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產經紀奇招變二房東間4房 瞞業主分租港漂私吞租金 警拘1男
《香港01》曾報道多宗地產經紀涉食夾棍的事件,近日本報又收到報料,指有地產經紀疑付2萬元請一名女子代表他租用西半山一個3房單位,並與業主當面簽訂兩年死約。經紀取得租約後疑充當「二房東」,將單位間成4房分租予港漂生,又安排租客簽署委託書及在原本的租約上加簽,聲稱會處理所有租務事宜,並預先收取一年租金。業主不久即揭發經紀涉欺上暪下,近期更被拖欠兩個月租,懷疑對方私吞租金及涉嫌詐騙,遂報警求助。涉事經紀回覆指整件事只屬租務糾紛,不涉及詐騙,他表示已向業主和租客清楚交代因周轉不靈而欠租,並非有心詐騙。
警方經調查後,以涉嫌「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拘捕一名33歲男子;地產代理監管局則指個案正在調查中。
業主蔣先生(化名)向《香港01》透露,今年7月打算將西半山薄扶林道63號一個3房單位出租,並委託多間地產公司放租。其後一間大型地產公司的林姓經紀指有一名在大企業任職的王小姐有意租屋,雙方相約於8月13日簽署正式租約,當日出席人士包括:業主蔣先生、林經紀、王小姐及代表王小姐的區姓經紀。
當時王小姐聲稱是租屋予其姪女居住,因她就讀香港大學,蔣先生遂要求將王小姐及其姪女的個人資料及聯絡方法一併寫在租約上,雙方並無異議,於是簽訂兩年死約。不過蔣先生指,當日詢問王小姐有關租屋及背景等問題,對方支吾以對,要由區經紀代答,就連「兩按一上」也是由區經紀直接過戶予他,他覺得頗奇怪,但確認收到款項,亦不再深究。
簽約後,蔣先生約王小姐的姪女見面,以了解其背景,方便日後聯絡,豈料會面當日得悉她真正身份並非王小姐的姪女。而王小姐只是應區經紀要求,訛稱幫姪女租屋與業主簽約,實際上單位的住客除了所謂「姪女」的港漂生外,還有另外3名港漂生。
經紀瞞業主做二房東 間成4房租予港漂生賺租金差價
由於事有蹊蹺,蔣先生主動聯絡其餘3名港漂生,了解事件的來龍去脈。綜合各方資料,原來區經紀取得業主與王小姐簽署的租約後,自己充當「二房東」角色,把單位間成4房及修改租約內容,將剩餘三個房間租予3名港漂生,賺取租金差價。每名港漂學生租屋前須簽署一份委託書,交由區經紀處理租務事宜,隨後再在原有的租約上加簽。區經紀於9月中將這份有齊業主、王小姐及4名港漂生簽名的租約,交至稅局打釐印。
經紀認請人代表簽約 預收1年租金 拖業主2個月租
蔣先生坦言,根據租約他只能向租客追租,區經紀根本無任何角色,他沒有義務及責任聯絡區經紀。但區擅自分租及預先收取租金,基於現實考慮,他唯有嘗試聯絡對方,結果區經紀將整件事和盤托出,坦承付了2萬元請王小姐代表簽約。蔣先生續指,4名港漂生預繳一年租金予區經紀,總數逾30多萬元,但他自今年10月起卻收不到租,截止12月份已被拖欠兩個月租,對方解釋現時周轉不靈,如有錢就會還款。
蔣先生認為區經紀改動單位間隔及分租他人,已經違反租約;二來區改租約及找其他租客加簽,以及收取港漂生租金後不交租,亦有詐騙之嫌,故決定報警處理。其後他查閱區經紀的代理牌照,得知對方已沒有續牌;而區經紀在同屋苑已非首次用相同手法行騙,均被業主識破。
業主暫未要求港漂生搬離 或入稟土審處裁定租約無效
蔣先生暫時未有要求4名港漂生搬離,並已於10月13日與他們一同到警署錄口供。他徵詢法律意見後,打算入稟土地審裁處裁定租約無效,屆時再作決定。不過蔣先生提醒學生租屋時應加倍小心,不應將租金轉交不相關的人士。
區經紀指整件事只屬租務糾紛,不涉及詐騙
涉事區經紀向本報承認確實找王小姐代表簽約租屋,所謂「姪女」只是港漂生,與王小姐並無親戚關係;亦承認另招3名租客入住,是想賺取租金差價。但他卻提供另一個故事版本,他聲稱9月13日才確認有4名租客入住,遂聯絡業主欲更新租客名單,惟業主沒聽電話。直到9月底,業主早已知悉有4名港漂生入住單位,區經紀聲稱與業主會面,對方亦簽文件確認知悉4名港漂生委託區處理租約。但區經紀稱,業主不久即不再承認事件。
區經紀承認向4名港漂生預先收取3個月至1年租金不等,並非統一收取一年租;亦承認10月8日最後一次交租,近兩個月因資金周轉不靈而欠租。他認為整件事只是租務糾紛,不涉及詐騙,因他亦主動向業主及租客解釋一時周轉不靈,並非存心欺詐。他相信因欠租而業主選擇報警。
不過業主蔣先生坦言,早於8月底已揭發有4人入住單位,並於9月8日相約4名港漂生會面。直到9月尾再約區經紀會面講及此事,當時簽署文件確認知悉4名港漂生有跟區經紀簽署委託協議,亦知道對方已瞞著他拿該份租約打釐印,故唯有繳付部分釐印費,以取得租約的電子版本,供警方做證據。
地產代理監管局:已接獲投訴 正在調查中
地產代理監管局回覆《香港01》查詢指,已接獲相關投訴。根據紀錄,涉事營業員的牌照已於2024年8月21日失效,有關個案正在調查中,局方不會透露其他詳情及評論個別個案。而任何人士或公司在香港從事地產代理工作,均須向監管局申領有關的地產代理牌照,否則屬刑事罪行,最高刑罰分別為罰款50萬元和監禁兩年。
局方續指,租賃物業的雙方,即出租人(包括業主和二房東)及承租人(即租客)並非監管局的規管對象,其行為不受《條例》所規管。如消費者懷疑受騙及/或事件涉及不法行為,應考慮報警處理。
警拘33歲男子涉嫌「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
警方回覆指,今年10月13日接獲一名男子報案,指懷疑一名地產代理協助放租其位於西區一單位時,擅自更改租約,並在未經其同意下將單位再分租予多名租客。報案人其後被拖欠租金,懷疑受騙,遂報案。案件列作「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交由西區警區刑事調查隊第六隊跟進。警方經調查後,以涉嫌「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拘捕一名懷疑與案有關的33歲本地男子。該名被捕男子已獲准保釋候查,須於12月上旬向警方報到。
陸偉雄大律師表示,如租約訂明不准分租,但租客違規間房及分租予港漂生,只屬違反租約條款,不涉及刑事成分,不過業主有權終止租約。至於經紀付款請人代表租屋的手法,陸偉雄解釋如提供明知道是虛假的身份,且屬關鍵資料令業主「落搭」出租,則有刑事成分;若只是不詳細交代或澄清身份,未必涉及欺騙。而經紀預先收取港漂生一年租金後不交租,陸偉雄建議港漂生盡快報警,交由警方調查,倘若會正式控告該經紀,屆時法庭會按證據判斷他是否因周轉不靈無法支付,還是存心欺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