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晚舟案】滙豐與DPA:美國對付企業的「虎頭鍘」
近日,孟晚舟引渡案因加拿大卑詩省最高法院披露的證據和材料而有新進展,而滙豐銀行也因此捲入其中,乃至成為案件核心。
簡而言之,這是因為孟晚舟被美國以兩項罪名控訴,一為「違反美國對伊朗的制裁」,二為「金融欺詐滙豐」。前者在加拿大僅僅是「在價值觀上」符合,後者是孟晚舟會否被引渡到美國關鍵。倘若法院在未來數月內判定孟晚舟和華為不構成對滙豐的「金融欺詐」,那麼引渡自然也不了了之。
近來法院披露的辯方證據,便是在嘗試證明「滙豐根本就清楚華為與伊朗的業務;並沒有承受任何實際損失;即便有承受損失的風險,也是源於滙豐自己選擇的金融結算路徑」。而根據辯方提交的證據,滙豐甚至有可能存在「參與構陷」的嫌疑。
在滙豐銀行7月25日為自己辯解的聲明中,稱沒有參與美國司法部關於對華為展開調查「的決定」,沒有介入美國司法部關於逮捕華為首席財務官或起訴華為「的決定」,似乎是在變相默認自己被動參與了事件的執行過程。
另外,滙豐在該聲明中還透露自己在2016年末「被捲入」美方對匯豐的詳細審查。
那麼,滙豐又是如何被捲入其中的?這有待法院進一步披露信息,進一步予以裁決。不過至少到目前為止,以《人民日報》為代表的內地官媒正聚焦於滙豐與美國政府的關係,尤其是一份由2012年簽署的為期5年的《延期起訴協議》(Deferred Prosecution Agreement,DPA)。
相關法院證詞及材料節錄 ↓↓↓↓↓
5年的DPA究竟是什麼?
總部位於英國倫敦的滙豐控股有限公司(HSBC Holdings plc,簡稱滙豐)是全球規模最大的銀行及金融服務機構之一,但近10多年成為美國監管和執法機構的重點關注對象。
2012年12月11日,滙豐涉嫌違反三部法律,即《銀行安全法》(BSA)、《國際緊急經濟權利法》(IEEPA)以及《敵對貿易法》(TWEA),從而被美國司法部以「幫助墨西哥洗錢」和「資助國際恐怖主義行為」的指控處以19.2億美元罰款。
根據美國司法部當天公佈的內容,紐約東區法院指控滙豐銀行為了削減成本和提高股權收益,「故意削減有效反洗錢(AML)的項目」,反洗錢部門人力嚴重不足 。尤其是在2006年至2009年期間,滙豐銀行(HSBC Bank USA,滙豐美國)對墨西哥的風險評級是「標準」(standard),也即反洗錢風險評估中最低的級別,結果導致該行墨西哥分部(HSBC Mexico)成為最大的黑錢來源,發生了總規模達6,700億美元的電匯以及總計94億美元的現金業務。美國司法部稱之為「令人震驚的監管失敗」(stunning failures of oversight)
這促使滙豐銀行一度成為墨西哥和哥倫比亞販毒集團進行洗錢和其他違法行為的首選金融機構。在2006年至2010年間,墨西哥錫那羅亞販毒集團(Sinaloa Cartel)和哥倫比亞北河谷卡特爾販毒集團(Norte del Valle Cartel)兩大販毒集團通過滙豐銀行,轉移了至少8.81億美元的資金。甚至2007年落網的墨西哥頭號華裔大毒梟葉真理(Zhenli Ye Gon)也是滙豐銀行的長期客戶。
最終,滙豐被罰12.56億美元,美國司法部分得8.81億,美國財政部海外資產控制辦公室(OFAC)分得3.75億。另外,滙豐也同意支付6.65億美元的民事賠償,其中美國貨幣監理署(the Office of the Comptroller of the Currency)及打擊金融犯罪中心(the Financial Crimes Enforcement Network)分得5億,美聯儲分得1.65億。滙豐共計被罰19.21億美元。
