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員訛稱自置物業而獲按揭780萬 官斥破壞公眾利益 判囚10月
撰文:郭顥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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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消防隊長聲稱購入新蒲崗「譽.港灣」單位自住,從而獲銀行批出八成按揭貸款約780萬元,惟之後把單位出租,從而廉署控以兩項欺詐罪,早前被裁定罪成,案件今(3日)在荃灣法院(暫代區域法院)判刑,暫委法院陳炳宙指被告作出虛假聲明從而獲得貨款,其行為損害公眾利益,他堅稱自己無罪,亦屬「自己摧毀自己」,判他入獄10個月。
被告許智豐,38歲。被控於2020年4月16日至7月8日藉作欺騙,即在按揭貸款申請中,向中國工商銀行(亞洲)有限公司虛假地表示,他在購買太子道東「譽.港灣」7座一個單位後會佔用該物業,意圖詐騙而使工銀亞洲批准上述按揭貸款申請,批出一筆7.79百萬元貸款,導致被告獲得利益或致工銀亞洲蒙受不利或有相當程度的可能性會蒙受不利。
成交前已問放租情況
被告警誡下曾稱,申請按揭貸款和按揭保險時,一直打算自住,他在成交後,覺得「唔夠住」,及得知該物業有租值才改變主意。惟證據顯示,被告在成交前兩天已經詢問地產經紀該物業的放租情況,亦於成交當天簽署放租紙,最後被裁定罪成。
若非自住亦可獲批五成按揭
辯方律師求情時指,若物業非自住,一般亦可獲批五成貸款,在本案中,銀行及保險公司知道並非自住物業時,並無即時作出行動,可見對兩方的影響低。
官指案件嚴重在於破壞公眾利益
陳官卻指被告當時申請八成按揭,若銀行知悉他非自住用途,不會批出該次貸款。本案的定罪基礎是被告藉欺騙取得貸款,他從而購入965萬元的單位,和賺取了22個月合共約46萬6千元的租金。金管局限制低於1,000萬元的非自住物業只能獲5成貸款,是為阻止資金不足的業主買樓,被告的欺騙行為破壞了公眾利益,雖然未有對銀行及保險公司造成損失,但就損害公眾利益而言,判緩刑並不合適,唯一合適刑罰只有判監。
案件編號:DCCC 752/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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