鄒幸彤2021呼籲參與六四集會 獲撤罪後被恢復罪名 維持15月刑期

撰文: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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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涉2021年發文呼籲參加六四集會,她原被裁定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判囚15個月,高等法院裁定她上訴得直,獲撤銷定罪。律政司到終審法院再上訴裁定勝訴,恢復鄒的定罪,並把她的刑期上訴發還高等法院處理。高等法院法官張慧玲今(21日)駁回鄒的刑期上訴,維持她原本15個月的刑期。

被告鄒幸彤,被控於2021年5月29日至6月4日期間,煽惑他人明知而非法參與未經批准集結。警方未有批准該次六四晚會,鄒被指於社交媒體及報刊發表煽惑他人參與六四活動的文章。

終院法官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並恢復鄒幸彤(圖)的定罪。(資料圖片)

鄒首次定罪時被判囚15個月

鄒在裁判法院被判罪成,遭判囚15個月。高等法院法官張慧玲其後裁定她上訴得直,並指被告可以在刑事審訊中挑戰警方禁止集會決定的合法性,而警方在案中未能確立其合法性,因此鄒呼籲他人到維園集會不屬犯法。

律政司終極上訴裁定恢復鄒定罪決定

律政司就此提出終極上訴,終院五名法官聽取陳詞後,其中三名法官認為被告可在刑事審訊挑戰禁令的合法,另兩名法官持相反看法。惟法官同時認為,鄒在案中就禁令提出的挑戰不成立,因此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

不能以言論自為刑期的上訴理由

高等法院法官張慧玲在刑期上訴的判辭中,引述終院就本案的裁決,指警方未能信納集會組織者有能力確保執行措施,維持公眾安全,終院認為警方的禁令合乎比例。張官指,鄒不能以當時的疫情不嚴重為由就刑期提上訴。此外,張官亦同意律政司引用的案例,指鄒不能言論自由為上訴理由,因此認同原審裁判官以12個月為量刑起點。

無視法紀及重犯 加刑3個月合理

就鄒幸彤一方指,她等候另一宗案件審訊期間,干犯是次2021年六四集會案件,但另一宗案件以傳票方式進行,不觸及任何保釋或向法院作出承諾,原審裁判官沒有理由加重刑罰。惟張官不同意此說法,指鄒無視法紀、重覆犯案,更在等候另一案審訊期間,干犯相同罪行,認為原審裁判官加刑3個月沒有不當之處。張官因此駁回鄒的刑期上訴,維持原本的判刑15個月,其中10個月和另一案的判刑分期執行。

資料顯示,鄒在2020年六四集會中,被裁定煽惑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判監12個月,即兩案判刑合共22個月。

案件編號:HCMA51/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