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聯會拒交資料 鄒幸彤等3人認為未獲公平審訊 上訴求翻案

撰文: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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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聯會前副主席鄒幸彤及另2名常委,被指未有遵從《國安法實施細則》,在警方發出通知書後拒交出資料。三人經審訊後被裁定「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罪」成,遭判囚4個半月。三人就定罪和判刑提上訴,今(6日)在高等法院審理。上訴人強調,證據不足以證明支聯會屬外國代理人,又指原審時部份資料被遮蓋,質疑鄒幸彤等人未獲公平審訊,抗辯時需作出猜測。

3名上訴人: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36歲,律師)、支聯會常委鄧岳君(53歲,無業)及徐漢光(72歲,退休人士),他們被控違反《國安法實施細則》,指他們在2021年9月8日,作為支聯會幹事或管理者或協助管理的人士,獲根據條例送達通知,但沒有遵從該通知的規定。

上訴人鄧岳君(左)徐漢光(右)。(朱棨新攝)

指控方未證支聯會屬外國代理人

上訴人指,原審裁判官裁定警方「有合理理由相信」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便可向支聯會索取資料,但上訴人認為,根據「實施細則」附表5的用字,控方需證明支聯會屬外國代理人。同時,案中證據不足以支持支聯會屬外國代理人,如涉案的調查報告,不足以證明支聯會為外國政府或政治組織行事。

部份資料被遮蓋

上訴人亦指因「公眾利益豁免權」,涉案調查報告的部份資料被遮蓋,而該些資料用以指有合理的理由相信支聯會屬外國代理人,上訴人質疑他們未獲公平審訊,抗辯時需作出猜測。

判刑方面,上訴人指判囚4個半月屬明顯過重,原審裁判官指上訴人是有預謀犯案,上訴人反駁並無計劃犯案。

律政司指細則准執法機構迅速索資料

律政司回應指,上訴人認為控方需證明支聯會屬外國代理人,此說法違反立法原意,其詮譯不合邏輯。「實施細則」附表5讓執法機關可以迅速向「有合理理由相信」,為外國代理人的人士或組織索取資料。若執法機關已有資料證明某人或組織屬外國代理人,為何仍需透過附表5取得該些資料。

辯方不可在審訊挑戰通知書的合法性

律政司強調,相關的控罪元素不包括需證明該人或組織屬外國代理人,又指辯方不可在審訊挑戰通知書的合法性,若要提出該些挑戰,應透過司法覆核提出。律政司亦指,警方已在通知書中列明所需的資料,不認同屬「漁翁撒網」。

案件明續。

案件編號: HCMA99/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