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志伴侶遺產繼承權訴訟 政府不服上訴被駁回 提終極上訴

撰文:凌子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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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前抑鬱自殺的男同志吳翰林,生前擔心會在立遺囑前突然離世,令到丈夫李亦豪無法按《無遺囑者遺產條例》繼承財產,就此提出司法覆核。高等法院裁定吳勝訴,並指相關遺囑條例對同性及異性伴出差別待遇,做法違憲。政府其後提出上訴但被駁回,律政司今(14日)向終審法院申請終極上訴。

上訴人律政司。這宗司法覆核案最原先的申請人為吳翰林,吳在等候聆訊期間因抑鬱症自殺身亡,其丈夫李亦豪接手繼續案件。

李亦豪(左)在其丈夫吳翰林逝世後,接手了吳的案件。

原訟庭指條例保障死者有道德責任供養的人

吳與李於2017年在英國結婚,但本港《無遺囑者遺產條例》及《財產繼承(供養遺產及受養人)條例》對「丈夫」、「妻子」及「有效婚姻」等定義,均不包括同性伴侶,因此同性配偶不受條款保障。原審法官周家明認為,遺產條例其中一個目的,是要保障死者有道德責任供養的人,但這類人不只限於異性伴侶,並指條例對同性及異性伴侶有差別待遇,做法屬違憲,故裁定李勝訴。

上訴庭駁回律政司上訴

律政司及後提出上訴,稱遺產條例需要保障傳統婚姻及傳統家庭的組成,相關制度亦要維持一致性,但覆核申請獲批勝訴,則會削弱傳統婚姻和家庭的地位。上訴庭反駁指,此說法等同是指傳統異性婚姻可享核心權利,又指假如李因條例所限不獲承認為配偶,無法繼承吳的遺產,和居於吳名下的婚姻居所,其因性取向而引致的差別待遇明顯,因此駁回律政司上訴。律政司今就此判決提出終極上訴。

律政司早前已就房委會案提終極上訴

翻查資料,吳亦涉及另一宗同志平權的司法覆核案。他在該案中,不滿房委會政策規定,只有居屋單位持有人的異性配偶及18歲以下子女,才能成為單位住客,令李無法合法入住吳的居屋單位,亦不能在未補地價情況下轉讓業權。高等法院原訟庭及上訴庭先後裁定吳勝訴,律政司上周已就該案提出終極上訴。

案件編號:CACV 558/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