017年6月將之取消,期間反而曾為滙豐支付相關管理服務費及中間人協調費。滙豐未曾因此受到損失。
相關法院證詞及材料節錄 ↓↓↓↓↓
至於滙豐為Skycom提供的金融結算服務,滙豐也並沒有因此受到美國制裁。根本原因或許在於Skycom相關服務並未違反制裁規定。滙豐至多有面臨美國制裁法律的民事和刑事「風險」。
這也就牽涉到最後一個因素,「欺詐行為和損失或風險間存在因果關係」。2009到2012年間,華為與伊朗相關業務的金融結算一直由滙豐銀行處理,這一方面說明滙豐不可能不知曉華為的伊朗業務,更在於結算路徑乃由滙豐選擇,滙豐完全可以控制這些結算過程中有無美國人員的參與,亦可以選擇其他結算路徑規避風險,乃至一旦滙豐認為結算違反制裁法律,可以立即凍結或者拒絕付款。即便美元結算業務給滙豐造成「風險」,其責任也在作為代理金融機構的滙豐自身。
更何況,滙豐不可能僅依賴華為該份PowerPoint和孟晚舟的說明來做風險評估。滙豐向來以其強大的「風險管理部及合規部」自豪,其中甚至包括很多曾在美國政府任職的前高官,譬如直接經手伊朗和朝鮮制裁生意的Stuart Levey(美國財政部恐怖主義與金融情報辦公室前副部長)以及熟悉美國制裁規章的Robert Werner(美國財政部海外資產控制辦公室前主任、美國制裁委員會前主席)。滙豐有充足的團隊資源和配套公司架構來評判業務風險。
再進一步講,滙豐彼時已經在2012年與美國司法部簽署《延期起訴協議》,同意「在任何調查中配合美國司法部」,並接受美方監管人員派駐在銀行內。在這種情況下,滙豐於2013年中環IFC扒房的那次會晤後做出了「不構成風險」的內部判斷,而後的三年時間裏皆未提出異議。美國方面直到2016年之前,也沒有公開提出異議。
當下,控方以「孟晚舟欺詐滙豐」的名義起訴孟晚舟,指控成立與否將決定案件的走向。而在這過程中,匯豐雖然確實既非控方又非辯方,卻扮演着極為核心的角色。
或許,當控辯雙方在法庭上就「金融欺詐能否成立」據理憑證力爭的時候,人們也要問的一個問題是:「匯豐究竟是認為自己被欺詐,遂配合美國調查」,抑或是「並不認為自己被欺詐,卻上交了該份PowerPoint予美國」?
「欺詐」之外 滙豐的其他疑點
華為提供給法院的證據曝光並發酵之後,內地官媒對滙豐進行了一系列「出賣華為」、「政治構陷」的批評與指謫,香港社會也逐步對「滙豐在孟案中扮演怎樣角色」產生興趣。而滙豐銀行的是份回應聲明,也反而讓人進一步加深疑問。
01在上一篇文章中已經從孟晚舟案情發展的維度,對滙豐在當中的角色拋出一系列疑問。這裏要繼續詢問滙豐的是另一件事:滙豐在孟晚舟案扮演的角色,究竟與滙豐2012年和美國司法部簽訂的《延期起訴協議》(Deferred Prosecution Agreement,DPA)相關與否?《人民日報》等官媒所指謫的「參與構陷」,究竟是否屬實?
我們客觀看到的情況是,從滙豐2012年因重大洗錢案與美國司法部簽訂DPA,同意配合司法部進行調查,到滙豐2016年配合美國司法部調查孟晚舟及華為,這兩件事的時間線有太多「巧合」。
是份DPA最初簽署時的有效時期為2012年至2017年,而以上交PowerPoint為代表,滙豐配合美國調查華為及孟晚舟發生在2016年,也即DPA即將屆滿之時。這是否是巧合?2017年底DPA屆滿之後,美國在司法部合規監管員認為「滙豐的合規仍有很大缺陷」的情況下,罕見地未續簽DPA。相較之下,美國司法部與渣打銀行(Standard Chartered)等機構的DPA則一再被續簽。更詭譎的是,美國海撤銷了對滙豐的所有刑事指控。
抱着這些疑問,再去看滙豐如今對此的回應,只會引起更大的疑慮。
「滙豐沒有參與美國司法部關於對華為展開調查的決定」,意即承認參與調查過程?參與度是多少?何時開始參與相關調查?2013年的IFC扒房會晤若是「滙豐向華為進行了例行的詢問」,那麼一場例行詢問為何有以上如此多的不尋常元素?「滙豐更沒有介入美國司法部關於逮捕華為首席財務官或起訴華為的決定」,那麼滙豐是否有主動為美國司法部搜集證據?這與它自身擺脫DPA的管制是否有關?「美方對華為的詳細審查在滙豐集團2016年末被捲入之前早已存在」,那麼2016年滙豐「被捲入」之後又扮演了怎樣的角色?
滙豐有無觸犯香港法律?
孟晚舟一案不僅牽涉華為和美國司法部,中美、中加、美加關係,也因Skycom公司註冊地在香港等因素而牽涉香港。而今看來,滙豐的角色也成為香港關注該案的一大原因。
此次《人民日報》等官媒的措辭,無疑是對滙豐作為一家金融機構的嚴重指控,若屬實,這些指控挑戰的也是香港金融體系的誠信原則。因此,在孟晚舟案情本身之外,我們同樣密切關注,滙豐作為一間香港註冊的銀行,是否在「捲入」該案的過程中,違反了香港的法律?
因此,除了「滙豐是否認為自己被華為和孟晚舟誤導?」以外,我們也想知道「滙豐是否認為Skycom違背美國對伊朗制裁」?「滙豐是否接受華為所謂其伊朗業務皆為合法」?「滙豐作為在香港註冊的銀行,在將華為和Skycom的資料提供給美國司法部時,是否觸犯了香港相關法律」?如果滙豐判定華為沒有觸犯法律,那麼就是受到美國的要求予以配合,港府是否應該為此調查滙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