然而,彼時滙豐卻沒有任何一個員工被起訴,反而是與美國簽署了一份5年期的DPA。按照該協議,美國檢方在一定期限內暫緩起訴,滙豐則同意「在任何調查中配合美國司法部」,如果被控方滙豐滿足了協議指定的一系列要求,那麼協議期到期後所有指控會被撤銷,直接結案,也沒有人會被起訴,否則美國司法部有權撤回協議,向滙豐提出刑事指控,包括被以違反美國反洗錢法和制裁法判處12年有期徒刑。
美國DPA是以違法企業承諾進行內部改革、支付一定數額的罰金為前提與美國司法部簽訂。若企業沒按美國司法部要求的進行內部改革,司法部才會撤回DPA,並對其重啟刑事訴訟。
滙豐-美國司法部DPA協議主要內容:
承認並接受美國監管部門對其行長、專員、僱員、代理的所有指控為事實(facts),並願意承擔責任。
協議自達成起設置5年期限。在此期間,如果司法部認定滙豐方面故意違反協議任何一條規定,期限將被額外延長1年,所有協議條款同期延長執行。如果司法部認定滙豐滿足了協議條款,該協議將有可能被提早撤銷。
已經、即將且(或)必須採取全方位補救措施,包括:組建新的領導團隊,任命新的CEO、法律顧問,以及新設一名主管負責保證全球標準,滙豐北美銀行領導團隊也要更換;約束高管獎金,尤其是反洗錢方面不合規的高管;美國滙豐銀行(HSBC Bank USA)在2011年花費2.44億美元用於反洗錢,這是2009年投入金額的9倍左右;截止2012年5月底,美國滙豐銀行反洗錢人員配備已經由2010年1月時的92名全職反洗錢合規專員和25名顧問增加至880名全職反洗錢合規專員和267名顧問;美國滙豐銀行重組其反洗錢部門,強化匯報線、提升其地位;美國滙豐銀行成立新的自動監督系統,監控每一次電匯和追蹤電匯的發起者、發送者和受益者。
同意繼續強化內部反洗錢項目。
須(shall)繼續全力配合司法部所有調查,但要符合適用法及相關規定、律師委託投人和律師起訴材料的特權。在司法部的要求下,滙豐也必須全力配合其他國內或國外執法機構的所有涉及滙豐或其前任行長、專員、僱員、代理和顧問或其他任何一方的任一調查。
須(shall)繼續全力配合司法部對對滙豐及其現任或前任行長、專員、僱員、代理和顧問行為的任何調查,包括:應司法部的要求,滙豐要展現「誠意」(good faith),自行讓這些人員提供任何一項調查的額外信息和資料,以及出席聽證、接受執法部門的問詢等;提供和這些被調查或指控人員相關的信息、資料、文件、數據庫或交易數據;向司法部通報滙豐或其現任行長、專員、僱員、顧問、代表或代理的任一和「滙豐遵守美國制裁法、滙豐牽涉洗錢或滙豐反洗錢項目」相關的刑事、民事、監管或行政調查或訴訟;執行合規程序及培訓,確保滙豐負責制裁事宜的合規專員及時獲知任何實體(包括但不局限於滙豐的客戶、金融機構、企業、阻止、團體和個人)隱瞞或改變名稱或其他認證信息以規避美國制裁法的已知請求或嘗試。滙豐的合規總監(Head of Compliance)或者他/她的被指派者必須及時向司法部匯報發出這一請求的任一實體的名稱和聯繫方式(如果滙豐得到的話);提升集團合規部職權,新設一位集團金融犯罪合規審查主管兼集團反洗錢報告總監。
願意解決由司法部基於事實陳述中所列的任一行為而提出的所有民事和刑事索賠。
同司法部合作,包括開展多層面、多方面的大範圍內部調查,主動讓美國分部及海外僱員接受採訪,為司法部收集、分析、整理大量證據和信息。
在任何刑事或司法訴訟過程中,提供必要的或用來確認或建立原始場景、真實性或文件證據或實物證據採信基礎的信息、資料和證詞。
考慮到滙豐過去和未來對司法部工作的合作與配合,以及滙豐繳納全部罰款並執行和保持協議所列的補救舉措,司法部同意延遲起訴。如果滙豐遵守協議所有所列條款義務,司法部將不再對滙豐進行刑事訴訟。協議條款完結時,協議失效。
如果簽署該協議後,滙豐再次違反美國法律,或被發現在該協議中故意提供了錯誤、不完整或誤導信息,或直接違反該協議任一條款,美國司法部對它的指控範圍更廣,將包括但不局限於協議中所列指控。
