鄒幸彤呼籲參與六四活動 裁定煽惑罪成 先後兩案合共判囚22月

撰文:劉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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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涉宣傳和呼籲參加2021年六四集會,被控煽惑他人明知而非法參與未經批准集結,案件今(4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裁決,裁決官陳慧敏指集會自由並非絕對,不能以此為名為所欲為,法庭絕不容許以違反法律手段行使這些自由。而被告在案發前在網上發表兩篇文章,顯示她以鼓勵、說服、提議、施壓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終裁決鄒罪成。陳官在聽取鄒的求情後,判鄒入獄15個月,其中10個月與鄒所涉另一宗六四案件的1年刑期分期執行,故鄒現須服刑的總刑期為1年10個月。

鄒指六四由公認良知變成危險紅線

鄒幸彤在被裁定罪成後,自行求情時稱,僅僅半年多的時間,六四由公認的良知底線變成危險紅線,支聯會、國殤之處一一倒下,《蘋果》、《立場》停運,《眾新聞》亦緊隨其後,在公眾談論六四的空間消失,這正正反映其在涉案文章所寫,即「暴政貪得無厭,紅線不斷擴張」。鄒稱捍衛言論自由唯一的方法便是繼續說話,「即使法庭繼續審判我嘅文字,都唔會係我停止寫作嘅理由」。如若法庭要執意為文字定調、論罪,但法庭亦是讀者之一,未能主宰其他人對文章的理解,稱:「一個讀者偏頗理解,無損文字本身定義。」鄒自然亦不會因而介懷。

提六四死難經歷屢遭陳官打斷

鄒續指,她沒有特別的求情情況,繼而轉述六四死難者經歷,惟數度遭陳官以宣洩政見為由打斷,並指其求情內容與本案無關。鄒則反駁:「係本案發生嘅原因!」隨即引起旁聽人士鼓掌,陳官隨即警告在場人士不得擾亂秩序,若再有鼓掌者須即時離開法庭並登記。最後至少有3名旁聽人士離開法庭,並須提供身分證作登記。

官指鄒執意鼓勵他人參與

陳官判刑時指,網上發表言論能廣泛地傳播。鄒當時作為支聯會副主席,言行廣受關注,她卻在網上揚言自己會參與六四晚會,其用意是儘快煽動更多人參與。雖然上訴委員會已發出禁令,鄒仍執意鼓勵他人參與,是視「集會自由比公共衛生更為重要」,行為自以為是,妄顧法紀。另當時疫情在全球肆虐,香港仍有聚集限制,疫情瞬息萬變,一不留神便會在本港引發起新一波疫情,這絕非香港人所樂見。而鄒的煽動行為有機會使市民抗疫的努力付諸流水,將市民生命安全置於不顧,案情難說不嚴重。

等候另案審訊時犯案刑期上調

陳官稱她會以12個月作為量刑起點,又指鄒在2020年六四案保釋期間犯案,刑期上調至15個月,其中10個與2020案件的1年刑期分期執行,即總刑期為1年10個月。鄒即澄清她之前所涉有關2020年的六四案件,屬傳票性質,法庭並無定下保釋條件。陳官聽罷稍作休庭,確認鄒在該案不需要保釋,但指這只是技術性問題,又指鄒在等候2020六四案件審訊期間犯案,決定維持原判,總刑期維持為1年10個月。

被告鄒幸彤(36歲)被控於2021年5月29日至6月4日期間,煽惑他人明知而非法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去年警方未有批准在維園舉行六四晚會,但鄒被指在期內,於社交媒體及報刊發表煽惑他人參與六四活動的文章。

鄒幸彤早前就另一宗涉及2020年六四集會的案件被判囚1年,連同本案刑期,總服刑期為1年10個月。(資料圖片)

自辯稱發帖文表達遺憾和歉意

鄒在自辯時曾解釋,她作為支聯會的副主席,有責任推動「六四晚會」,然而支聯會亦不可能冒著被檢控的風險舉行集會,因此她要宣佈將不會再舉行「六四晚會」,並為此向港人表達其遺憾及歉意,故在Facebook及Twitter發布了「燭光無罪 堅守陣地」的帖文,是呼籲市民用個人行動去延續,甚至擴散原本在維園的燭光。

在報章發文因日後都好難再講

鄒又稱,她在明報刊登文章「燭光承載良知重量 港人執著說出真相」的原因,是因為:「呢啲嘢而家唔去講,日後都好難再講。」她又稱,若僅以這兩篇文章便可煽惑他人:「係抬舉咗我,亦睇低咗香港人。」又稱若真的有煽動,應是:「香港人煽動咗我,要按良知行事。」

警方去年未有批准舉行六四晚會,同日下午2時起封鎖維園多個球場。(詳看下圖)

鄒在出席集會前已被捕

陳官裁決指,鄒於去年6月4日未曾出席集會已遭拘捕,明顯是因為她在早在5月29日便在網上及報章上發文,而涉案的煽惑行為最遲在6月4日在報章上發表的文章便己完成,鄒之後才被捕,因此這不存在任何預防性拘捕,是因合理地懷疑干犯了煽惑罪而把之截停和扣留。至於警方能否以「公共衛生」禁止集會,陳官則指2019年冠狀病毒病大流行,對公眾的生命和身體健康構成風險和威脅,「公共衛生」明顯屬「公共安全」範疇,因此警方禁止集會並非越權決定。

官重申集會自由從來都不是絕對

陳官續指,集會自由從來都不是絕對的,所有參加集會人士絕對不能以行使言論和集會自由為名,而妄顧必須遵守法律而為所欲為。若鄒當時依從法律的界線内行事,如呼籲群眾在網上悼念,法律便會全面保障其言論自由;但一旦她僭越了法律的界線而違法,法律會將她制裁,這並非剝奪或打壓她的集會和言論自由,因為法律從來都絕不容許以違法的手段來行使自由。

認為文章內容在鼓勵公眾參與

至於鄒發表的涉案兩篇帖文和文章,陳官裁定其内容為向公眾人士作出鼓勵、 說服、提議和施壓,足以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淮集結。對於鄒指帖文和文章只是呼籲6 月 4 日在「任何地點點起燭光」,陳官認為鄒只是推卸責任,直斥其扭曲事實,指以鄒的背景和學歷,她不可能連簡單的「任何地點」主張,也未能在文章表達出來。

堅守陣地明顯指維園

另陳官指,鄒對於 「堅守陣地」一詞,言詞閃縮,態度迴避。當時支聯會在維園舉辦了 31年的集會,鄒以支聯的副主席身份發文, 因此「堅守陣地」明顯是指維園。且陳官指,鄒撰寫帖文和文章有「瓜田李下」之嫌,她作為一個思想正常的人,法庭相信她明白箇中道理,但她仍然這樣撰寫,明顯是另有圖謀,通過計算和策劃,決心盡可能吸引公眾的注意力,直指鄒的煽惑動機和犯罪意圖昭然若揭,終裁定其罪成。

案件編號:WKCC2595/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