鄒幸彤呼籲參與六四集會被指煽動 上訴得直獲撤罪 鄒稱:估唔到
前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涉發文,呼籲市民參加被禁止的2021年六四集會,被裁定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遭判囚15個月,其中10個月與其他案件分期執行,總刑期為22月。鄒就定罪和判刑提上訴,高等法院法官今(14日)裁定警方所發禁止集會的命令並不合法,因此,即使鄒呼籲他人集會,亦未有違法,遂裁定鄒上訴得直,定罪和判刑都撤銷。
法官張慧玲雖然有頒下判辭解釋因由,但也有安排上訴人鄒幸彤到法庭聽取裁決結果,鄒在人欄聽到她上訴得直後,不禁說了聲:「估唔到!」
若控方上訴將批出上訴終院證明書
律政司的代表向法庭稱,需時考慮判辭的理據,若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將於本月23日或之前通知法庭。法官張慧玲認為本案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論點,若律政司上訴,應會批出上訴至終院的證明書。
上訴人鄒幸彤被裁定於2021年5月29日至6月4日期間,煽惑他人明知而非法參與未經批准集結。警方未有批准該次六四晚會,但鄒被指在期內,於社交媒體及報刊發表煽惑他人參與六四活動的文章。
公安條例指明要考慮其他措施
法官張慧玲在判辭指,除禁止集會外,證據並未顯示警方有按《公安條例》履行主動責任,考慮是否有其他措施容許及便利集會進行。上訴委員會及原審裁判官雖然接受疫情考慮是發出禁止令的原因,但沒有考慮其他措施或條件的可行性。
機制只容許指定人士上訴
對於原審裁判官認為,鄒不可在刑事審訊中挑戰禁止涉案維園六四集會的決定。張官並不同意,她認為應容許市民在刑事審訊中,質疑措施合法性。律政司卻認為,《公安條例》設有上訴機制,但張官指該機制下只有指定人士可上訴,而非一般市民,包括鄒。
無考慮其他措施禁止令便會不合法
張官亦認為,《公安條例》有條文要求警方只可適度限制集會。如果警方沒有考慮其他措施,禁止集會便不合法。在本案中,警方以公共衛生為由發出禁止令,針對的風險是新冠狀病毒傳播。張官引述決定禁止集會的警司在原審時作供,該警司承認申請集會的代表,曾表示願意遵守合理的防疫要求。
主辯方願遵守要求 警方沒認真考慮
張官指,雖然主辦方表示願意遵守警方任何合理要求,但警方只是質疑,沒有認真主動考慮,亦沒有提出措施,如限制入場時段、人數、分散地點、入場人士須使用安心出行及戴口罩等,以達到控制病毒傳播的風險。同時,案中沒有證據顯示,主辦方無能力實施任何相關措施。
控方未確立禁止令 呼籲集會亦不違法
至於鄒否認呼籲市民到維園,張官則同意原審裁定,即涉案文章內容是呼籲他人到維園集會,尤其是報刊文章中的其中一句:「是否要不戰而退,主動讓出維園這個戰場」。由於控方未能確立禁止令的合法性,故即使鄒呼籲他人到維園集會,亦不屬犯法。
法官因此裁定鄒的定罪上訴得直,原被判囚15個月的刑期亦撤銷。
案件編號:HCMA51/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