2017年12月,5年期滿,美國檢方撤銷了對滙豐的全部刑事指控。截至目前,沒有任何滙豐銀行員工因為墨西哥洗錢案而遭到刑事起訴。
沒有任何個人受到起訴
應該說,這一重大金融機構洗錢案件最終被「政治私了」,與美國政府的政治決策和英國的介入分不開。
奧巴馬執政時期,的確有財政部官員建議針對這宗洗錢案對滙豐進行起訴,但當時的美國司法部領導層拒絕了這類建議,理由是這樣做可能導致一場「全球金融災難」。2013年,時任美國司法部長霍爾德(Eric Holder)出席國會聽證時表示,一些金融機構大到難以進行司法起訴。
根據英國廣播公司(BBC)2016年7月12日的報道,在奧巴馬政府拒絕起訴滙豐後,美國國會當月公佈了一份報告,指責霍爾德誤導了國會決策。國會報告指出,考慮到滙豐銀行對金融市場的「重要性」,霍爾德忽略了一些美國政府普通職員起訴滙豐的建議。
另外,當時的英國監管部門也在向美國財政部施壓。美國國會報告稱,英國的監管部門阻礙調查並「影響」了最終結果。英國時任財政大臣奧斯本(George Osborne)對美國調查進行了干涉,曾致信時任美聯儲主席伯南克(Ben Bernanke),起訴滙豐「可能嚴重影響金融和經濟穩定,尤其是對歐洲和亞洲市場」。
當時正值美國大選,雖然美國媒體曾傳出「美國司法部考慮撤銷DPA,並以刑事罪名起訴滙豐」的傳聞,但待得特朗普贏得大選後,司法部領導層更迭,此類聲音再未出現。
7月23日,卑詩省最高法院披露孟案重要文件,包括當年滙豐向孟晚舟索要的PowerPoint文件英文版。以下為PowerPoint節錄 ↓↓↓↓↓
美國多次與滙豐簽署DPA
事實上,滙豐近年多次被指控資助洗錢案和違反美國制裁,最後都是以DPA的模式解決。
2019年12月10日,滙豐(HSBC)旗下的總部位於日內瓦的HSBC Private Bank (Suisse) SA (滙豐私人銀行瑞士有限公司)與美國司法部達成一項暫緩起訴協議(DPA)。該DPA協議考察期定為3年,如滙豐在期限內表現良好(to demonstrate good conduct),或者證明自己改正過往行為,指控3年後可被撤銷,直接結案。
根據美國司法部網站當時的公告,滙豐私人銀行承認在2000年至2010年期間與自己的僱員、第三方和全資受託人以及美國客戶串謀:欺詐美國稅款;逃稅;提交虛假的聯邦納稅申報表。2002年,該行大概有720個總價值超過8億美元的美國客戶關係未予申報,截至2007年,該私人銀行的美國客戶有12.6億美元的資產未向美國稅務機關申報。即使在美國司法部2008年左右開始調查包括瑞銀在內的瑞士銀行業的行為後,滙豐瑞士私人銀行的一些銀行家仍在繼續幫助美國客戶逃稅。
作為協議的一部分,滙豐支付民事和刑事罰款總計1.92億美元,並承認幫助美國客戶向稅務機關隱瞞逾10億美元資產。其中包括沒收7,200萬美元非法活動所得,向美國國稅局(IRS)賠償6,100萬美元,以及6,000萬美元罰款。
美國司法部表示,罰款數額考慮了滙豐瑞士「主動交代其行為」和配合調查人員。美國司法部稱,根據DPA協議條款,滙豐私人銀行將「全力配合」美國司法部稅務司(Tax Division)和國稅局(IRS)的調查。該協議還要求滙豐私人銀行果斷揭露美國可能事後才會揭發的、和美國賬戶相關的信息。
分析認為,這份協議實質上結束了針對該滙豐私人銀行在2000年至2010年期間活動的、長達數年(2008年至2019年)的調查。
2018年1月18日,滙豐與美國司法部達成了另一項DPA。根據滙豐的供述,其交易員在2010年3月還實施了另一起外匯操縱行為,使公司從中獲利約3,840萬美元。依據DPA的約定,滙豐同意支付約6,310萬美元的刑事罰金。滙豐還同意繼續與美國司法部和其他外國當局就任何正在進行的相關調查與訴訟開展合作,並進一步加強公司的合規計劃。
滙豐並非唯一
