鄒幸彤籲參與六四集會脫罪 終院裁律政司上訴得直 恢復定罪
前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涉於社交媒體和報章發文,呼籲市民參加被禁止的2021年六四集會。她原被裁定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高等法院則裁定她上訴得直。律政司再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指被告不可在刑事審訊中,挑戰警方禁止集會決定的合法性。終院早前聽取陳詞後,今(25日)頒下判辭,裁決律政司上訴得直,恢復鄒的定罪,並把案件發還高院法庭法官,處理刑期上訴。
終院五名法官中,其中三名法官認為被告可在刑事審訊挑戰禁令的合法,另兩名法官持相反看法。惟法官同時認為,鄒在案中就禁令提出的挑戰不成立,因此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
被告鄒幸彤,原被控於2021年5月29日至6月4日期間,煽惑他人明知而非法參與未經批准集結。警方未有批准該次六四晚會,鄒被指於社交媒體及報刊發表煽惑他人參與六四活動的文章。鄒在裁判法院被判罪成,判囚15個月。
律政司一方認為 被告不可在刑事審訊 挑戰警方禁止集會的決定是否合法
高等法院其後裁定她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和判刑。高院法官張慧玲認為,鄒可以在刑事審訊中,挑戰警方禁止集會的決定是否合法,而警方未能確立其合法性,因此呼籲他人到維園集會不屬犯法。案件早前在終院審理時,律政司一方指,被告不可在刑事審訊中挑戰警方禁止集會決定的合法性,若提出該爭議,應透過司法覆核提出,強調此途徑處理合法性問題才合適;鄒一方認為被告可於刑事審訊中,挑戰警方禁止集會決定的合法性,並指決定合法是控罪元素,控方需證明該元素。
終院裁定被告可在刑事審訊中 挑戰警方禁令的合法性 但鄒提出的挑戰不成立
終院法官今頒布裁決,其中法官李義認為被告可在刑事審訊中,挑戰警方禁令的合法性,另兩名法官霍兆剛和紀立信同意該看法。法官張舉能和林文瀚則認為不可以提出此爭議。
雖然法官李義認為被告可在審訊時提出此爭議,但同時認為鄒在案中挑戰警方禁令並不成立。終院法官認為,是次警方禁令,在限制和平集會權利與為社會利益而禁止集會之間,作出公正的平衡。終院因此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
終院法官張舉能認為 若准許在刑事程序中挑戰禁令的合法性 會削弱禁令的權威
終院法官張舉能在判辭指出,在刑事審訊是否可對行政作為提出挑戰,取決於該挑戰與刑事法庭須處理的事是否相關,當中涉及控罪元素和被告可提出的辯解理由。張官認為,該法例明確規定上訴委員會的裁定為「最終」。考慮立法背景,張官裁定該禁令的合法性並非本案控罪的必要元素,因此不可在刑事審訊中挑戰其合法性。若集會的組織者和參加者有意對禁令提出質疑,可藉司法覆核提出。
張官續指,若被告可以在刑事程序中挑戰禁令的合法性,必然會削弱禁令的權威,並損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安全及他人的權利自由。
法官林文瀚亦同意以上說法,並指根據法例,上訴委員會對上訴作出的裁定為最終的裁決,其決定應延伸至其後因違抗禁令而生的刑事法律程序。因此,司法覆核是唯一可對該禁令提出挑戰的渠道,否則相關法例會變得毫無意義。
法官李義指鄒非組織該集會 無權提上訴 不應被剝奪辯解機會
終院法官李義則認為,鄒可在刑事審訊以挑戰禁令作辯護理由,並解釋鄒非涉案集會的組織者,無權就禁令提上訴,禁令的合法性又明顯是控罪的必要元素,因此她不應被剝奪挑戰該禁令的辯解機會。
惟法官李義亦認為,鄒提出的相關挑戰均不成立。因為相關規定只要求警務處處長考慮,可否藉施加條件達維護公眾安全等利益,非要求處長主動建議條件,而處長案發時已妥善考慮是否可能施加條件。此外,該禁令是維持公共衛生,屬相稱的措施,因此鄒挑戰禁令不合比例地限制和平集會權利為由,無法成立。
法官李義因此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另外兩名法官霍兆剛和紀立信均同意其看法。
案件編號:FACC9/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