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配偶平權|遺囑條例被裁違憲 政府上訴失敗兼須付堂費
與伴侶在英國結婚的男同志,不滿同性伴侶如沒有立遺囑,其配偶在港無法繼承遺產,就此提出司法覆核。高等法院於2020年裁定男同志勝訴,指《無遺囑者遺產條例》等對同性及異性伴侶作出差別待遇,該些差別待遇屬不合法,因此屬違憲。律政司提出上訴,重申傳統異性婚姻的權益須維持,又比喻有如私人會所的成員,若異性夫妻失去這些權利,會削弱傳統婚姻和家庭的地位。上訴庭今(24日)下判辭,認為政府提出的論點無一成立,駁回其上訴並需支付堂費。
上訴人律政司。這宗司法覆核案最原先的申請人為吳翰林,吳在等候聆訊期間去世,其丈夫李亦豪接手繼續案件。
條例保障死者有道德責任供養的人
原審法官周家明指,遺產條例關乎與死者有關或其受養人的利益,條例其中一個目的,是要保障死者有道德責任供養的人,不只是異性伴侶才有這個義務。周官認為條例對同性及異性伴侶作出差別待遇,認為屬違憲,故裁定李勝訴。
律政司以私人會所作比喻
律政司上訴時強調,《無遺囑者遺產條例》及《財產繼承(供養遺屬及受養人)條例》,需要維持保障傳統婚姻及傳統家庭的組成,相關制度亦要維持一致性。原審法官認為傳統婚姻的夫婦享有一系列的權利,包括繼承權。維持該些權益,將有助鼓勵更多異性伴侶組織家庭,情況如有人為某些權益而成為私人會所的成員,若失去這些權利,會削弱傳統婚姻和家庭的地位。
上訴庭認為條例屬差別待遇
上訴庭法官區慶祥不接納此說法,指其理據等同指傳統異性婚姻可享核心權利。區官指終院早前處理相類案件時,已拒絕這理據,認為原審裁定條例屬差別待遇,與合法目的沒有合理關連。
遺囑條例亦保障非認可婚姻
此外,就相關制度要維持一致性,政府強調因應《基本法》第37條保障傳統異性婚姻,因此本港法律下所指的婚姻,亦應是指傳統的異性婚姻。區官卻質疑《婚姻制度改革條例》所指的認可婚姻,是一夫一妻制的異性婚姻,但《無遺囑者遺產條例》對「有效婚姻」的定義,則包括一夫一妻制和一夫多妻制下的婚姻。
指同性伴侶可立遺囑是轉移視線
律政司又指,同性伴侶可立遺囑,即使條例有差別待遇,對同性伴侶權利的影響亦有限。區官卻認為說法屬轉移視線,覆核正是處理沒有遺囑下異性和同性伴侶之間的差別待遇。
而法官張澤佑亦指,吳翰林沒有立遺囑,又指即使他有立遺囑,亦可能或某些原因而無效,此情況下便要根據《無遺囑者遺產條例》處理其遺產。而李因不獲承認為配偶,無法繼承吳的遺產,和居於吳名下的婚姻居所。張官認為,因性取向而引致的差別待遇明顯。
上訴庭因此認為,政府的理據無一成立,駁回其上訴並下令需支付堂費。
李亦豪早前亦接手其丈夫吳翰林針對同性伴侶就房屋政策的覆核申請。(詳看下圖)
李希望政府能尊重法庭裁決
獲判勝訴的李亦豪向香港01表示,吳的離世已讓他悲痛不已,政府卻在法院一而再、再而三否定他們的婚姻關係,視他倆的關係為陌路人,認為對在哀悼的家屬而言,猶如傷口上灑鹽。他指其丈夫當初提出司法覆核的原意,是為了保護其配偶,但對他而言,是為丈夫拾回一份人與人之間應有的基本尊重。他亦希望政府能尊重法庭裁決,還吳應得的尊嚴。
婚姻平權人士認為政府落實法庭判決
婚姻平權協會共同發起人邱銘諾表示,歡迎是次裁決,並指經過早前上訴庭處理相類案件,法庭發出的訊息非常清晰,政府與其再就案件上訴,不如集中精神如何落實法庭的判決。
此外,終院早前處理岑子杰爭取法院承認海外同性婚姻一案,裁定部分勝訴,而政府需設立替代框架,有消息指政府或有意就此推遲兩年。邱指,若再推遲對同志伴侶構成不公,認為事情應盡快處理,又指最理想的方法是同性婚姻。
案件編號:CACV 558/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