美國司法部數據顯示,除了滙豐銀行外,很多國際大型金融機構相繼因為違反美國經濟制裁政策與幫助非法機構洗錢等原因被罰,而很多銀行也會選擇同美國監管機構簽署DPA,化解指控包括渣打銀行(Standard Chartered Bank)、荷蘭合作銀行(Rabobank, N.A.)和美國合眾銀行(U.S. Bancorp)。
2019年4月9日,總部位於倫敦的渣打銀行同司法部達成協議,同意延長雙方簽訂的DPA至2021年4月,並支付罰金10億美元。該案件源自美國於2001至2007年就渣打銀行違反處理伊朗款項而提出的指控。
2012年12月10日,渣打銀行同司法部簽署一項DPA達成和解,承認其在2001至2007年曾替伊朗客戶通過美國進行數十億美元交易,同意交付6.67億美元的罰金,同時同意美國司法部委任的監督員監控渣打內部操作,以防止渣打再次違規。該協議在2014年、2017、2018年都有延長。
2013年10月29日,荷蘭合作銀行(Rabobank,N.A.)與美國司法部簽署 DPA,承認參與操縱Libor和其他基準銀行間同業拆借利率,並同意支付3.25億美元的罰金。
2018年2月21日,美國合眾銀行(U.S. Bancorp)和其子公司美國國家銀行(USB)同司法部簽署DPA,承認反洗錢控制不力以及制裁合規風險管控不善,同意支付罰金6.13億美元。
要知道的是,DPA一旦被簽署,一般不會被撤銷,只會達成延長協議。比如,渣打銀行的DPA便多次延長,美國從中也可以繼續開出罰金。2014年2月,美國司法部、美聯儲、財政部和曼哈頓地區檢察官辦公室也與渣打銀行達成和解,渣打對這四個機構支付的罰金為3.27億美元。
所以,從某種程度上講,DPA也是美國聯邦政府「創收」的一種特有方式。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等其他監管機構也傾向於通過DPA化解一些民事訴訟。
滙豐銀行同司法部簽署5年DPA時,《紐約時報》一篇報道就指出,滙豐銀行洗錢案只不過是美國金融機構中針對黑錢的地毯式調查中的一部分,早在2010年,美國司法部門的刑事庭(criminal division)就成立了反洗錢特別小組(Money-laundering task force),從不同銀行手中獲得了超20億美元的罰金。而此5年DPA對滙豐的罰金基本上將該小組所得罰金加倍。滙豐2012年業績報告,全年稅前利潤206億美元,跌6%,低於市場預期,這主要也是由於巨額罰款導致。
當然,美國最大的一張銀行罰單是針對法國巴黎銀行(BNP Paribus)。2014年6月,美國司法部及其曼哈頓聯邦檢察官辦公室、美聯儲、美國財政部、NYDFS以及曼哈頓地區檢察官辦公室等五個機構,對法國巴黎銀行處以89.7億美元巨額罰款,不過方式是簽署了一份書面認罪協議。
事實上,這種「美式庭外和解」也以一次次案例道出了一個真相:如果你是一個大企業,你就會明白是誰在運營世界上獲利最多的敲詐勒索生意——即便是意大利的黑手黨也不如美國監管體系貪得無厭。他們的套路非常簡單:找到一家可能行為不當的企業;威脅其管理層「美國可以令該公司無法經營」,最好輔以刑事指控;強迫這家公司用股東的錢交付巨額罰款,以達成旨在最終撤銷這些指控的庭外和解。然後,再尋找下一個目標。
DPA這樣的安排,是監管機構和當事企業直接內部達成的協議,越過了美國的司法體系,法院即便介入也難推翻DPA。這是因為監管機構(及相關政治勢力)往往有更多裁量權。更何況,法庭訴訟不但成本高、耗時長,而且因此引發客戶流失、聲譽下滑、股價下跌以及後續的來自美國司法部的進一步監管,都會迫使當事方和美國監管機構簽署DPA。
這是美國監管及執法體系的「長臂法則」,這世上也只有美國政府能夠以這種方式施以這種程度的監管。畢竟,美國有它的終極武器:美元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