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案|辯方指煽動刊物應發布即提控 以讓公眾了解何事不可為

撰文: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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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涉違國安法,他和三間《蘋果日報》相關公司被控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等共四罪,今(19日)在西九龍法院(暫代高等法院) 續審,繼續處理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檢控時限的爭議。辯方認為控方應在涉嫌煽動的刊物發布後,便應即時提出檢控,以讓公眾知道甚麼內容可以或不可發布,而非無了期等待及不作出檢控;控方卻指本案涉逾兩年內持續犯案,且涉及的文章達160篇,若以辯方的詮釋,或難以檢控。法官聽畢陳詞,將案押後至本周五(22日)就這爭議下書面裁決。

4名被告黎智英(76歲)、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及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被控4罪,包括1項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 、兩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和1項勾結外國勢力罪。

黎智英案續在西九龍法院審理。

有旁聽人士叫撐住被勸止

黎今出庭時向公眾席的妻子和兒子揮手,亦有送出飛吻,家人揮手回應。此外,有旁聽人士叫「撐住、頂住」,遭法庭職員勸止。

控方認為提出告發已屬開始控告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設有檢控限期,須在6個月之內提出檢控。惟何時才算開始檢控,控辯雙方對涉案法例有不同的詮釋。控方認為,就控罪「提出告發」,就檢控通知法庭已屬開始控告,而控方於2021年12月13日就加控此罪已通知法庭,未有逾時檢控;辯方則認為被告需就控罪出庭,才屬開始控告。而黎智英就於2021年12月28日,就此罪被帶上法庭時,已屬逾時檢控。

聆訊第二天,續有人士清晨到法院輪候公眾席。(詳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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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認為應在煽動刊物發布後即檢控

代表黎智英的資深大律師彭耀鴻今續陳詞指,法例定立時已平衡公眾利益,又指辯方對法例的詮譯,沒有對控方造成不公。彭解釋,控方應在涉案煽動刊物發布後,迅即提出檢控,以制止繼續發布該些煽動刊物,並讓公眾可得知什麼內容可以發布或不可發布。辯方強調,控方不應只是無了期等待,而不作出檢控。

公司的代表律師認同黎的詮釋

代表三間公司的大律師王國豪表示,同意黎智英一方的詮譯,認為應由被告親身出庭,並向他讀出控罪,才算是開始檢控。

控方指本案涉2年內持續犯案

控方陳詞時時指,「提出告發」和就檢控告知法庭,屬開始檢控。控方解釋,相關控罪屬持續性罪行,本案不止涉及單一行為,而是在控罪涉案的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6月24日期間,逾兩年時間發布逾160篇煽動文章。控方認為,應在涉案協講完結,即控罪最後一天後的6個月,提出檢控。

認為應以檢控告知法庭開始計算

就涉及煽動罪檢控時限的 《刑事罪行條例》第11條,控方認為條文中使用「Begun(開始)」和「institute(提出)」的用字,控方認為都是表達同一意思,即就檢控告知法庭,便屬開始檢控。就辯方認為被告就控罪親身出庭,才屬是開始檢控,控方反指此詮釋不切實際,如有被告潛逃,便難以作出檢控。

案件編號:HCCC51/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