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投訴減惟民望跌 接納質詢比率降 法律學者:監警制度要改變
警隊過往有警監會監察,2009年6月起升格為法定機構監警會,但制度是先由警隊自查,再交監警會審核,且警方亦非必須遵從監警會決定,令監警會被譏為「無牙老虎」。
7年已過,雖警隊投訴較7年前大減約1,500宗,但不代表民望高企,市民對警隊滿意度及投訴警察制度信心,近年均不足50%。另警隊接納質詢如更改投訴調查結果等的比率,由10年前平均約70%跌至近年約60%,有前委員指,監警會已難有制衡作用,有必要擴權,如擁有調查權、規定警方須採納監警會決定等。
傘運後警隊滿意度下滑
據統計,監警會於2009年6月正式成立後,警方接獲投訴趨減,由2009/10年度3,686宗,2014/15年度減至2,159宗,但不代表警方形象趨正面,據港大民研,市民對警隊滿意度淨值自2013年後,便開始不足50%,前年雨傘運動後更屢見新低,去年下半年跌至28.7%。市民對投訴警察制度的信心亦愈見減弱,據監警會調查,對制度有信心的受訪市民由前年52%,逐步滑落至今年39%,沒信心的市民更達32%,為近4年來新高。
近年警隊接納質詢比率不足六成
實際運作上,警隊也未見對監警會「言聽計從」。由警監會2003至2008年,以及監警會2009/10至2014/15年度共12份年報,顯示監警會成為法定機構後,向警方提出多項質詢包括「更改調查結果分類」、「改善警隊常規和程序建議」、「行使警權理由」、「澄清調查報告資料」等,平均約59.28%獲警方接納,較警監會最後6年平均71.72%接納率,跌約12個百分點。
前監警會委員馬恩國表示,警方不會無理「撐到底」,他舉例稱若投訴警察課將1宗個案分類為「並沒過錯」,而監警會分類為「證明屬實」,雙方經過多次共商後,或會分類為「無法完全證明屬實」,尋求彼此接受到的結論,此為近年常見處理方法。
擴權建議:警方須採納監警會決定、調查權
民權觀察成員王浩賢批評,監警會只是檢視經警方調查的投訴,無直接調查權是非常被動,若警方「企硬」,「監警會亦無能為力」。當監警會與警方有嚴重分歧,監警會可據《監警會條例》第30條,向特首作出有需要的報告,但前委員、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指,若特首收到報告後不跟進,仍會是「繼續各有各道理」,失去施壓效果,故提倡政府應賦予監警會調查權,就特別個案調查。理大社會政策研究中心主任鍾劍華也指,最少要令警方必須採納監警會決定。
警協會:要以公平公正為原則
警察隊員佐級協會主席陳祖光指,有關建議涉及調查權力和被調查者的權利等,故未有具體建議前,難作評論,但強調一切應以公平公正為原則。
警方回應指,處理投訴個案分類及監警會質詢時,投訴警察課都以事實與證據作分析及判斷。監警會發言人指,秘書處收到投訴警察課解釋後會再研究,並提交予委員組成的審核小組,有需要時會與警方商討,待秘書處和委員均接受解釋,才會通過個案。
英澳監警機關擁調查權 可轉介刑事檢控
獨立監警機構有直接調查權現時在英國、澳洲等地都已實行,當中英國只會直接調查嚴重個案,且可轉介刑事檢控;而在澳洲,投訴對象可不只是警察,甚至可是警隊政策。加拿大安大略省則設有獨立檢視警察專員公署(OIPRD),若認為投訴中有嚴重指控屬實,警方須就此展開紀律聽證會,若投訴經聽證會後成立,聽證官考慮各因素後,會決定懲處方式,包括扣工資、降級,甚至解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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